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譚家齊:〈《盟水齋存牘》所反映的晚明廣東獄政缺憾及司法問題〉[1]


引言

《魏書.刑罰志序》云「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指出公平與輕省的司法是優良管治的重要元素。獄政的得失則關乎司法素質的優劣,是法律可否公平而又在預期內執行的前提。本文所探討的明代晚期地方司法系統,則因極為嚴密的多重覆審程序,使案件定讞或刑罰落實的等候過程變得異常漫長。收押嫌犯作漫長等候的府縣牢獄,便比其他時代牢獄對司法的有效運作有更為關鍵的影響,因為在最終審判之前,如果囚犯已瘐死獄中,法司便只有匆匆結案,使案件的真相石沈大海。雖然明太祖朱元璋(1368–1398 在位)在各府設置司獄一職,專門管理獄政,[2]但明代在州縣層面並無專官主理牢獄。這種委州縣長官兼顧的安排,正反映牢獄管理只能算是州縣衙門的小事,並未受地方主管官員恆常而深切的關注。而且一些諸如衛所、捕廳等特殊政府機關,也會自設牢獄,致使地方監獄各自為政。制度上的鬆散,間接反映了獄政未受地方官員認真監督,故此牢獄出現問題毫不為奇。

原本就是無關痛癢的末節,更不容易引起後世的關注了。後人在處理明代地方政制的時候,大多注意錢糧刑名等大政,對處置疑犯與罪囚的地方監獄鮮有討論。直到晚清時受西力衝擊而改革法制與獄政的時候,中國監獄的歷史與晚清時監牢的處境才受到關注,由此而有沈家本對中國牢獄傳統作概括回顧的〈獄考〉。民國以來,牢獄的歷史卻少受學界青睞,要到八十年代才有海峽兩岸的《中國監獄史》及《中國監獄法制史》等,[3]以官書史料概述歷朝獄政制度的綜合性著作出現。

此後個別討論明清地方衙門或司法制度的論著,間有述及地方獄政,[4]但若非過分注重官文書在制度上的理想規定,就是以筆記小說或通俗文學的極端描述來討論牢獄的「實況」,如呂伯濤和孟向榮的《中國古代的告狀與判案》,即將《醒世姻緣傳》及《水滸傳》等有關牢獄的情節直接用作黑獄的證據,並以清末小說《活地獄》中禁卒以賄款決定囚人待遇,來說明管理牢獄的惡役如何欺凌囚徒。[5]然而,小說為了吸引讀者,不免張大其詞,未必就是歷史的常態。似乎應在完全沒有其他採自現實的史料時,才迫不得已地斟酌引用此等文學內容。因為缺乏史實印證,此等虛構的黑獄描述令人存疑。[6]當然,仍有一些有關明代獄政的研究,是建立在嚴肅的史料上的,其中最具開創性的作品,要數日本學者濱島敦俊的兩篇專文〈試論明末東南諸省的抗、欠租與鋪倉〉和〈明清時代,中国の地方監獄——初歩的考察〉。[7]濱島氏以經濟罪行的處分為線索,注意在明末經濟急劇發展的情況下,東南地區出現了專為欠債不還的犯人而設的「倉」與「鋪」等新牢獄。不過,他的研究旨趣專在發掘為人所忽略的制度與建置,不在重現明代地方牢獄的實況。此後,連啟元在2001年出版的《明代的獄政管理》,綜合前人的研究成果與各種官書史料,為明代獄政的建制、中央及地方監牢的建築,以及囚犯的抗爭與管理問題等少受注意的題目,作出綜合性的整理,為深入討論明代牢獄提供了堅實的基礎。[8]然而,由於連文只屬概覽性質,對明代地方牢獄與其他司法程序之間的相互影響、判牘史料所反映的監獄實況等重要而史料充裕的法制史議題,並未深入探討。[9]2012年,孔穎從明末清初來華傳教士及其他西人對中國的記錄之中,勾取他們對晚明牢獄的描寫,或他們對中國監牢的親身體驗,寫成〈明朝刑獄的域外形象研究〉一文。從外來觀察者的角度描述晚明地方監獄的情況,對照明人對監獄的理解,可以收他山之石之效。[10]然而,西人入獄都是較為特殊的涉外案件,而且他們多以仰慕或批判的獨特眼光,觀察牢獄的設施與獄政的得失,未必能完全反映晚明牢獄的常態。

為填補前人研究的未盡之處,本文以近年出版的《盟水齋存牘》為主要史料,勾稽明末廣州府推官顏俊彥(1627年舉人,1628年進士)及其他司法官員在處理案件時,對廣東地方牢獄的第一手經驗,並梳理顏氏涉及牢獄的案件與建言,嘗試突破今人只談明代獄政制度或監獄建築的框架,說明晚明廣東牢獄的種種問題,以期探討獄政得失對明代司法素質的嚴重影響。此外,雖然明代有黑獄似乎已是學界共識,然而過往的認知只是基於虛構的材料,以及筆記小說建構出來的想像。本文則是以堅實的司法資料為據,希望達到呈現晚明牢獄實在缺點的目的。

既然少受注意,再三提問有關明代地方獄政的情況又有何意義?回答這個問題,必先理解明代的地方司法程序,始可發現獄政對司法素質的關鍵影響。近人更有將明清兩代的司法視為一體,根據清代後期的資料甚至外國人的意見,論斷明清兩代近六百年的法制,認定明代州縣官有極大的司法權力,會以個人的道德標準和好惡,操縱生殺予奪大權;尤其在「民事」案件中,往往罔顧律例而逕行己意。果真如此,賄賂自然風行,官員的審判亦只會對富豪有利;監牢就是貪官污吏欺壓良善、嫌犯屈打成招的刑場,獄政好壞對司法影響自是微乎其微。事實是否真的如此?我們又可否將清代視為明代的自然延續,簡單地將清代的司法問題投射到明代去?答案是否定的。

《盟水齋存牘》與晚明的地方司法程序

顏俊彥的《盟水齋存牘》極為具體地敘述晚明司法情況。原來當時的地方官員並非一味枉法腐敗,只是地方司法程序過分認真,訴訟曠日持久,牢獄問題對司法的破壞因此而突顯出來。在崇禎元年至六年(1628–1633)任職廣州府推官的顏俊彥,為顯揚善判的令名以在「推知行取」中晉升風憲官行列,[11]將任內處理案件寫成的判牘輯錄起來,再以他在廣州府衙內的書齋命名,出版了《盟水齋存牘》。[12]這部嚴肅作品不單輯錄判牘的原件,不加雕琢,更附有包括批評顏氏問題審判的所有上臺批語,切實地反映各種案件在推官經手前後所經歷的司法程序,以及省內各級官員在覆審上所擔當的角色。

《明史.刑法志》及《大明會典》中對中央層面的司法程序描述頗詳:「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者才由各省按察司解刑部審錄,死刑決囚前仍要由刑科向皇帝三覆奏,得旨才可行刑。對省級以下的地方司法情況則輕輕帶過:笞、杖(州八十以下、縣六十以下)府、州、縣斷決。[13]近人對明代地方司法流程的研究,最重要的是那思陸《中國審判制度史》內的〈明代的審判制度〉一章,及楊雪峰的《明代的審判制度》的「審訊(二)─覆審及特別審訊」。那思陸指出各省內有「州、縣」、「府及直隸州」、「分巡道」、「提刑按察使司」、「巡按御史」及「總督及巡撫」等司法機關。可是,有關研究並未參考明代判牘的資料,故此以為在縣官以上省內的覆審機關,「僅有府及按察司(直隸地區則為巡按御史)兩級,各省巡撫及巡按御史僅於特定情況有審判權,並非固定之審級」。[14]以下藉判牘資料討論晚明地方覆審的情況,卻明顯複雜得多;而所謂「特定情況」範圍亦甚為寬廣。再者,有關「按察司」的分司,似乎不宜將他們視為同「按察司」一級,而應以另一審級來看待。楊雪峰則明言「府以上之覆審機關甚為複雜。府又轉詳或申詳於布政司、按察司或分巡道、巡撫、巡按等機關,全依原委受理時之情形而定」,有時下級可覆審上級案件。楊雪峰感歎有關程序「真是頭緒不清,權責不明,本為慎審訴訟,結果由於歷久不決,遷延時日,人犯淹禁之苦,初非立法者所能見及」。[15]下文所論正是反映司法程序漫長,囚犯久繫獄中的苦況。不過,從楊氏未及引用的晚明判牘資料可見,明代地方司法流程並不是「複雜」到「頭緒不清」的。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多番描述一省之內司法應有的程序,其中解說最詳的是「欽犯鄧雲霄等」。此案東莞縣署任知縣雖然沒有確實證據,仍以嚴刑將多名疑犯折磨至死。顏推官在覆審此案時,指責該縣罔顧地方法制層層覆審的規定,以私刑擅自殺犯。於是他詳述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省內五層審級及案件覆審的安排:「獄無大小,必繇縣成招,而府而道而司而兩臺,此從來法體應爾。」總結書中案件的覆審安排,案件都是由知縣作初審,一般是笞罪以上即呈府推官或知府覆審,從此以後由按察使司個別或多個分巡道的道臺重審;一般的案件會送交按察使司再審,有關財務或稅收的則轉布政使司處理;最後,在上呈京師前所有案件都會交由中央政府指派到省的巡按御史覆審。至於有關軍事行動及充軍的案件,則更會邀請兩廣軍門共同審理(表一)。[16]

表一:晚明廣東省的司法官員與審級
審級
負責官員
官品
1
1)巡檢/巡司
從9
2)知縣
正7
2
府推官
正7
3
知府
正4
4
1)海防道
2)兵巡道
3)提學道
4)清軍道
5)鹽法道
6)糧儲道
正4
(4)
按察使司分巡道
正4
(4)
布政使司分守道(只處理有關稅收的案件)
正4
5
按察使
正3
(5)
布政使(只處理有關稅收的案件)
從2
6
巡按御史(察院/憲司)
正7
(6)
巡撫(部院)
從2
(6/7)
兩廣軍門(只處理軍人、軍事及涉及充軍刑罰案件)
從1

此外,有關廣東省內覆審制度的運作實況,則可透過「奸攬謝玉宇等」一案中顏俊彥的判詞及其上司的批語展示出來:在海道、兵巡道、巡按御史及府推官重新審理以前,便「已經道、府再四聽斷,兩院再四參駁,重重山案」;最少有八名不同層級的地方官員,對這個罪行並不特別嚴重的案件,反覆審理了十一次以上。[17]《盟水齋存牘》反映了一個嚴謹精細、互相監督,卻又需時極久的晚明地方司法系統,這與略早的謝肇淛(1567–1624)於《五雜俎》中描述的地方政府審理人命案件時複雜的程序大體一致:

以人命一事言之:京師有殺人者,地方報之,巡城御史、行兵馬司相視,其情真者即了矣。有疑不決,然後行正官檢視。獄成上疏,下之法司一讞而畢矣。外藩則不然:地方報縣,先委簿、尉相視,情真而後申府。府有駁,再駁而後申道。道有駁,再駁而後詳直指。其間一檢不已,再檢不已,比至三檢。所報分寸稍異,又行覆檢,遂至有數縣官會問者、數司理會問者、數太守會問者。而兩造未服,爭訟求勝,自巡撫、中丞、直指使者、藩臬之長、守巡二道、隔鄰監司紛然批行、解審。及至獄成,必歷十數問官,赴十數監司。[18]

其實從《盟水齋存牘》中的大部分案件,也可見到廣東各級官員在覆審後對案情或長或短的批示。康熙元年(1661)清廷裁撤巡按御史一職,七年(1667)又廢除府推官,而按察使司分巡道等參與覆審的職位,也在清中葉以後逐漸失去司法職能。省內的審級由原來的五至七級減為只有縣、府、省三級,而且沒有推官的府,也只是以集中屬縣案件再上呈為主要的司法功能,較少直接參與審判。明代各審級之間透過推官、分巡道臺與巡按御史相互作用的多重覆審,也就此消失了。[19]專職法官及嚴謹覆核都不再有,再加上案件審結有嚴格的時限,[20]清人案件審理的效率大為增加,而人犯滯獄的情況在理論上亦較前明減輕。不過,清代各省按察衙門及中央刑部對各縣案件是鞭長莫及的,知府也只覆核最嚴重的案件,知縣對死刑以下案件的司法權力由是大增,導致晚清知縣有機會任意判案。此外,雖然表面上審理案件效率提高了,但有清一代獄政仍是積弊極深,各地囚人瘐斃的情況屢見不鮮。簡要言之,晚明與清代地方法制有根本上的不同,各有缺點,面對的也是相異的問題,不能逕相比較。

事實上,明制對州縣官吏的司法監督較嚴,他們難以隻手遮天,但囚人在獄中等候的時間卻要比清代長得多。謝肇淛便對晚明地方司法覆審系統的緩滯,作出了嚴厲的批評:「上人意見不一,好作聰明,必吹毛求疵,駁問以炫己長,迨夫招成不變,而死者已過半矣。」在案件上交京師後,還再有一系列駁辯的程序,往往讓「元兇未正典刑,而中證親屬相望告斃者」。[21]謝氏以為除了制度上覆審太多外,官員為求表現,吹毛求疵,亦嚴重拖累案件審理的效率。

不過,謝肇淛視角的限制就在於只就審判的速度立論,未有探討審駁是否有助於提升審判素質,又是否令冤獄不生,罪人伏法。近人有據謝氏批評指出晚明的地方司法制度「混亂」和「反覆」,導致弊端出現,從而「影響了法律的公平性與嚴肅性」。[22]只是命案審判人命攸關,慎重處理亦有理據。而且法律的公平與嚴肅,亦不一定表現在高效率與眾口一辭,也可以實踐在對事件分歧的解釋上,以及在對程序、證據及律例徵引的認真辯論上。雖然真相只有一個,但有時對事件細節及法律應用意見紛紜,才是司法系統成熟的表現。謝氏似乎不相信「真理(相)愈辯愈明」的道理,因為明代的法制正是鼓勵各級官員找出同僚的錯誤及考慮不周之處,「以炫己長」,且以此作為功績。在這個互相批判的制度,如果參與官員不認真處理案件,錯誤一出即讓他人「曝己之短」,所以必須在用法、司法程序及查證上極度小心,這樣對提升司法素質無疑有正面的作用,例如在《盟水齋存牘》數以百計的案件中,便可見府推官覆審時對轄下縣官的初審頗為苛刻,防止縣官以有問題的法理決獄,以不足的證據入罪,以不相干的律例定罪量刑,在司法程序上犯錯,以及因貪污或散漫而扭曲法律等。從判牘所載上司的批語可知,連州縣的田土糾紛也常要經推官覆審,此後仍要經不同的道臺、布按二司,最後由各省巡按御史甚至相關督撫決斷。[23]因為有這樣嚴密的覆審制度,初審知縣的錯失大有機會被揭露出來,同時各級審官也要步步為營,以防出錯。換個角度來看,設若人犯及干證於在押候審期間都得到善待,漫長的等待可換來更公正的判決,謝肇淛對明代地方司法的批評便未必能成立。因此,牢獄管理的好壞,實在是晚明認真而耗時的司法制度能否有效運作的關鍵因素。

晚明廣東的牢獄問題

明代中葉以來,君臣已留意到獄政腐敗的問題。嘉靖六年(1527),給事中周瑯上言狠批當時的獄政:「比者獄吏苛刻,犯無輕重,概加幽禁,案無新故,動引歲時,意喻色授之間,論奏未成,囚骨已糜。又況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獄為市,或扼其飲食以困之,或徙之穢溷以苦之,備諸痛楚,十不一生。」他舉出明初原有的善政,請求朝廷推動執行:「臣觀律令所載,凡逮繫囚犯,老疾必散收,輕重以類分,枷杻薦蓆必以時飭,涼漿煖匣必以時備,無家者給之衣服,有疾者予之醫藥,淹禁有科,疏決有詔,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為奉行。」更提出以獄政的得失考核官員:「凡逮繫日月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載文冊申報,長吏較其結竟之遲速,病故之多寡,以為功罪而黜陟之。」[24]雖然世宗「深然其言」,或一時督促各地遵守明初牢獄的定制,但終其世,除了嘉靖四十三年(1564)取消撫按錄重囚時拘提干證此一善政外,並無對京師及地方獄政進行深入的改革。從以下所引顏俊彥的判牘可見,周瑯所述的牢獄問題直到晚明仍未能解決,而且廣東監牢更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出現。

黑獄殺犯

《盟水齋存牘》載有一則令人髮指的獄中殺犯案,足證明代話本小說內的黑獄故事並非誇張失實。地方有力及奸貪獄卒,竟明目張膽地毒殺囚人以阻供吐。有關案件題為「人命劉沖垣」,全文如下:

查得被犯劉沖垣,先經曾貴具告,憲司准批。本府捕盜廳拘到本犯,嚴鞫至再,並無證佐,難以懸坐。監候緝訪真犯間,曾貴又詞具告。奉批前詞覆加細審,本犯堅執無干,稱「與已死曾公子平日無仇,何事慘殺?」職駁以「既無風影,何獨告你?」垣又語:「此事謀有謀主,廣城盡知。乞臺細訪,特不敢說」。復訊其故,始即親筆開寫一紙,內列兇犯曾家晚、王允盛、楊志忠、方原祐,及同船去人曾培苫、羅安、麥秀才各姓名住址在案。隨即密行該縣,即係捕廳署印緝拿去後,不意本犯初二日早,據獄卒胡遂明、鍾成即具病呈,未及撥醫,將午而又隨報身故。即據稱疫虐,未有死於呼吸者,況向來無病?本廳取審,猶能呶呶,僅隔一日,而即魆故於報賊之後。心竊疑之,嘗委經歷范無激帶領仵作,親詣監所細加勘驗。令仵作行人麥林,將劉沖垣身屍如法備細相驗:「本屍約年四十餘歲,額角右邊紫紅色,兩竅有血水流出,咽喉銀鎞青紫色,係斷腸草藥。十指甲縫青色,肚腹脹大,青色。肩背一片血墜紅色,谷道銀鎞青黃色,係斷腸草藥。兩腳踝上左邊骨折,血沁紫紅色。」取具仵作,不扶甘結,具繇繳報在卷。須知藥死之故,必出殺人兇犯。此處討得明白,則殺死七命之案不問而自明耳。總之監禁多弊,獄卒、牢頭之生之死,莫茲土為甚。沖垣之毒,豈能無因而入?嚴究原呈,禁卒胡遂明供與重囚謝蘭昌受財弄死等情。事干重大,止候獲兇犯對證、簡。隨奉院臺委職查盤潮州,限即日起程,難以久待,況先已捕廳有行,事干一情,徒懸兩案,相應具繇呈請。合無併批捕廳從一追緝究訊,以了前件。原詞粘連具呈,伏乞照詳,俯從督批該廳併究,仍俟查盤畢日問理。惟復別賜定奪施行,具繇呈詳。
按察司批:併捕廳審。[25]

此案涉嫌殺死七命的劉沖垣被捕入廣州府獄,初審因佐證不足而難以懸坐,案件交顏推官覆審。經細鞫後劉沖垣向顏官翻供,指自己只是代罪羔羊,殺人者另有其人:「此事謀有謀主,廣城盡知。乞臺細訪,特不敢說。」在顏官細細推問後,劉親筆將諸兇犯名字與住址開列出來。顏俊彥隨即派員根據線報,秘密將人犯緝拿歸案。就在命案行將水落石出之際,翌晨突然傳來劉沖垣感染疫瘧的惡耗,未及延醫診治即於中午前一命嗚呼。昨日在庭上仍能與推官呶呶討價,向來又無疾病,如此速死極為可疑。顏俊彥因此派屬官與仵作到獄中詳細勘驗死屍。仵作報告兩次提及的斷腸草,在近代著名驗屍手冊《洗冤集錄》中也有記載,乃是嶺南有名的毒藥:「廣南人小有爭怒賴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斷腸草,形如阿魏,葉長尖,條蔓生,服三葉以上即死。乾者或收藏經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將大糞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則葉動。將嫩葉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竅漬血。」[26]案情至此十分明白,就是殺人兇手為了防止劉沖垣供出真相,殺人滅口。而且兇徒在顏官身邊也有眼線,能探知推官在法庭上得出的線索和秘密的逮捕行動。更重要的是,他們可輕易買通顏官所在的廣州府獄獄卒,以藥毒殺證人。顏俊彥震驚之餘,也明白此毒殺情節正是破案的關鍵:「須知藥死之故,必出殺人兇犯。此處討得明白,則殺死七命之案不問而自明耳。」他又痛批廣東獄政之弊:「總之監獄多弊,獄卒、牢頭之生之死,莫茲土為甚。沖垣之毒,豈能無因而入。」嚴究之下,顏俊彥得出一名獄卒與一在獄重囚於收受兇徒錢財後,合作謀害劉氏的情狀。[27]只是顏俊彥隨即要查盤潮州,此案即與七屍命案一併轉交廣府捕廳跟進,因而在《盟水齋存牘》內未見最後的結果。

這一宗黑獄殺犯正好與一些晚明話本小說情節相呼應,例如在馮夢龍《警世通
言》的〈玉堂春落難逢夫〉,女主角玉堂春為奸人所害而陷獄。牢頭禁子得了銀兩,將玉堂春屈打成招,「只等上司詳允之後,就遞病狀,結果他性命」。幸得一位仗義的刑房吏百般維護,最後才待得身任巡按御史的夫君所救,沈冤得雪。[28]故事中以病狀為掩飾冤殺囚人,在現實中則為獄吏慣用的伎倆。

從該案可知,廣州府獄最少有兩大問題:首先,地方豪強犯法,為求脫身,脅迫無辜者代人受過而關押獄中。設非顏俊彥明察秋毫,又贏得劉沖垣的信任,此案只會不了了之。為了阻撓供吐,惡犯甚至將爪牙伸入監牢之中毒殺證人,視地方牢獄管理為無物。其次,就是串謀獄卒明知自己嫌疑深重,仍然無懼刑法而受財殺犯。按《大明律》的「凌虐罪囚」條規定:「凡獄卒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鬬傷論;剋減衣糧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因而致死者,絞。」[29]虐待囚人致死已是絞罪,何況毒殺?「造蓄蠱毒殺人」條規定:「若用毒藥殺人者,斬。」[30]罰則如此嚴厲,仍有奸吏犯險,想必當地官員與顏官的前任者,在處理類似的黑獄問題時普遍是蒙混過關,只當毒殺是獄卒所報的疫瘧而馬虎了事。[31]而且從下文論述可知,囚犯監斃於獄司空見慣,故此奸吏才敢明目張膽地下毒殺人。案件如由庸官掌理,獄中殺犯的罪惡又有誰揭發?不過話說回來,在《盟水齋存牘》千多件案,如此證據確鑿的黑獄殺犯亦只此一例;而且顏俊彥在其他文書中批評獄吏貪暴時,也只責怪他們阻撓犯人投訴,並無指控他們在牢獄內殺害人命。如此說來,當時廣東的黑獄殺犯情況似乎並非十分普遍。

淹禁

淹禁是傳統上最普遍的牢獄問題,而明代地方司法漫長的覆審程序,更對這問題有推波助瀾的作用。為減少疑犯在獄中候審的時間,朝廷三令五申,命各地官員定期清理滯案。《大明律》內更有「淹禁」條,禁止定讞以後刑罰延緩執行而使罪犯長期監禁在獄:「凡獄囚情犯已完,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別無追勘事理,應斷決者,限三日內斷決。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內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32]可是,這些規定只針對初審前和定讞前後的等候時間,對覆審程序和「情犯未完、審錄有冤,另有追勘事理」的複雜案件,獄囚的在獄等候時間則未設上限。晚明淹禁的嚴重問題,即根源於此。在《盟水齋存牘》內的幾則案例,因為記載了淹禁年期,暴露出問題是多麼的嚴重。

這些案例都出自〈矜審〉卷內,無非是殺人、謀反等重案,疑犯雖被捕,但證據不足,難以定罪。明代的法制沒有無罪假設,只要沒有充份證據證明無罪,又無人願意擔保,則嫌犯便會被無限期關押。崇禎初年朝廷為免冤犯積滯於獄,奉行「罪疑惟輕」的原則,頒布《矜疑恩例》,讓犯上人命等大罪的嫌犯,如未有傷人或其他確鑿的罪行,在經各級覆審後仍是證據不足時,將死刑改為流刑——「辟罪改遣」。如果人犯老疾或入罪證據薄弱,更會直接開釋。[33]在「黎賊那捧」案,廣東少數民族黎族頭領那保帶頭作反。官兵鎮壓時,將與那保無關的「熟黎」那捧也一併拘捕,囚楚長達十七年。同案其他無辜被繫的疑犯都已出獄,顏俊彥遂建議開釋那捧,使他「庶無淹死」。覆審的道臺與巡按御史都同意這安排,只是仍「姑再監」,以待京師派來的恤刑御史作最後的覆核。[34]雖然那捧不幸枉禁十七年,但比起另外兩則顏氏審理案例中的嫌犯,已屬非常幸運了。「竊盜馬敬伯」內的犯人馬敬伯,以竊盜擬配。據案情及巡按御史的批示,可知他原被控以更嚴重的罪行,不過因為矜疑而改擬充軍的竊盜罪。顏俊彥指馬敬伯淹禁了三十餘年,「老廢篤疾,兩目雙瞽,豈堪充守禦之役?」請求將人犯按年老例收贖發落。[35]另外,在「盜竊何乾悅、鄧北橋」一案,兩名疑犯因為在覆審過程中,證人新增了指控的證據而陷入苦訟,但指控查實並無贓據,難以入罪。「二犯禁經三十七載,俱年衰望八。無論矜疑,亦當老宥例得收贖」。[36]因為證據不足而反覆審理,竟將疑犯淹禁達三十七年之久,而且仍得由推官按恩例苦苦求生,二犯才有可能復見天日。

在明代細密的覆審制度,那些遭受淹禁的囚人確實是無計可施的。就算沒有矜疑的元素,只要官員正常調遷,單是等待覆審的新官員上任已可經年;而且到任的新官,並不一定立即就可清理滯案。再者,明代地方司法的多重覆審程序,特別在處理嚴重案件時,涉及的官員數量很多,因此可能面對的官員調遷機會也就相應地增加。所以,嫌犯在晚明的府縣牢獄中,要等上數十年才最終發落,或是淹禁太久而被司法官員以老弱緣故釋放,就不是例外了。

顏俊彥翻出這些陳案,將淹禁者盡快審決或改遣,正是實踐《矜疑恩例》這種新君即位的仁政。不過在這幾個案例之外,還有很多沒有明言年期的淹禁事件;而且從下文可見,必有更多囚犯因經不起牢房的折磨,未能等及矜疑覆審已先下世。設非顏俊彥奉恩例清理淹禁,無論這些嫌犯生命力有多強,也一定不敵歲月的侵蝕而最終監斃於獄。

瘐斃囚人

為彰公義,證據確鑿、罪有應得的罪犯,理應接受國家法典所明示的刑罰。不過,由於司法程序緩慢,監獄環境惡劣,囚人往往等不到最後的審判,甚或審判後來不及服刑,便先已關斃獄中。瘐斃於獄可不是明代獨有,例如清代光緒年間,便有官員說全國每年瘐斃獄中的囚人「何止萬人」。[37]相對於當時每年三千件左右判處死刑的案件,情況嚴重,必須正視。直接討論明代囚人瘐斃的資料仍不多見,不過《盟水齋存牘》所載犯人在審訊期間便已瘐斃的案件竟然數以百計,反映了明末廣東地方牢獄情況惡劣,紀律廢弛。

身陷囹圄的重囚既犯上或被指控犯上滔天大罪,除非身份或案情特殊,一般都不可能受到官府或獄卒的善待。在鬱悶的牢房中幾乎無了期地等侯判決,受廣東潮濕悶熱天氣的煎熬,加上嶺南「疫癘時行」,[38]食物易於變壞,再強悍的犯人也難以長期支撐下去。所以經顏俊彥審理涉及多名犯人的命案與盜案,可生存下來接受覆審的囚人已經不多,能支撐到法場正法的犯人更是少之又少,例如在顏俊彥審理「竊盜周子昌等」案期間,十名涉犯強盜的獄囚已有四人瘐斃。為免他們盡數死於獄中,顏推官與批示的布政司准許餘犯盡快擬配。[39]在「強盜衛聖明」一案,賊黨劫殺陳訓導一行旅人,但隨即被官府拘捕,人贓並獲。在追捕餘黨期間,被拘禁的三犯中竟有兩人「已就天刑」,而顏俊彥則認為剩下的「衛聖明即竿示以肅地方猶晚也」。[40]此外,在「強盜余覺斯」案件中也有類似的情況,就是被捕七犯中,除余覺斯外其餘六人皆已「受天殛」。[41]這些案件相信只是冰山一角,但已足夠反映在獄囚人死亡率之高。[42]明代官員以「天誅」、「天刑」或「冥譴」描述確實犯上死罪而又死在獄中的囚徒,這無疑是認可了罪有應得的罪犯犴斃於府縣牢獄的合法性,顏俊彥即以為「群盜斃獄,不必追論」。[43]除此之外,在萬曆十六年(1588)附於《大明律》「鬭毆及故殺人」條的新例「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准共抵命」,可以說是更進一步地將囚人瘐斃視為刑法施行的一部分。[44]在顏俊彥的案例中,就有不少涉及殺人的共犯,在同黨獄死後援引此例以求減刑。[45]晚明法官既然沒有譴責囚人大量監斃的問題,當然也不會提出措施改善府縣監獄的環境了。

在獄內關死確犯刑憲的重犯,審案官員似乎還可勉強說伸張了正義。可是在《盟水齋存牘》內,也有不少人犯「薄罪而瘐死」[46]、甚至大抵無辜卻在未及覆審前即已斃命獄中,例如在「強盜趙茂顏等」案,顏推官指責前審官員將「贓既無憑」的人牽扯入案:「一案之中灼見無幾,而已斃其九。現存五犯不細為推敲,真者入,疑者出,輕重有差,分別斬配,能保肺石之無冤乎?」[47]此外,更有不少最後確定為無辜的囚人,在案情真相大白前即已在獄中喪命。這些案例多見於〈翻案〉卷內,例如「強盜張魁望袁挺瑞」一案就報告了此等悲劇。袁挺瑞等六人被保長以「將圖行劫」為由拘捕,「案未定而已犴斃其四,僅存袁挺瑞、張魁望二犯,亦與鬼為鄰」。顏俊彥請求上臺不要以「莫須有」罪名入人於罪,應趁餘囚仍然在生予以釋放;[48]又如「搶奪兇犯阮道綱等」案,阮道綱等十人被地方惡棍設局陷害,牽訟三年,屢審無據。然而其中六人已饑餒犴斃,「今在監者,亦俱懨懨一喘,與鬼為鄰矣」。顏推官便急向上臺請釋放餘下四人,「免其受死」。[49]只要在府縣監獄裡多關一天,都有可能將無辜者送上西天,例如在「海寇李祿等」案,被捕的四十六人中,臨審前「報垂斃者二名,其不能明目者十餘名。而其餘則懨懨一絲,僅可日計」。巡按御史隨即批示將李祿之外被脅從的四十五人,「亟行疏放,毋致斃獄,以干天和」。[50]可以說,惡劣的監獄環境與多重覆審的漫長等待,不只繞過法律的規定殺死壞人,同時也害死良民。令人更擔憂的是,連當時優秀的地方司法官員如顏俊彥者,也對此等情況視若無睹,甚至將這個牢獄問題視為正常法制的組成部分。

其他問題

《盟水齋存牘》記錄了不少捕官將獄囚屈打成招的事件,證明府縣監獄經常濫用夾棍等刑求工具,而州縣正官毫不知情。[51]明末廣東更有一些在囚犯人,與獄外的無賴交結,專以威脅於供詞中誣告扳連無辜百姓,以詐取錢財;[52]而有關罪行在《大明律》的「刑律」中的「獄囚誣指平人」早已禁止。[53]另外,廣州監獄囚犯與獄官關係亦非常緊張,如在「注銷獄囚匿詞」一案,便有囚犯以假名向省內長官投訴獄卒「咆哮勒索」。[54]除此以外,在顏俊彥建議改革廣州府縣獄政的「議併監犯詳」中,也生動地記述了一起犯人因監獄年久失修、獄墻傾圯而乘機逃獄的事件。由此可見晚明廣東的地方牢獄,無論管理還是設施,盡皆百病叢生,亟待改善。[55]

顏俊彥對改善廣州城牢獄的意見

從前引「議併監犯詳」可見當時廣州府城中多個衙門各有監獄的獨特情況:「按察司有監,府有監,兩縣有監,又四衛有監。」此外還有斷事司監。各監犯人經查點後,總數輒以千計。[56]原來當時廣州府各監的分工,大抵粗據明初「輕重以類分」的原則:「凡人命強盜罪重不赦者,發按察司監。次則發府監、縣監。又次則發四衛監。斷事司一監,處不輕不重之間,又各衙門發犯甚難。」原在府縣監中的囚犯,如果於在押期間另犯重罪,則會「解收按察司大監」。[57]顏推官改善廣州牢獄的意見,主要是針對裁撤斷事司監及改善各衙門發犯審訊的問題。前引「注銷獄囚匿詞」中,顏俊彥點出連當時廣東的封疆大吏都感到獄政大有問題,「邇來諸上臺俱留心獄地」。他與同僚則「仰承憲旨,不時叩圜扉而問焉,向之作奸犯科者,救過不暇,亦庶幾肅然矣」。[58]他據年前兩廣總督裁撤斷事司監的意向,乘獄牆塌陷而失犯之機,先將監內犯人送往其他監獄,再對以後各監的分工,提議除按察司監收重犯之職不變外,應改擬為「以後府廳犯人,則發府監;兩縣犯人,則發縣監」。這樣即以發犯審判的方便者為據,略為改變明初「輕重以類分」的硬性規定。至於原來斷事司監的職能,則轉交「所以待輕犯」的四衛監。[59]「倘有罪介輕重,擬議未定,而無人認保,則暫發衛監候審」。59加強巡查監督,精簡監獄架構,大抵就是明末廣東官員改善獄政的主要建議了。

此外,顏俊彥針對獄官禁卒腐敗的問題,也作過一些申誡與禁約。《盟水齋存牘》中的「禁獄官禁卒勒索常例」,既反映獄吏以勒索監犯為常例、富者得飽而貧者受虐的慘況,也表達了顏推官對獄政屢行禁諭,而獄吏置若罔聞的無奈。他表示四衛監因路途稍遠,府縣官不能時常稽察,導致獄卒「咆哮勒索之弊更甚別監」。對倔強而不肯送錢的獄囚,為免他們赴官控訴,獄卒便「先餙詞攔截」。四衛監中的獄囚,只有匿名訴詞誇張獄卒對他們需索「至十兩之多」,以期引起顏俊彥及其上司的注意。[60]針對有關情況,顏官除調查各獄內的犯人數目及姓名資料,以及對獄官禁卒嚴詞譴責外,只有示諭將來若再查出此等弊病,定必痛懲涉案獄吏。[61]這則禁諭雖可見顏俊彥敦厚的父母官之心,但在處理獄囚投訴、監督獄吏等問題上,他不只無所作為,甚至建議註銷針對腐敗獄吏的匿名訴狀。對淹禁、囚人瘐斃等「有如牛毛」的「獄中之弊」,[62]他似乎不聞不問,遑論作出改善的建議。

明太祖大抵明白獄政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性,開國之初即在府級設置專職司法的推官,同時設立專司獄政管理的司獄,在府的層面為司法把關。設想如此周到,為何到中晚明後地方官員對獄政的態度會變得如此鬆散,如將犯人瘐死獄中視為司空見慣而不加痛責或反省?是否因為政府收入過低,而不願將有限資源耗費在「罪有應得」的囚犯身上?抑或是上級官員乃至皇帝,對有多少囚犯在司法程序完結前已死獄中根本就不關心,下級官員自然馬虎了事。萬曆時既有「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准共抵命」條例的制訂,也表示出各級司法人員在無可奈何中習非成是,順水推舟,將獄政問題化為懲治(嫌疑)罪犯的方法,從此便失去根治黑獄問題的動機。再加上恐怖的牢獄經驗,自然會令衝突雙方有所警惕,或多或少減低了百姓動輒啟動司法程序的「健訟」意願,讓他們寧願另尋處理爭端的手段。這更有利達成無訟的境界,讓地方官員有更佳的成績,他們也不會自尋煩惱,以舒適安全的獄舍間接邀人興訟。

結論

《盟水齋存牘》主要記載廣東珠江三角洲一帶府縣發生的案件,反映的情況仍是以晚明的廣東為主。由於嶺南地區夏季炎熱潮濕,最利傳染病傳播,加上晚明瘟疫橫行,顏推官的判牘所見是否只為廣東特有情況亦未可知。此外,因為其他晚明法官罕有如顏俊彥一樣,真實記錄罪囚大量瘐死獄中的案件,本文未能比對其他地方同期案例所反映的監獄情況,也不能指上文所述的就是晚明全國的普遍牢獄問題。不過,廣東的司法層級與各地無異,[63]而有關牢獄弊病與明代費時的司法程序間的相互影響也是全國一致的。明代地方司法程序可說是專業而嚴謹,具有防止州縣官員甚至封疆大吏在司法上罔顧律例的特點,因而使人犯在官員嚴格的互相監督下獲得較為公平的審訊。然而,曠日持久的司法程序遇上了糜爛的獄政,卻使涉足司法的平民更易陷入貪官污吏的掌控之中。地方豪強只要買通獄卒,即可操生殺大權,無罪者就算最終獲得平反,也未必可活著離開囚室;矜疑的嫌犯縱使捱得過黑獄煎熬,也大有可能要在暗無天日的牢房中度過大半生。從本文所引的判牘可知,明代話本小說中所見的黑獄情節並非子虛烏有的想像。地方良吏要根治獄政問題,往往有心無力,而且更可能習非成是,將瘐死囚人等問題視為正常司法程序甚至刑罰的一部分。明代原來的良法美意,竟因個別程序的不善而淪為百姓的夢魘,實在可惜。無怪乎故諺有云「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在獄政無法徹底改善的困局下,晚明的地方牢獄或許真有駭人的地獄氣氛。


本文摘錄自《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57期,2013年7月,頁115-130。


[1] 本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研究資助局撥款資助項目“Managing Social Order in Maritime South China: Late-Ming [1550–1645] Judicial Court Experiences [P.N. 249612]”的部分研究成果。 初稿撰寫於香港理工大學大學中央資助博士後研究計劃“Maintaining Public Security in the Southeast Coast of Late Ming China (1550–1645): The Experience of Community Pacts and Judicial Courts”期間,並曾在首屆古文獻與傳統文化國際學術討論會(香港:香港理工大學,2010年6月)上宣讀。
[2] 參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獄考〉,頁1188–90;另見王志亮:《中國監獄史》(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205–6。近人有關明代司獄的研究,有連啟元:〈明代司獄形象及其社會地位的探討〉,《法制史研究》第15期(2009年),頁103–42。
[3] 勞改專業教材編輯部中國監獄史編寫組:《中國監獄史》(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年);李甲孚:《中國監獄法制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4年)。
[4] 例如楊雪峰:《明代的審判制度》(臺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78年);那思陸:《明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臺北: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2年);那思陸:《中國審判制度史》(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9年);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李鳳鳴:《清代州縣官吏的司法責任》(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等。
[5] 呂伯濤、孟向榮:《中國古代告狀與判案》(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頁47–65。
[6] 有關以明代話本小說作法制史史料的原則與方法,筆者在〈晚明小說《警世通言》所載司法事件的法制史解讀〉(第二屆古文獻與傳統文化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北京:北京師範大學,2011 年10月)已作詳細討論。此文稿將在加入馮夢龍的《喻世明言》及《醒世恆言》的資料後另行發表。文章的要旨是:小說只可用作其他史料的補充資料,絕不可作主要甚至唯一的證據。在處理時要盡量相信小說中的法官,最少會在表面上跟從既有的法規用法;非有確鑿證據,不可妄指小說人物不顧法律行事,而應反過來思考他們如此用法的理據。也不能逕視扭曲法律、官員舞弊等非常情節為常態,因為不是極端的情況,是難以爭取到讀者注意的。我們在批評《警世通言》等小說內的司法事件時,應先自問這一問題:「我們對明代法制的認識,難道會比當時人馮夢龍更清楚?」
[7] 濱島敦俊:〈試論明末東南諸省的抗、欠租與鋪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2年第3期,頁20–25;浜島敦俊:〈明清時代,中国の地方監獄——初歩的考察〉,《法制史研究》第33 號(1984年),頁1–60。
[8] 連啟元:《明代的獄政管理》(宜蘭:學書獎助基金,2001年)。
[9] 連氏另有論文討論明正統十四年(1449)廣東黃蕭養之亂,對圍繞這位自廣州大牢越獄作亂的反抗軍領袖的史事,以及被他翻越逃逸的明中期廣府牢獄作了一番討論,見連啟元:〈反獄動亂下的歷史書寫:明正統末年廣東黃蕭養事件研究〉,《白沙歷史地理學報》第4 期(2007年),頁249–98。有關黃蕭養叛亂的始末,見夏燮:《明通鑑》(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卷二四,頁901、903–4、922。
[10] 孔穎:〈明朝刑獄的域外形象研究〉,《明史研究》第12輯(2012年),頁279–95。
[11] 明萬曆前後以府推官和知縣的司法表現來論衡的「推知行取」,成為最主要的風憲官昇任途徑。有關「推知行取」及有利於中晚明判牘及其他法制作品大量刊行的制度性因素,筆者已有專文討論,見Ka-chai Tam, “Favourable Institutional Circumstances for the Publication of Judicial Works in Late Ming China,” Études chinoises 28 (2009), pp. 51–71。
[12] 近人對顏俊彥的生平與《盟水齋存牘》的成書與序引等多有誤解,筆者已作詳細考證,見譚家齊:〈待罪廣李─顏俊彥生平及《盟水齋存牘》成書的糾謬與新證〉,《漢學研究》第29 卷第4 期(2011 年12 月),頁201–19。
[13] 張廷玉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卷九四,頁2305–17。有關明代中央層面的司法機關及審案程序,詳見那思陸:《明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
[14] 那思陸:《中國審判制度史》,頁187–201。
[15] 楊雪峰:《明代的審判制度》,頁275–85。
[16]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15。
[17] 同上注,頁73–76。
[18] 謝肇淛:《五雜俎》,收入周光培(編):《中國歷代筆記小說:明代筆記小說》(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4冊,卷十四,頁455–56。
[19] 有關清代省級司法審級的變化及相關職位的裁撤與更動詳情,見Tam Ka-chai, “Justice in Print: Prefectural Judges of Late Ming China in the Light of Mengshui zhai cundu and Zheyu xinyu” (D.Phil. thesis, University of Oxford, 2009), pp. 223–27;另參鄭泰:《清代司法審判制度研究》(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頁34–49。鄭泰將省內所有可能處理案件的官員都列舉出來,故此認為清代各省應有三至四個審級。不過清代的府主要負責將案件匯集上報,督撫一級亦只在特殊情況才處理最重要的案件。更應注意的是,清代同一審級的司法人員數目較明代為少,例如在府級便只有知府而無推官。如果以鄭氏同樣的標準來處理明代的省級司法制度,則可列出知縣、府推官、知府、各分巡道、按察使司、督撫、巡按七個審級。此外,Robert E. Hegel 則以多個列有詳盡司法程序的十八世紀清朝案例,說明在知縣審理之後,有關案件便交由知府與省的按察使覆核,然後呈刑部處理。見Robert E. Hegel, True Crime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Twenty Case Histories (Seattle, WA: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9), pp.11–14, 29–78。
[20] Hegel, True Crime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p. 14.
[21] 謝肇淛:《五雜俎》,頁456–57。
[22] 程彩萍:〈明代武官犯罪之司法實踐〉,《明史研究》第12輯(2012年),頁321–22。
[23] 詳細論證及實例見Tam Ka-chai, “Justice in Print,” pp. 238–53。不過該文只說明明代地方司法制度在覆審過程中嚴格把關的優點,未有如本文進一步分析制度運作中產生的問題。
[24] 參沈家本:〈獄考〉,頁1187。
[25]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483–84。
[26] 宋慈(著)、高隨捷等(譯注):《洗冤集錄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121。
[27]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484。
[28] 馮夢龍:《警世通言》(臺北:三民書局,2008年),頁349–54。
[29] 劉惟謙(編)、懷校鋒(點校):《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頁213。
[30] 同上注,頁153。
[31] 不過,對受到上級官員甚至皇帝關注的大案,如果要犯無故瘐死獄中,主持府級牢獄的司獄仍有可能因失職而丟官,甚至負上刑責。見《盟水齋存牘》,「詳司獄葉應成應否復職」,頁550–51。
[32] 《大明律》,頁212。
[33] 晚明《矜疑恩例》的部分內容及實施細節,參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286、296。
[34]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290。
[35] 同上注,頁307。
[36] 同上注,頁291。
[37] 參鄭秦:《清代司法審判制度研究》,頁169。
[38]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77。
[39] 同上注,頁45。
[40] 同上注,頁22。
[41] 同上注,頁26–27。
[42] 茲舉《盟水齋存牘》一刻的〈讞略一卷〉(頁18–72)為例,該卷載各類案件共一百零一起,而記載有案中犯人犴斃於獄的竟有三十二件之多。其中詳細交代獄囚存亡數字的案件亦有不少,例如在頁25–26 的「強盜趙茂顏等」案,被囚十四人中只有五犯「現存」;頁39–40的「強盜陳光賢等」案,則十三名囚犯中瘐死者十一人。《盟水齋存牘》所載案件中囚人犴斃,甚至眾囚只死剩一二人的情況所在多見,尤其集中於「強盜」及「人命」門類上。粗略估計,這類案件中人犯監斃於獄者常達六七成以上。
[43]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38。
[44] 黃彰健:《明代律例彙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9年),頁811。
[45] 例如《盟水齋存牘》頁65 所列的兩則判牘「人命湯挺新等」和「人命溫亞六等」。
[46] 見《盟水齋存牘》,「誤失公文徐光祖等」,頁26–27。
[47]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25–26。
[48] 同上注,頁236。類似案件見同書頁29「強盜黃志恩等」。
[49]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272–74。
[50] 同上注,頁44。
[51] 例如「誣指梁富等」案,見《盟水齋存牘》,頁507。
[52] 《盟水齋存牘》,「透獄詐良陳奮翮」,頁83–84;另見同書「獄囚燒詐梁惟登等」案,頁407–8。
[53] 黃彰健:《明代律例彙編》,頁989–90。
[54]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226。
[55] 同上注,頁329–30;另參孔穎:〈明朝刑獄的域外形象研究〉,頁290。當中述及外國人所見晚明牢獄的其他惡俗。
[56] 有關晚明地方監獄的建築,以及俱設內、外監分別安置重、輕人犯的情況,見孔穎:〈明朝刑獄的域外形象研究〉,頁284。
[57]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408。
[58] 同上注,頁226。
[59] 同上注。
[60] 同上注,頁329–30。
[61] 《盟水齋存牘》,「詳銷監犯匿詞」,頁604–5。
[62]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668–69。
[63] 同上注,頁604。

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樊波成:〈道藏本《老子指歸》序、目真偽重探——兼論西漢嚴遵本《老子》的上下經次序〉


嚴遵,字君平,是西漢中晚期蜀地最有名望的隱士和學者,揚雄(前53—18)亦從之學。《老子指歸》(又名《道德真經指歸》)則是嚴氏以辭賦的形式解讀《老子》的著作,《經典釋文敘錄》及歷代經籍志、藝文志俱有存目。

《老子指歸》僅存《德經》部份,《道經》部份已經亡佚。現在所能見到的《老子指歸》分為兩大版本系統,一為僅存六卷三十章的胡震亨(1569—1645)《秘冊匯函》本,後來的《津逮秘書》、《學津討原》、《叢書集成》、《四庫全書》本皆由此出,起卷一至卷六,無《老子》經文,卷前有〈谷神子序〉與〈說目〉;另一為以正統(1436-1449)道藏本為代表的四十章七卷本,近代唐鴻學據姚諮(1495-1564)抄本所刊之怡蘭堂本亦與之相去不遠,該本起卷七至十三,有《老子》經文、注文和谷神子《老子指歸》注,卷前有〈總序〉與〈君平說二經目〉。明清兩代學者多見六卷本少見七卷本,故多以《老子指歸》為偽書[1];近代以來,隨著七卷本受到重視,唐鴻學、蒙文通、嚴靈峰、鄭良樹、王利器、王德有、李學勤等先生皆力辨其不偽[2]。

總結諸位學者的辨偽成果,我們知道《老子指歸》真偽的問題主要由六卷本《指歸》產生,比如六卷本沒有《老子》經文,與《經典釋文》和宋代學者所記不符;書首的「谷神子序」也明顯系後人偽造,該序曰「陳隋之際已逸其半」云云,也和唐宋官私目錄所記《指歸》全書皆存不符。

一、〈說目〉〈總序〉的重要價值

道藏本《道德真經指歸》全書之首依次有「昔老子之作《道德經》也」一段文字以及〈君平說二經目〉一篇。前者學者多稱之為「總序」,後者則多簡稱為「說目」。

〈說目〉和〈總序〉兩篇文辭相近,內容也互為表裡,故而李學勤指出〈說目〉和〈總序〉很可能出於一人之手。兩篇文字字數雖然不多,但卻有著事關西漢晚期嚴遵本《老子》篇次及其分章的重要資訊,〈說目〉云:

莊(嚴)子曰:昔者老子之作也,變化所由,道德為母,効經列首,天地為象,上經配天,下經配地。陰道八,陽道九,以陰行陽,故七十有二首。以陽行陰,故分為上下。以五行八,故上經四十而更始;以四行八,故下經三十有二而終矣。⋯⋯

〈總序〉亦云:

自大陳小為之「上」,紀道論德謂之「經」。始焉《上德不德》,化由於道,而道不為之主,故授之以《昔之得一》。⋯⋯

由此可見嚴遵將《德經》視作「上經」,分為四十章,始於《上德不德章》;而將《道經》視作「下經」,分為三十二章。嚴本《道》《德》二經的次序雖然與今各傳本不同,但卻和帛書本、北大簡本相同;而嚴遵將《老子》一書分作七十二章,更是典籍僅見。誠如李學勤所說:「這一點如果成立,可謂關係重大。試想《德經》在前的《老子》本子,不僅見於漢初長沙,到元、成時仍存於蜀地,這自然是學術史上的重要現象。」[3]

二、〈說目〉「偽作說」不可從

然而很多學者如嚴靈峰、李學勤兩位先生認為〈說目〉、〈總序〉都是偽作,王利器雖然認為〈說目〉是嚴遵所作,但卻說〈總序〉出自谷神子。正因為如此,學者們對嚴遵本《老子》上下經的次序往往持審慎的態度。例如裘錫圭一開始認為嚴遵本《老子》篇次與帛書本同,但不久又從李說,認為嚴遵本次序應該與河上公等各本相同。[4]

認為〈總序〉〈說目〉兩篇是偽作、嚴遵本《老子》仍當以「道」「德」為序的理由可以歸納為:

1.          《老子指歸》若以「德」「道」為序,何等奇異,怎麼會無人提到呢?
2.          今道藏本《老子指歸》卷七至卷十三為《德經》,共計四十章,與「上經為德經」「下經三十二章」不合。
3.          《老子指歸》沒有很強烈的陰陽、刑德色彩,而〈說目〉的數術色彩卻非常濃厚。

問題1和2其實可以用一種假設來解釋,那就是在諸本《老子》都以「道」「德」為次的強勢背景下,《老子指歸》經唐代道士谷神子[5]《道藏》編纂者之手已改回《道經》在先、《德經》在後的順序。然而,正如鄭良樹所指出的那樣,目前殘存道藏本《指歸·德經》雖然處在「下經」的位置,但還是分作四十章,與〈說目〉同;分章之詳情也與〈總序〉相同。嚴遵本《老子》二經篇次另外一個不為人所提及的原因就是《道德真經指歸》作為道書,不輕外傳。即便是出身藏書世家的陸遊,也說此書「學者罕見」「予求之踰二十年乃盡得之」(《渭南文集.跋老子道德古文》)。就好像李學勤在其他文章中指出的那樣,道教往往保存了許多被儒家學者忘了的漢代和先秦的東西[6]。

〈君平說二經目〉一開始就說是「莊子曰」,那麼顯然「德篇」作為上經就是嚴遵的意思。但由於河上公本和五千言本的大行其道,「道」「德」之次成為主流,故而整理者依據主流傳本修改了次序,此「文本趨同」[7]典型,一如我們今天見到的王弼本《老子》也受到河上公本的很多影響,乃至與注文不合,已非原本之舊。

問題3認為〈說目〉的數術色彩與《指歸》不符,這是不準確的。〈說目〉天地陰陽、陽奇陰偶的陰陽刑德理論與《指歸》正文並無二致,而且也和嚴遵《易》占者的身份相符。《老子指歸》正文中帶有陰陽數術色彩的文字有不少,如:

1.《上德不德章》:清者為天,濁者為地,陽者為男,陰者為女。
2.《治大國章》:故鬼神治陰,聖人治陽;治陰者殺偶,治陽者殺奇。
3.《大成若缺章》:陰物穴居,陽物巢處。[8]
4.《以正治國章》:天地之道,一陰一陽,陽氣主德,陰氣主刑。

其中第1條「陽者為男,陰者為女」可以對應〈說目〉「夫婦之配」,第2條「治陰者殺偶,治陽者殺奇」可以對應〈說目〉「陽道奇,陰道偶」,第4條「天地之道,一陰一陽」可以對應〈說目〉「天地之數、陰陽之紀」。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謂嚴遵「筮於成都市」,《通志》亦謂嚴遵著有《周易骨髓決》一卷。作為一位專精於《易》占的學者,〈說目〉提出的「陰八陽九」之數正與嚴君平之易占者身份相符:漢易視六為陰爻、八為陰彖、七為陰爻、九為陽彖(參《易緯.乾鑿度》),《易緯.是類謀》「孔子演曰:天子亡征九,聖人起有八符」鄭玄注:「九、八亦陽爻、陰彖之數也。」

〈說目〉云「昔者老子之作也,⋯⋯上經配天,下經配地⋯⋯上經眾而下經寡」,可知嚴遵時候已經有「上經」、「下經」的題名了,而且分別對應《德經》(四十章故曰「眾」)和《道經》(三十二章故曰「寡」),這正與北京大學新獲竹簡《老子》的篇題與篇次相符。北大簡《老子》正有「上經」「下經」字樣的篇題,也分別對應「德經」和「道經」[9]。

除了北大簡,用韻也能說明問題。〈說目〉字數雖然不多,但其用韻不乏漢代特色,例如「下」、「後」、「寡」和「主」、「緒」、「戶」、「數」、「敷」兩組用韻都是魚侯通押,這正與西漢侯部歸人魚部的事實相符[10],也能印證〈說目〉不偽。

其實林希逸(1193-1271)在《老子庸齋口義.發題》中就已經引到了〈說目〉中嚴遵本《老子》分章的內容,儘管林氏表示自己不認可嚴遵的做法,但並不妨礙說明〈說目〉在宋代已經存在的事實。同時期的董思靖《道德真經集解.序說》也載有:「嚴遵以陽九陰八相乘為七十二,上四十章,下三十二章。」這些都是宋代人親見〈說目〉的明據,大大減少了〈說目〉偽作的可能性。而且由於兩宋時期《老子指歸》之《道經》部份尚未亡佚,林氏、董氏應該是能看到全書的,也不難推知在他們的時代〈說目〉「上經四十章,下經三十二章」的提法並沒有和《老子指歸》全書相矛盾。

三、〈總序〉真偽和性質的探討

上文講到〈說目〉「陰八陽九」的說法可與嚴遵善於《易》占的史實相參,其實〈總序〉的體式同樣符合嚴遵《易》家的身份,文云:

始焉上德不德,化由於道,而道不為之主,故授之以《昔之得一》;
昔之得一,動由反行,非有性,莫之能聞,故授之以《上士》;
上士性高聰明,深遠獨聞,傲世輕物,唯道是荷,故授之以《道生一》;
道生一,至虛無名,稟受混冥,造化清濁,陶冶太和,故授之以《天下至柔》;……

這和《周易.序卦傳》的體式相同: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
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
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由此可見〈總序〉是參照〈序卦傳〉創作的。不過李學勤先生認為這是後人所為,因為〈總序〉只列了今存的《德經》四十章章目,而不是七十二章的章目,說明「偽作者只是看到今殘存的四十章」。

李先生的這個說法看似合理,但其實這裡的「總序」應該是《德經》的「序」。這就需要對所謂的「總序」作一些探討:

「總序」這段文字並無題名,錢謙益首先名之為「總序」,而後人承用此名[11]。但這段文字和一般意義上的「序」有些差別,這段「總序」其實應該是《德經》章次之序。我們知道,一般漢魏時期的「序」,字當作「敘」,也就是「敘錄」,余嘉錫說:「漢魏人作序,皆敘其書之源流及其人之仕履,與劉向《別錄》之體同。」[12]在《目錄學發微》中,余氏又總結為「論考作者之行事、時代、學術」。但顯然,這類「序」或者「敘」與《指歸》所謂的「總序」並不相同。〈總序〉非但沒有說到《道德經》的源流,連老子的生平行狀也不著一字。它的主要內容是《德經》四十章的排列次序。

這種在篇內為各章排序的文體,除了〈序卦傳〉外,目前所見的似乎只有《周禮.序官》了。《周禮.序官》先是總論周代建官之原則,如「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天』官『塚宰』,然後依次排列六官(其實只有五官)部下的各個職官,例如《天官》的「序官」就是起於「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終於「屨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周禮.序官》、〈序卦傳〉都有「序列」之義,故以「序」名,而結合〈書序〉、〈詩序〉,我們認為「序」是概括篇章之義而序次之的文體,和劉向以來「敘錄生平行狀」意義的「序」(敘)並不相同。

知道了這一點,我們就可以不用再把「總序」視作總論《老子》一書的序,而是把它看作「序次」《德經》各章關係的「序」。由此,我們就可以認為所謂「總序」應該也是嚴君平的著作。

四、「目」的體式與〈說目〉的真偽

以「目」的體式而論,也能證明〈說目〉的創作年代比較早。〈說目〉的全名為「君平說二經目」,也就是對《道德經》「目」的解說。由於漢代與後世的「目」體式完全不同,更能證明〈說目〉是由嚴遵所作。

「目」在與《老子指歸》幾乎同時的《別錄》當中,是「條其篇目(非書名)」之意[13],也就是說,「目」記篇名而不記書名。例如《荀子》書末附劉向之《敘錄》即詳著篇目,自「〈勸學篇〉第一」至「〈賦篇〉第三十二」。之後鄭玄的《儀禮目錄》也是列篇目「〈士冠禮〉第一」至「〈有司徹〉第十七」。但是之後的「目」則只記書目而不再記載篇目,「若兩晉、南北朝書目只記書名,失目錄命名之旨矣。自宋以後,如《崇文總目》《郡齋讀書志》《直齋書錄解題》《四庫全書總目》之流⋯⋯未有一書能具篇目者⋯⋯阮孝緒(479-536)已不知錄中當有篇目」[14]。

在漢代,《老子》被認為是上下兩經(篇),所以不難想像該經之「目」應該是「《上經》第一,《下經》第二」,而〈說目〉就是嚴遵對該「目」的次序進行說解,如「上經配天,下經配地」、「陽道奇,陰道偶,故上經先而下經後;陽道大,陰道小,故上經眾而下經寡」之類。鑒於兩晉以後的學者已經不知道「目」是列篇名之目,所以〈說目〉的內容不是兩晉之後的學者所能杜撰的。

要之,〈說目〉及其相為表裏的〈總序〉應該就是嚴遵所著,和馬王堆帛書本、北大漢簡本《老子》一樣反映了西漢某些地區《老子》以《德經》為上、《道經》為下的事實。李學勤雖然認為〈說目〉為偽造、嚴遵本《老子》二經次序與河上公本無異,但他也曾提出「《德經》在前的帛書《老子》是南方系統的傳本」[15],筆者更認可李氏的這一說法。因為嚴遵所在之蜀地,無論是文化上還是語言上都和楚地有著很深的關係。

大概是因為給《道德真經指歸》帶來偽書之嫌的六卷本《指歸》就是以《德經》為上的緣故,使得〈說目〉和〈總序〉有了偽作的嫌疑,從而使嚴遵本《老子》的經次和分章一直有所爭議。但實際上卻正反映了六卷本「偽刻者」苦心孤詣試圖照著他所信賴的〈說目〉恢復《道德真經指歸》原貌的努力。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中文系


本文摘錄自《文獻》,2014年3月第2期,頁147-152。


[1] 全祖望:〈讀《道德指歸》〉,《鮚琦亭集外編》卷四三。又永珞等:《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一四六。
[2] 唐鴻學:〈《指歸》跋〉;蒙文通:《嚴君平《道德指歸論》佚文》,《道書輯校十種》,巴蜀書社,2001年;王利器:《道藏本〈道德真經指歸〉提要》,《中國哲學》第四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0年;鄭良樹:〈從帛書《老子》論嚴遵《道德指歸》之真偽〉,《古文字研究》第七輯,中華書局,1982年;王德有:《老子指歸》,中華書局,1994年;李學勤:〈嚴遵《指歸》考辨〉,《古文獻叢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
[3] 李學勤:〈嚴遵指歸考辨〉,《古文獻叢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08—216頁。
[4] 裘錫圭:〈出土古文獻與其他出土文字資料在古籍校讀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45頁。
[5] 谷神子雖然不知道是誰,有說為馮廓或鄭還古。參Kristofer Schipper and Franciscus Verellen:The Taoist Canon:A History Companion to Daozang,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4. 按,從《指歸》注引《老子》多避「民」「治」諱看,谷神子無疑是唐人。
[6] 李學勤:《走出疑古時代》,長春出版社,2007年,第9頁。
[7] 劉笑敢:《老子古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10頁。
[8] 穴陰巢陽亦陰陽災侯之說,范甯《谷梁傳集解.昭公二十五年》、《漢書.五行志》引劉向曰:「去穴而巢,此陰居陽位。」
[9] 韓巍:〈北大漢簡《老子》簡介〉,《文物》2011年第6期,第68頁。
[10] 羅常培、周祖謨:《漢魏晉南北朝韻部演變研究》,中華書局,2007年,第13、21頁。王力:《漢語語音史》,山東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102頁。Ting, Pang-Hsin: Chinese Phonology of the Wei-Chin Period: Reconstruction of the Finals as Reflected in Poetry, Special Publications No. 65, Taipei: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Philology, Academia Sinica, 1975.
[11] 錢謙益:《牧齋有學集》卷四十六《題道德經指歸》。
[12] 余嘉錫:《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華書局,1980年,第1212頁。
[13] 余嘉錫:《目錄學發微》,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0—21頁。
[14] 余嘉錫:《目錄學發微》,第26頁。
[15] 李學勤:《簡帛與楚文化》,《李學勤講中國文明》,東方出版社,2008年,第4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