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明代著名書畫家、詩人沈周,為接受糧長年度任務,曾代父赴南京聽宣聖旨,此為其人生經歷中一項影響頗大之事件。但其發生年代,由文徵明為其作行狀起,一直誤記傳世,共有年十一、年十五兩説。兹據明代制度及沈周現存詩文等詳密考證,得出年三十四之真相,使歷史上地位甚高之此位大藝術家、詩人的人生道路更為清晰。
【關鍵詞】沈周、聽宣敕諭、年代
引言
明代著名書畫家、詩人沈周,一生中曾兩次赴南京。《明史》卷二九八收有其傳記,其中記其首次南京之行,稱:「年十一,遊南都,作百韻詩,上巡撫侍郎崔恭。面試《鳳凰臺賦》,援筆立就,恭大嗟異。」[1]這段話中的「年十一」之説,應加辨證。
《明史》的這一説法,承自王鴻緒《明史稿》列傳一七四《隱逸傳》(敬慎堂本),兩者上引一段文字完全相同。而王稿的這一段記載,則承自萬斯同《明史》卷三九六《隱逸傳.沈周》(《續修四庫全書》本),但萬斯同《明史》中有一字與王稿不同:「年十一」作「年十五」。於是,在《明史》及其擬稿中便出現了兩説。而該兩説同樣存在於其他文獻中。如嘉靖本《甫田集》及康熙本《甫田集》中之《沈先生行狀》、崇禎《耕石齋石田集》卷十《石田先生事略》、錢謙益《列朝詩集》第六册《石田先生沈周》小傳(中華書局2007年本)、乾隆《長洲府志》卷二四《人物》,皆作「年十五」(以上所述中,嘉靖本《甫田集》筆者尚未找到,其記載狀況係據1993年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陳正宏《沈周年譜》所記轉述);而據内府藏本抄成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甫田集》中之《沈先生行狀》、同治《蘇州府志》卷八六《人物》十三,皆作「年十一」。
「年十一」説與「年十五」説,孰正孰誤?需要仔細考察,方可給出答案。
一、 年十一及年十五之説皆屬誤記
為了便於討論,兹先將記載此事之最初文獻,即文徵明《甫田集》卷二五《沈先生行狀》(限於條件,所用版本為康熙刻本)中的有關文字摘引如下:
年十五,貸(代)其父為賦長,聽宣南京。時地官侍郎崔公雅尚文學,先生為百韻詩上之。崔得詩驚異,疑非己出,面試《鳳凰臺歌》。先生援筆立就,詞采爛發。崔乃大加激賞,曰王子安才也。即日檄下有司,蠲其役。[2]
如所周知,明代在江南等地實行糧長制度,以富户充當,負責税糧的徵收上繳。洪武二十六年(1393)規定:「設糧長去處,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身,務要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裹,赴京面聽宣諭,關領勘合,回還辦糧。」[3]永樂十九年,又「令各處糧長勘合,暫於本部(南京户部——引者注)宣諭、給與勘合,每歲先於上年十二月終,咨户部奏請敕諭、齋赴本部(南京户部——引者注)宣諭訖,具本差官齎繳」[4]。此處所引《沈先生行狀》的文字,實乃記述在某年十二月底以前,沈周代替父親以糧長的身份到南京聽取皇帝對下一年辦納税糧的敕諭之事,在這次出行中,因其具有杰出的詩歌創作才能,受到高級官吏崔恭的欣賞,特准免去其家承擔的糧長一役。然而深人研究,將會發現,按之其時的歷史實際和有關制度,此段文字所記事件在沈周年十一或年十五時是不可能發生的。
王鏊《震澤集》卷二九《石田先生沈周墓志銘》(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載:沈周卒於正德四年(1509),享年八十三歲。由之計算,沈周十一歲和十五歲時,當為正統二年(1437)和正統六年(1441)。而這一時期,崔恭擔任何種職務呢?査《明英宗實録》可知,其正式作官起於正統三年四月,由進士被任為户部主事[5],正統十年三月由主事陞知府[6],景泰三年正月,由萊州府知府陞湖廣右布政使[7](原文誤「湖廣」作「庚東」)。又查成化十一年(1475)九月初八日進南京吏部尚書崔恭階資政大夫并賜誥命之制書(原件為河北廣宗原政協主席李雲豪收藏),崔恭任職履歷之前四任為:初任行在户部陕西清吏司主事,二任本部河南清吏司主事,三任山東萊州府知府,四任湖廣布政司右布政使。由之可知,在正統二年至正統六年,崔恭所任為户部陝西司主事或户部河南司主事。査《明史》卷七二《職官》一,户部陝西司和河南司所分管之政務,除「其分省之事」外,其所兼領「兩京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禄俸、邊鎮糧鋪、并各倉場、鹽課、鈔關」諸事中,皆不包括南直隸之事宜;而南直隸之事宜乃由户部四川司兼領(「四川司帶管……南直隸安慶、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徽州、寧國、池州、太平、廬州、鳳陽、淮安、揚州十三府,徐、滁、和、廣德四州」),户部主事之官品為正六品。由此看來,在沈周十一歲或十五歲時,崔恭不過是六品小官,並非高級官員,其分管政務與沈周家鄉南直隸蘇州府之長洲縣毫不相關。此説明,在沈周年十一或年十五時皆不應發生其以糧長聽宣南京而遇崔恭、受賞識、免其糧長徭役之事。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由此可知,明代百姓服役需至年十六之後,沈周在年十一或年十五時,不到服役年齡,官府當不會允許其承擔關係重大、任務繁雜之糧長徭役,以免誤事。沈周之父沈恒,「以成化十三年(1477)正月晦卒,享年六十有九」[8]。由之推算,正統二年或正統六年,沈周之父沈恒的年齡才二十九歲或三十三歲。另史籍記載中只見其於成化七年(1471)始「患風痺,手足拘攣者六年」[9],以是而卒,未見其於青年、壯年之時曾生疾病或身體衰弱之記載。由之推測,身在中年之沈恒,亦當不會忍心讓年十一或年十五之少年愛子沈周,獨自離家遠行,代己承擔不易應付之糧長重役,承擔不可預測之危險。總之,從明朝之服役年齡規定及沈周父親之身體狀況計,在沈周年十一或年十五時,亦不應發生其以糧長聽宣南京而遇崔恭、受賞識、免其糧長徭役之事。
查《吳都文粹續集》卷四十陳欣《同齋沈君墓志銘》載:「(沈恒)甫冠,選為鄉賦長。」[10]按,萬曆《明會典》卷六六《士庶冠禮》載:「洪武三年定,凡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同書卷七一《庶人納婦》載:「(洪武)三年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聽婚娶。」由此可知,凡是年滿十六歲而結婚的男子,當其結婚之時,應皆已行加冠禮,至晚在結婚之當年行之,以示已經成人。沈周之生日在宣德二年(1427)十一月二十一日(《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手稿本《石田稿》第一百三十七頁《題謝蔡丘書》詩之題下注云:「此圖作於宣德二年二月三日,周尚未生。生於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距作圖時尚十越月。」),時其父十九歲,母二十歲(參見《沈周年譜》)。由此推算,其父母結婚當在一、二年前,若以二年計,則為洪熙元年(1425)父十七歲時,换言之,其父加冠年齡不會晚於洪熙元年十七歲時。由此而解讀前引《吳都文粹續集》之文,則可得出如下結論:沈周之家當約洪熙元年始,已承擔糧長之徭役。
查《石田稿》之手稿影印本,其十四葉載有《送邵明府》長詩,此詩據《沈周年譜》考證,詩中所稱之「邵明府」,乃指餘姚人邵昕,其於正統二年至正統十一年任職於長洲縣,擔任略低於知縣之官職,此詩寫於天順四年冬。這一考證正確不誤,筆者已作覆核。此詩中稱:「昔公戴政長洲苑,我時丱角在童稚,家君率拜廳事所,梧竹高標能省記。家君執事米鹽末,青眼相看見高誼。十年存録如一日,一家負荷無不至。我有高祖老不出,筐篚來致尊賢意。」「貳政」,意為副手。《明史》卷七五《職官》四載:「(縣設)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所謂「昔公貳政長洲苑」,即指往昔邵昕擔任長洲縣之縣丞職務。「執事米鹽末」,意為擔任糧長之役。此處所引數句,乃叙邵昕任職長洲縣丞之十年間,沈周之父承擔糧長之徭役,受到邵昕的關懷照顧。按,詩中有「我時丱角在童稚」之語,而其人實於正統九年(1444)十八歲結婚(據《沈周年譜》),其加冠禮當行於此年或前一年(正統八年),則其能稱「丱角在童稚」之年即幼年、少年時期,準確地講,在邵昕任長洲縣丞期間,只有七年或八年之長(即正統二年至正統八年、或正統二年至正統九年)。這便使本詩所叙沈周之父擔任糧長之時期,可有十年之長及七至八年之長兩種解釋。其實,此種顧慮不必産生。詩之用語,為了字數、用韻、形象等原因,常用約略説法,讀者不必過於拘泥。七至八年之長,在十年之久中居於絶大部分,對於本詩中「丱角在童稚」所指之時段,可以看作與本詩中下文所稱之「十年」,並無區别。據此可知,文獻中已可證明,沈周之家在正統二年至十一年,仍在承擔着糧長之徭役。
李應禎撰《沈啓南妻陳氏墓志銘》載:「(啓南曰)景泰間(1450-1456),苦饑墊,食薦不繼,又長鄉賦,累償者數,吾妻則盡脱簪珥以應,無吝色。」[11]按,啓南,沈周字;所謂「長鄉賦」,即承擔糧長之徭役。據此可知,景泰年間沈周之家也在承擔着糧長之役。
明代民户之承擔糧長徭役,在洪武年間實行屢世相承制。永樂後漸有改為每年一换者。宣德初,復行永充法。嘉靖中相繼行輪充法與朋充法。萬曆初行里甲排年法。其中江西、湖廣、江北揚州等府及福建,較早改為里甲催征,正德中浙江、南直隸始行朋充法[12]。據此,蘇州府長洲縣在洪熙、宣德、正統、景泰,以至天順、成化間,當一直在實行糧長永充制。這樣,上述三個沈周家於洪熙、正統、景泰年間承擔糧長徭役之文獻記載,當顯示其家起碼在洪熙、宣德、正統、景泰四朝,應或許一直承擔着糧長之役。這一推測,又為判斷在沈周年十一或年十五時,皆不應發生其以糧長聽宣南京而遇崔恭、受賞識、免其糧長徭役之事,提供了又一項證據;因為倘沈周年十一或年十五時發生其事,起碼景泰年間就不應存在沈周之家承擔糧長徭役的情形。
二、 「年三十四」當屬歷史之真實
沈周之首次南京之行,究竟發生在哪一年呢?答案是應為「年三十四」時,即天順四年時。
第一個證據為沈周在年三十五時至少寫過五首以「息役」「退役」為題之詩(參見《沈周年譜》;此五首詩之寫作年代,筆者已作覆核而無誤)》這些詩包括《息役即興》、《退役即興寄沈廷佐》、《息役即興》三首。其《息役即興》詩中稱:「塵世忽驚春薨婆,歸來看月在煙羅。」此表明該詩作於該年之暮春,(據其「春薨婆」、「煙羅」可知;「煙羅」意謂草樹茂密、煙聚羅纏,乃暮春景象)。其《息役即興》三詩之一稱:「鴻鵠逃網羅,高秋正冥冥。」其《息役即興》三詩之三稱:「決渠灌廣成,還堪漱清寒。」其《退役即興寄沈廷佐》詩中稱:「林屋夜涼黄葉下,水莊秋净白雲飛。」所謂「高秋」、「漱清寒」、「黄葉」、「秋净」,皆為秋暮景象,表明其《息役即興》三首及《退役即興寄沈廷佐》詩,皆寫於該年之暮秋(以上所引數詩之語,皆摘自《續修四庳全書》本《石田稿》中,下同)。從這些詩之寫作時間看,沈周此次免役之發生當在其年三十五即天順五年之春天。另,在一年之中,沈周連續為「息役」、「退役」賦詩五首,表明其對此事極為重視,由此可見當時其所息、所退之役,肯定不會是一時一事之普通徭役,而應是對之危害甚大甚久之役,就明代江南地區之徭役狀況言之,這種徭役,當是糧長而無疑。在前引沈周寫於天順四年(時年三十四歲)之《送邵明府》詩中,作者稱其家因「執事米鹽末」,即承擔糧長徭役,其父需帶領家人拜縣丞於「廳事所」,即不得不出入官府;稱到了寫作此詩之時,因「人事非夙昔」,即地方官换了人,對其家停止照顧等,其家更被搞得「叢委叵當官府累」。而前述五詩中所談「息役」之好處,正好與此相對,稱「不聞官長呵,脾肉今再生」(《息役即興》三首之一);「城府日已遠,人事日已稀」(《息役即興》三首之二),這也表明,其所息、所退之役當即糧長。前文曾叙及,文徵明所撰《沈先生行狀》中所記沈周之赴南京聽宣,乃為記某年十二月底以前,沈周代父親以糧長的身份到南京吏部聽取皇帝對下一年辦納税糧的敕諭之事。由此推斷,沈周之赴南京聽宣,應當發生在上述退役、息役詩寫作時間的上一年,亦即此次息沈周家糧長之役的上一年,確切言之即天順四年、其年三十四之時。
上引文徵明所撰《沈先生行狀》,稱沈周首次赴南京聽宣而得免糧長之役時,是得到崔恭的欣賞且下此指令。這便説明,這時崔恭所任職務當有此職權。査崔恭之任職經歷,除上文提及之户部主事兩任、萊州知府一任和湖廣右布政使一任外,後來還曾任江西左布政使、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巡撫南直隸管理糧儲、吏部左侍郎、吏部尚書、南京吏部尚書(參見《國朝列卿紀》卷二五《吏部尚書行實》、成化十一年崔恭進階資政大夫并賜諧命之制書、民國《廣宗縣志》卷九《金石略》所載《崔莊敏公賜謚碑》)。這些職務中,只有作為南直隸地方最高官員之南直隸巡撫,方有下令免除南直隸長洲縣人沈周之家糧長徭役的職權。崔恭之擔任南直隸巡撫在於何時呢?《國朝典故》卷四八所載李賢《天順日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載:「(天順)四年十二月六日,上於奉天門朝罷召賢曰:『吏部右侍郎不可久缺,況尚書王翱年老,早得一人習練其事。』命與翱訪其人,得巡撫南直隸副都御史崔恭。明日早,於文華殿具奏,上喜,以為得人,以山東布政劉孜代巡撫。」[13]《明英宗寳録》載:「陞山東布政使劉孜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仍支從二品俸,巡撫蘇松等府。」[14]同書卷三百二十四載陞巡撫直隸左副都御史崔恭,為吏部左侍郎,仍食從二品俸。」[15]由以上三段文字可知,崔恭此次由南直隸巡撫調任吏部左侍郎,乃為醖釀於天順四年十二月上旬,最初擬任命為吏部右侍郎,而至天順五年正月下旬正式調動時,改為吏部左侍郎。而劉孜之被正式任命為南直隸巡撫以接替前任崔恭,已至天順四年十二月下旬。將當時的交通條件和春節來臨等因素考慮進去,崔、劉二人之互相交接,當至早在天順五年二月之中,换言之,崔恭之離開南直隸巡撫一任,不應早於天順五年二月。按,崔恭之始任南直隸巡撫,在天順二年六月。[16]總上可知,崔恭之擔任南直隸巡撫,應在天順二年六月至五年二月期間。談論至此,為確認沈周之首次赴南京聽宣發生在天順四年(其年沈周三十四歲),又增加了一個證據,因為這時崔恭確實有決定此事之職權。他當是天順四年年底在南京向下屬有司(包括蘇州府及長洲縣的有關官員)發出了免除沈周一家自下一年起糧長徭役之指令(即前引《沈先生行狀》之所謂「檄下有司,蠲其役」),這一指令到第二年即天順五年之春天落到了實處,其消息並傳到了沈周的家中(沈周《息役即興)詩之「塵世忽驚春襄婆」一語,當即其如實寫照)。
《耕石齋石田詩鈔》卷六收有沈周的《丹陽道中》、《約史明古不至》、《吳元玉邀賞牡丹迨夜》、《别金陵》、《神樂觀留别祖席諸君》等五首詩(崇禎十七年瞿式耜刻本)。此五首詩,被明記寫於成化乙巳(二十一年)。其詩中或稱「廿年重踏舊京塵」、「趁他花柳未分春」(《丹陽道中》);或稱「仙舟望不到玄都,近信虚傳過太湖」(《約史明古不至》);或稱「蔣廟亂山雲罨樹,秦淮落日水增波」(《别金陵》);或稱「扁舟東去須乘急,還剩家園數日春」(《神樂觀留别祖席諸君》)。此等所稱或直接講説南京之地(「舊京」、「玄都」),或直接講説南京之名勝、景觀、特有衙門場所(「蔣廟」、「秦淮」),或明確講説時令所在為春季(「花柳未分春」、「數日春」)。其中有一首詩正文中並未明確講明地點南京,但詩題却赫然寫上了南京人作主請客之事(《吳元玉邀賞牡丹迨夜》。按,吳元玉,名吳理,元玉其字,江寧人[17])。如上説明,沈周當在成化二十一年春天,第二次赴南京遠遊。在此,其「廿年重踏舊京塵」一句應特别加以注意,由此句可知,其第二次赴南京,上距第一次赴南京,應為二十年,或二十年左右(詩中記年因受字數、平仄等限制,常以整數約略記之)。按,成化二十一年為公元1485年;上推二十年為1465年,公元1465年以明朝年號紀年為成化元年。然查與沈周有關之歷史文獻,不見其曾於此年中前往南京之記載。再將前述沈周首次赴南京「年十一」(正統二年,1437)、「年十五」(正統六年,1441)及「年三十四」(天順四年,1460)三説的時間,與成化二十一年第二次赴南京相對比,得出的結論分别為相距四十八年、四十四年、二十五年。又,沈周之聽宣南京,如上所述應在所領服役任務之年的上一年年底前,其因此而離開南京、回到故鄉,很可能已到聽宣年下一年之年初,這樣,此處所推算出之距成化二十一年有四十八年、四十四年、二十五年之結論,則可變為四十七年、四十三年、二十四年。如此看來,以上三説中,惟有「年三十四」(即天順四年)之説符合「廿年重踏舊京塵」的含義,因為其距成化二十一年之年數,為二十五年或二十四年,約略言之,皆可稱為廿年。至此,應該説,沈周年三十四赴南京聽宣之説是千真萬確、不可動摇的。
三、 舊説「年十一」、「年十五」誤記緣由試解
關於沈周赴南京聽宣時間之兩種誤記,皆源自文徵明《甫田集》卷二五之《沈先生行狀》。因而探兩種誤記之源,即是尋找該行狀誤記之根源。前文已引述該行狀所記崔恭蠲其糧長摇役的文字,由這段文字看,似乎崔恭作出這一決定的原因只有一個,即出於對沈周擅長詩歌創作的賞識。但如所周知,明代糧長之役,乃屬户役,並非針對某户之某一人,因而崔恭之作出這一決定,自必將其全家與此役有關之男子狀況全部加以考察。沈周家中在天順四年沈周赴南京聽宣時的男子狀況如何呢?綜合各種資料可知,除沈周外,共有如下五人:
第一,沈周祖父沈澄,據《沈周年譜》,其卒於天順七年,年八十八,由此推算,其於天順四年當為八十五歳。
第三,沈周弟沈召,據《石田先生集》(萬曆四十三年陳仁錫刻本)七言律三《七月十四日聞王怡節訃》,成化八年七月十三日卒,時年約四十,則天順四年約二十八歲(參見《沈周年譜》)。但其人「病瘵」[19](《甫田集》卷二五《沈先生行狀》)。《醫宗金鑑.雜病心法要訣.癆瘵總括》注:「久病癆疾而名曰瘵。」
第四,沈周長子沈雲鴻,據《甫田集》卷二九《沈維時墓志銘》,其生於景泰庚午元年(1450),卒於弘治壬戌(十五年,1502),時年五十有三,則天順四年為十一歲。
第五,沈周次子,未名,據《沈周年譜》,生於景泰元年(1450)後,卒於天順七年前。則倘此子在天順四年已出生且尚在世,其年齡亦應小於十一歲,至大為十一歲。
由上可知,在沈周於天順四年赴南京聽宣時,其家男子,除沈周外之五人,一個年超六十歲,屬於不可令其服役之人;一個雖未超過六十歲,但已年過五十,年齡偏大,且為沈周之父,令其服役則會出現免其子而役其父之情形,在提倡孝道之明朝,此類事情斷不可行;一個雖年屬青壯,但身患重病,令其服役難於實現;兩個年未成丁,同樣不可服役。據此而設身處地為崔恭考慮,定然會得出結論:崔恭之免除沈周之家的糧長徭役,除了出於對沈周擅長詩歌創作之賞識外,另一個重要原因當是除了沈周之外,其家再無可以承當此役之人。文徵明所撰《沈先生行狀》漏寫這一不可忽視之原因,當是除誤記沈周之年齡外,其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失誤。
然而討論至此,上文中提到的天順四年沈周之子沈雲鴻之年齡為「十一歲」,應當引起特别的關注。沈周赴南京聽宣時,其子沈雲鴻年齡正好是十一歲,並且其子沈雲鴻之年齡亦是崔恭決定其家免役與否時必然會考慮的一個條件,於是,十一歲與沈周南京聽宣便具有了一定的關聯,稍有不慎,難免混淆,發生張冠李戴的訛誤。文徵明生於成化六年(1470)(此由《甫田集》附《先君行略》中記文徵明卒於嘉靖己未,即三十八年、卒年九十可以推知),其上距天順四年(1460)沈周赴南京聽宣已整整十年;文徵明撰寫《沈先生行狀》時不會早於正德壬申(七年,1512),其上距天順四年沈周赴南京聽宣更已長達五十二年以上(參見《沈先生行狀》)。於是,文徵明無機會親見天順四年沈周赴南京聽宣之事之發生,其撰寫《沈先生行狀》雖自稱「某辱再世之游,耳受目矚,知先生為詳」[20],但其描述此事,當基本上靠耳聽前人之傳述。這便難免前人在傳述中致誤,將沈周兒子的年齡誤作沈周本人的年齡,從而導致文徵明在《沈先生行狀》中隨之而誤記。文徵明在《沈先生行狀》中誤記沈周年十一赴南京聽宣之根源,當即在此。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甫田集》乃抄自内府藏本。如所周知,内府藏本一般質量較高,因此此本之作「年十一」當即文徵明最初所撰《沈先生行狀》之原貌。嘉靖本等《甫田集》之作「年十五」,當為後來所改動,其加改動之原因,或為念及十六成丁的規定,感到「年十一」不合服役之法律年齡限制,且如此幼小,亦難於承擔如此大事,經過改動之後,可使之在第二年具體催辦税糧時,年齡達到十六,不再違法,且承辦能力比「年十一」也會提高許多。然而,這一改動,並未使之真正達到合法,因為到南京聽宣一事,已在正式履行糧長徭役之職責,其年十五時踐行之,仍非合法。另外,這一改動後形成的説法,仍舊在歷史記載中得不到與之相呼應的可信資料,其所得到的只有一條條將之否定的確切記録,本文的上述論述已經充分地説明了這一點。
文徵明在《沈先生行狀》中誤記沈周赴南京聽宣年齡之同時,還誤記了崔恭處理此事時所擔任的職務。如上所述,這時崔恭的職務是正由都察院副都御史巡撫南直隸改任吏部左侍郎的過程之中,而其中一度設想改任吏部右侍郎而最後決定實行的是吏部左侍郎。但《沈先生行狀》中却記為「地官侍郎」(見前引文)即户部侍郎,此顯然為誤記。另外,文徵明在《沈先生行狀》中還記當時沈周曾向崔恭上「百韻詩」(見前引文),且正是由此而引起崔恭對沈周的重視。但査遍所有的文獻,沈周所有的詩作中,只有《落花五十首》(參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石田詩選》)可稱得起百韻詩。但據《耕石齋石田詩鈔》卷八,此詩始撰於弘治甲子(十七年,1504),而後陸續補作而成。弘治十七年,沈周年已七十八歲,其年三十四獻詩崔恭時比之早四十四年以上。可見,沈周在年三十四時所獻給崔恭者,一定不是此詩。那麽,是否可以假設:其時所獻者確為百韻詩,今天看不到乃是因其已經失傳。這種假設的回答只能是「不可能」三個字。因為此詩既能引起崔恭的髙度賞識,一定其詩有難得的優長之處;這樣的既有優長之處並給沈周帶來榮譽的佳作,熱心保留自作詩篇的沈周(今存有收詩止於成化癸卯十九年的沈周手稿本《石田稿》一書,可以説明此一判斷),不可能任其失傳、不加珍惜。唯一可以相信的是,當時沈周呈送崔恭的詩,一定不是百韻詩,而為一首或一組較長但達不到百韻的、有相當高水平的佳作。由此看來,文徵明撰《沈先生行狀》的這一記載又屬誤記。上述兩個誤記之發生,當亦因文徵明誤信了前人的誤傳。這兩個誤記的存在,當使文徵明《沈先生行狀》關於沈周南京聽宣之記載,更顯露出其存在失準之缺陷。而此在論定其「年十一」説之屬誤記上,則當增加了一份新證據。
前文已經根據陳頎《同齋沈君墓志銘》等文獻考出,沈周之家約於洪熙元年(1425)開始承擔糧長之役。前文又考出,沈周之家到天順五年(1461)春天才正式免除了此役。由此計算,沈周之家承擔糧長之役凡三十七年。由於糧長之役屬户役,而沈周之家承擔糧長之役開始於沈周之父沈恒(見上文),在沈周之家天順五年正式脱去糧長之役時,沈周之父沈恒仍健在,且年齡為五十二歲,没有超過法定服役最高年齡六十歲(見上文),因此沈周之家所承擔的糧長播役在名義上沈周之父沈恒仍是掛名者或責任人。由此説來,沈周之父沈恒擔任糧長徭役之年限,應為三十七年。然而陳頎《同齋沈君墓志銘》中,在記述了沈周之父沈恒「逋冠,選為鄉賦長」之後,緊接下文為:「不得已役於官者七年有餘,非其志也」。這一記載顯然是錯誤的。其此誤由何而來呢?倘將其「七年」與上文論定的沈周之父沈恒實際作為沈周之家糧長徭役責任人之「三十七年」,放在一起加以思考,就會很容易認定,前者乃是因故脱漏了「三十」二字,而導致了失誤。當除去注意到「三十七年」與「七年」之相異外,又特别關注兩者還有皆含「七年」字樣之相同時,似乎又可對「三十七年」之正確不誤更為增加信心;由此更進一步推想,似乎也可由此而對沈周於天順四年赴南京聽宣之説,進一步堅信不疑。
*本文摘錄自:《文史》2015年第4輯,總第113輯,頁1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