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2日 星期日

錢永祥:〈羅爾斯與自由主義傳統〉

羅爾斯(John Rawls)在政治哲學上成就斐然,受到相當普遍的肯定與推崇。不時有人讚譽道,他在西方自由主義傳統裏的貢獻,堪稱接續了彌爾(John Stuart Mill)、甚至於康德(Immanuel Kant)的地位。這類說法,無論具體意義有多少,都提醒我們,評價羅爾斯的時候,除了看他的具體觀點的完備與否、以及論證的妥當程度之外,他為自由主義政治理論開創了甚麼新的視野和資源,也值得特別注意。畢竟,康德、彌爾這些一流的思想家所開啟的問題與視野,對於自由主義的哲學基礎,曾經發揮過革命性的轉移功能。羅爾斯有相應的貢獻嗎?

為人謙虛平和的羅爾斯,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第一版的序言裏曾說:「我所提出的看法,無法自矜原創。(書裏)主要的觀念都屬於我們的大傳統,為大家所熟稔。」[1]可是警覺的讀者不難發現,單就他立意寫一部《正義論》而言,已經可以見出他的問題意識比傳統自由主義更為深入的一面。

自由主義原本就是一個駁雜的傳統。這個傳統立足的基本精神,在於強調個人的權利與利益優先於各種集體組合、各類屬於集體的價值。可是這類權利與利益包括哪些具體項目?正當性的基礎何在?它們這種優先地位,如何表現出來?它們之間的比重與衝突如何調節?甚麼情況之下,它們可以合理地受到限制?最重要的,個人之間的平等,對於每個個人的權利與利益又會形成甚麼樣的制約?面對這些麻煩的問題,各家理論參考不同的歷史條件,提出過眾多的陳述方式。自由主義的駁雜與豐富,畢見於此。

那麼,羅爾斯用「正義」這個主題表達自由主義,有甚麼特殊意義嗎?換個方式問,為甚麼他不逕取權利、自由等等傳統自由主義必定關懷的概念,作為自己理論的核心?

羅爾斯給自己設定的論爭對象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這種針對性,已經足以見出他的思考的大要方向。「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奠基在正義之上的不容侵犯地位,即便社會整體的福祉,也不能凌駕。」──這是《正義論》正文第一頁上的宣示。「社會整體的福祉」,所指當然就是效益主義所追求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羅爾斯所憂慮的是,在根據效益主義追求效益的「跨個人」積累之時,會傷害、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或者權利。不過推廣言之,不少人,即使並非有意識地站在效益主義的立場,卻還總是不免相信,為著整體、社會、或者多數人的某種福祉、某種具體目的──例如文化的發達、經濟的成長、社會的安定、國民的健康、或者某種歷史哲學式的宏偉目標──個人的利益和權利有時候不免要讓位。羅爾斯對效益主義的批評,當然也直接適用於這類心態。

可是將羅爾斯這句話稍作更動,強調正義的自由主義、與不強調正義的自由主義,也可以藉它來分辨。「自由主義」這個社會理想,同樣必須堅守正義觀點所堅持的個人的「不容侵犯地位」;對於羅爾斯來說,社會是不是呈現出某種自由主義的面貌,相對於它是否正義,仍然屬於次要的問題。如果社會因為力求實現某一種關於自由主義的理解,居然必須凌駕個人的「不容侵犯地位」,這種做法依然是錯誤的。有人會反駁:會凌駕於個人權益之上的制度,稱得上自由主義嗎?當然稱不上,不過這個問題充分顯示,關鍵其實在於正義這個概念。正義概念正是要告訴我們,個人有些甚麼權益與地位是不容凌越侵蝕的。即使站在追求個人自由的立場上,我們仍然須要參考正義概念,方能判斷一個自由的社會應該具備甚麼面貌,尤其是個人應該獲得甚麼方面的自由、多少自由、以及在各項自由之間應該形成甚麼樣的先後比重。換言之,自由主義的妥當,來自一套妥當的正義概念具有自由主義的內容。羅爾斯企圖證明,一套以公平為特徵的正義觀[2],正好滿足了自由主義對個人自由與基本權利的追求。成功與否不論,羅爾斯這種思考方式,已經足以顯示,他的自由主義,與一般直接認定某項所謂自由主義的價值(例如自由、效率、自然權利等等)、卻不問這種價值是否確實表達了人的「不容侵犯的地位」的取徑,實在有可觀的差別[3]

這個情況,說明了為甚麼羅爾斯要寫作一部《正義論》、要取正義作為社會體制的最基本品格、要以正義作為政治哲學的根本問題。那是因為正義是一個極為基礎的概念,對它有所釐清,其他政治價值才能基於正義原則的要求,取得明晰的身份與正當性。用羅爾斯自己的陳述來說,他的正義理論的第一個目標是,針對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應該享有哪些基本權利與自由、這些權利與自由如何居於優先地位,提出一套足以服人的交代;第二個目標是,將這套說法與民主意義下的平等結合,也就是讓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能夠跟真正的機會平等、跟高度的分配平等結合。他認為,發展這樣一套理論,才可望回答一個憲政民主社會裏政治哲學的首要問題:「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應該在甚麼樣的公平條件之下,進行社會合作?」正義概念這種優先地位──邏輯上的優先、也是實質上的優先──如何發揮作用,我們可以挑出政治權利、機會平等、以及所得如何分配三個例子來看。這三個議題,對自由主義的大傳統來說都不陌生。可是到了羅爾斯的理論中,由於正義的原則性要求,這三項問題取得了相當特殊的形貌與內容,所產生的修正,在自由主義傳統內部顯得極具挑戰性。

羅爾斯的正義第一原則,揭櫫了一系列基本權利與自由;他也強調,這些權利與自由具有優先性,不容資源分配的要求(也就是正義第二原則)來凌駕[4]。但是在這些自由與權利之間,羅爾斯特別要求政治的權利與自由必須具備「公平的價值」(fair value)。批評自由主義的人常常指出,自由主義所舉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由於忽略了使用這些權利與自由所需的社會、經濟條件並不平等,所以這些權利與自由往往流於「形式」的。針對這個問題,羅爾斯特別要求個人的政治權利具備公平的價值,也就是其「有用性」要獲得保證。為了這個目的,羅爾斯要求經濟勢力退出政治過程,要求例如公費選舉、限制政治捐獻、保證媒體的公平使用等制度。他甚至認為政治程序乃是一種有限的公共設施,必須設法保證每個人的公平使用權利。

關於機會平等,羅爾斯區分了「形式的機會平等」(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和「公平的機會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兩種詮釋。形式的機會平等不難理解:大家不受限制、也不論條件,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每個人都有機會發揮一己的稟賦和條件,追求自己所設定的前程;羅爾斯稱之為「前途對一切人才開放」。這可能也是我們日常所流行的機會平等概念。支持這種機會平等的社會體制,羅爾斯稱為「自然自由體制」(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

可是羅爾斯認為這樣的平等只是形式的。它雖然開放了一切公共職位和社會位置,卻未能保證具有同樣稟賦與動機的個人,都有公平的機會取得這些職位和位置。一個簡單的情況就是,由於出身和家境的限制,有人雖然資質與動力都不遜於他人,卻無法享受到足夠的教育和文化,培養才能、發揮稟賦,馴致他們雖然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卻仍然無法享用同樣的機會。要保證公平的機會平等,那麼防止財富的集中、消除社會歧視、尤其是盡量做到教育機會的均等,都是必要的手段。這種公平的機會平等,羅爾斯稱之為「自由主義的平等」(liberal equality)。

不過,這種平等的要求,雖然減弱了社會環境因素對於個人命運的作用,卻仍然容許稟賦與動機的不平等,影響一個人的生命前景。羅爾斯認為,稟賦的不平等分配,乃是「自然彩券」(natural lottery)的結果,同時社會條件和家庭條件,對於個人稟賦的發展、成就動機的培育,也必然會有強大的影響,因此正義不能停止在自由主義的平等,而應該進一步要求「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也就是羅爾斯最有名的「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

差異原則的涵意之一,就是將所有社會成員的天生稟賦的分布,視為社會的共有資產,因此個人發揮一己稟賦所獲得的成果,在一個明確的意義上屬於社會:在道德上言之,個人稟賦與生俱來,並不是當事人在道德上「應得」的;而其發揮和作用,又需要其他人的互補與配合。因此,只有在鼓勵有才者更加鍛鍊、發揮他的才能、以便有利於弱者這個條件之下,他才有理由獲得較他人為多的報償與獎勵。換言之,一反傳統自由主義將分配問題與才能或者貢獻直接結合起來的「賢能體制」(meritocracy)趨勢,羅爾斯正好反其道而行,從社會合作的公平條件著眼,為分配的不平等建立限制。

這三個概念經過如此處理,意義已經轉為相當激進。不少自由主義者,對於羅爾斯這樣修正傳統自由主義的一些基本立場,會覺得不以為然。他們會問,一旦權利、機會、以及憑才能換取的所得,居然要受到公平以及平等原則的制約,自由主義尊重個人自由的基本精神豈不蕩然無存?這種憂慮並不是無的放矢,但它可能起自一種關於自由主義性格的片面了解。自由主義所面對的,乃是一個必須兼顧雙面的問題:個人的自由與平等要求的是甚麼,必須放在社會合作的脈絡裏獲得說明和肯定。不談後者,個人的自由與平等只是抽象的道德設定,因為這時候眾人抉擇的紛歧、先天後天條件的差異、資源的有限、體制正當性的必要等等問題,都無從進入考慮。但是要在社會合作的脈絡裏肯定個人的自由與平等,就必須追問甚麼樣的自由與平等才算構成了合作的公平條件。常識性的自由主義,往往只著重於發揮個別個人的自由與平等,結果無法說明社會合作對自由與平等所提出的要求與限制。用市場模式說明社會合作的自由主義,又僅著重市場意義下的自由與平等,疏忽了市場運作的累積效應,對自由與平等的「公平」價值會有所扭曲,從而合作的條件不再公平。羅爾斯捨棄了這兩個極端,用公平的合作條件呈現個人的自由與平等對於制度要提出甚麼要求,也用公平的合作條件限定社會合作的原則與架構。這種取徑,我認為乃是自由主義對本身的價值信念更有自覺、與現代社會生活更為貼切的一種發展。如果因此必須對「自然自由」的體制有所修正,那也應該說是自由主義更進一層的深化成長。

這種成長,當然有其時代的背景。我們有必要強調,羅爾斯的思想,相當程度上受到了美國自由主義傳統的制約和啟發。特定言之,19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經驗,滋生了美國知識份子對於放任資本主義的疑忌,也確立了「新政」的政治傳統在美國意識底層的不息長流。美國自由主義與民主左派的合一,在此時期奠定了基礎,影響到了自由主義在美國日後發展的軌跡極深。不過一般言之,美國自由主義,與前一個歷史時期在歐洲出現的自由主義,還有一個重要且複雜的時代差別:歐洲古典自由主義起自對於絕對王權以及教會、貴族的反抗,爭取的乃是市民權利、以及市民社會和市場的自主;美國自由主義的發展,則與歐洲社會民主運動較為相通,反抗的對象已經轉為放任資本主義以及金權政治,用心焦點自然轉向爭取平等與公正、轉向公民的政治權利與社會權利[5]。在羅爾斯個人的經驗中,美國黑人民權運動,更提出了一項具體而重大的課題,令他深切關心:一個自由主義的社會,究竟能不能克服種族和階級所造成的剝奪,確實實現每個公民的自由與平等?羅爾斯自己表示,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決定了作為公平的正義之自由主義的──或者社會民主的──性格」[6]。他會將社會公平、自由主義、社會民主連在一起談,必須從這些脈絡來了解。

可是這種對於時代問題的回應方式,是不是應該引起有關自由主義「變質」與否的憂慮?是不是所謂古典自由主義所強調和追求的自由,在羅爾斯這類強調平等的哲學取向中遭到了忽視或者扭曲?是不是這類晚起的自由主義,業已喪失了自由主義的本色[7]

羅爾斯曾經指出,政治哲學有四種角色,其中之一乃是化解撕裂性的政治衝突,解決秩序的問題。他所舉的歷史先例,包括了十六、十七世紀歐洲宗教戰爭之後的寬容問題,引發了洛克(John Locke)和孟德斯鳩(Charles de Montesquieu)的著作;英國內戰,逼出了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利維坦》(Leviathan)──「毫無疑義乃是以英語寫的最了不起的政治哲學作品」[8]──和洛克的《政府二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十八世紀美國立憲時期,在聯邦派(Federalists)與反聯邦派(Anti-federalists)之間的爭論,促生了政治哲學思考;等等。羅爾斯認為,到了十九和二十世紀,自由和平等的主張產生衝突,社會基本制度應該如何安排,以便兼顧公民的自由與平等,至今沒有共識。羅爾斯自許的任務,正是從衝突各造的道德與哲學學說出發,探討自由與平等各自的主張應該如何了解、它們之間的先後排列與比重該如何安排、以及如何證明某一種安排是合理的。羅爾斯認為他的正義兩原則,可以答覆這些問題。他相信,符合正義兩原則的社會基本制度,比較可能同時實現自由與平等這兩項價值。換言之,他不僅提出了一套自由主義的正義觀,也發展出了一套平等主義形式下的自由主義。他並沒有輕忽自由的價值,但是他自許有責任正視兩個世紀以來人類對於平等的普遍呼喚。

在今天的世界,自由與平等乃是極為普遍、極為基本的政治要求。因此,如何兼顧二者,發展出一種有原則的政治立場,讓自由與平等兩項看似注定抵觸的價值,能夠在一套社會制度裏得到充分的實現,應該說是今天任何政治思考都要承擔的任務。「以公平為正義」,正是羅爾斯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他的答案可以爭議,可是他的問題無比真實,卻不能輕易抹除。自由主義在羅爾斯手裏呈現了新面貌和新的生機,《正義論》出版後,西方政治哲學宣告「復蘇」,三十年來引發了社群主義、多文化主義、以及其他思潮接續湧現,在自由主義的架構之內發動挑戰,擴大了自由主義的視野,適足以證明他所開啟的路向,代表著自由主義一個新階段的展開。在這個意義上,羅爾斯的成就,反過來也充分顯示了自由主義政治傳統與時俱進的內在活力。



原文註釋:


[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1999), xviii.羅爾斯的著作幾乎都有中譯本,本文並未利用。

[2] 所謂以公平為特徵,意在排除其他各種各類關於正義的了解。正義的原始概念很簡單:「讓每個人得到他當得的」即為正義。顯然,每個人應當得到甚麼、又如何決定每個人當得到甚麼,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對這個問題,可能的答案很多,構成了政治思想史的一條發展主線。以公平為特徵的正義,與按照德性、功績、能力、或者其他特色為待遇標準的正義概念,當然大異其趣。與按照神意、天道、利害、勢力為著眼點所建立的正義概念,也不是同一回事。

[3] 在這個意義上,即使哈耶克(F. A. von Hayek)所設想的自發秩序,也需要接受一套正義觀的檢驗,以資判斷這樣一套秩序是不是尊重了個人「不容侵犯的地位」。這個想法,請見拙著〈演化論適合陳述自由主義嗎?──對哈耶克式論證的反思〉,《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6期,20026月,頁173-91

[4] 在一處註腳中,羅爾斯曾提到,或許在第一原則之前,還應該設定一個更優先的原則,要求滿足每個人的基本需求,以便保證公民們都能理解、都有能力運用自己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毋需贅言,這樣的最優先原則,會要求起碼的溫飽與衛生、基礎教育、以及人身安全。也許羅爾斯是認為這個要求過於基本,所以毋需列入他的理論。其實不難想像,假如一個社會的體制運作平順、經濟業已開始成長、有能力主辦奧運、世博會,卻還容許相當規模的文盲、半文盲、以及經濟性的疫病人口(例如由賣淫、賣血感染愛滋病)持續出現,當然只是說明了它的政府冷酷、菁英無情而已,並不是任何正義理論所能儆醒的。

[5] 後一個歷史時期還有一項重大的特色:隨著民主體制的逐漸擴大,國家必須擔負的責任也告增加,迫使自由主義需要調整自己此前關於低度的「守夜人國家」的消極看法。事實上,由於國家在經濟活動裏的角色愈來愈繁重,如果在前一個歷史階段裏,自由主義還有理由斷言國家為妨礙經濟活動的因素,到了後一個時期,自由主義也必須調整自己關於國家職能的評價。

[6] 同註1xii, n. 1

[7] 關於自由主義究竟有沒有一個從「古典」到社會平等主義的歷史變化可言、這段變化是延續發展、還是斷裂變質,請參閱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 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第八章,可以釐清不少成見。

[8] 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


本文摘錄自《二十一世紀》20032月號總第75,頁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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