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侯家駒:〈均輸平準小考〉



*本篇原刊《大陸雜誌》第五十八卷第四期(一九七九年四月),頁六至十三。今摘錄自《史記考證.秦漢中古史研究論集》,臺北:大陸雜誌社編輯委員會,一九八一年,頁四零四至四一一。此書為《大陸雜誌史學叢書》第五輯第二冊。抄錄時,在不影響文意的前提下,略加標點,尤其書名號及篇名號;凡內文疑有衍誤處,包括徵引文獻偶與通行之點校本略有相異者,未暇逐句對校,僅就其中較明顯之謬誤,酌量校改,以方括號標示,並加案語,略作說明。原註則移入正文中,以朱色小號字體標示。

本文雖稱「均輸平準小考」,但其重點置於均輸〔註一〕嚴格說來,本文所稱均輸,只限於漢武帝時大司農下之均輸,而不涉及少府——蓋因按《漢書.百官表》,少府中水衡都尉下有均輸、鍾官、辨銅令。,這是由於在撰寫「司馬遷的自由經濟思想」過程中,發現〈平準書〉中有關均輸之意義並不明確,而各家注解多屬臆測,不僅彼此有抵觸之處,而且,自我間有矛盾,並與〈平準書〉原文意義不相吻合。乃閱《通典》、《西漢會要》、《二十四史九通政典類要合編》等類書,發現僅照錄〈平準書〉或《漢書.食貨志》中有關文字,最多增錄《鹽鐵論》中有關敘述,以致仍然不能確切瞭解何謂「均輸」。

隨而,瀏覽近人所著通史、秦漢史、及經濟史。發現大多未予提及——例如錢穆的《國史大綱》、章嶔的《中華通史》、鄧之誠的《中華二千年史》、呂思勉的《中國通史》、開明版《秦漢史》;或者是照錄〈平準書〉後若干文句,由於「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據而認為此乃漢武帝貢獻之一——如繆鳳林的《中國通史要略》;或者是照錄〈平準書〉與《鹽鐵論》中有關文句,但認為此待措施亦有不當之處——如鄭合成的《中國經濟史研究》。讀前者,固然不知均輸為何物,讀後二者,仍不瞭解。還是日人森谷克己講老實話,「均輸及平準的全貌不一定是可使人明瞭的」〔註二〕森谷克己(陳昌蔚譯)《中國社會經濟史》,商務,一六六頁。。但讀傅樂成所著(夏德儀校訂)《中國通史》上冊(民國五十三年,大中國圖書公司)二一三頁處,有較為明晰之描繪:

「均輸行之於各地,其辦法是各郡國每年應獻給皇帝的若干土產,不必直運京師,可交給當地的均輸官,由它轉運到市價最高的地方出賣,得錢歸公。」〔註三〕余又蓀的《中國通史綱要》,陳致平《中國通史一百講》,與韓復智的《兩漢的經濟思想》,都作同樣解釋,此外,陳嘉言的五專用中國歷史(大中國版)七十頁,則解釋為「武帝規定將貢物就地官賣,將所賣之錢歸入國庫」,則只注意到下述《集解》中「孟康曰……平其所在時價」,而忽略了「官更於他處賣之」。

這段文字很簡單明瞭地把均輸的職能,勾繪出一個輪廓,可惜的是解釋錯了,蓋因仔細推敲〈平準書〉、〈食貨志〉、《鹽鐵論》,及後人有關論述,當可發現均輸主要工作之一是「買」而不是「賣」。傅著所以誤解,可能是受《集解》中一字之誤,方苞之誤注,以及〈平準書〉後段原文之影響。本文目的,除正此等之誤外,並還均輸平準原來面目,且論其得失。
一、孟康一字之誤 

在〈平準書〉中「而桑弘羊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下,《集解》:「孟康曰,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漢書》百官表,大司農屬官有均輸令。」自「孟康曰」至「平其所在時價」,玩味其語意,下面應該接著「官更於他處買之」,而非「賣之」,蓋因「諸當所輸於官者」中之「當」字,須特別予以注意,因為在此處,「當」字很像英文中的Should be,是一種虛擬筆法,實際上並未真正做到。亦就是說,各地本來應當輸往京師的實物——這就是「輸其土地所饒」(是〈禹貢〉中貢輸當地主要產品之意),現在按當地價格折為現金(即「平其所在時價」),交給政府均輸官,由均輸官在他處購買。假若不是在本處折為現金,則根本就不必言及「平其所在時價」;事實上,在商業不太發達的社會裡,國家是需要各地貢輸實物,以供養京師中皇室與中央政府人員。是以,此所謂「他處」,多半應為京師,因為本「當」「輸於」京師的實物,現在,折為代金,當然須在京師或其附近購買,再交予中央政府,而減少公私運輸之勞,故「輸者既便」;至於「官者自利」,是因為各地輸往京師之物祺多(包括侯國之租稅),政府以實物作為官吏薪俸,而官吏與貴族於自用之餘,將所獲實物大部分出售,以致京師物價會低於各地很多,這可用《續通志》中述及宋制均輸市易之法時一段話作為補充:

「神宗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今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供,每數有常數,年豐則便道可以多致,而或不能贏;年歉則物貴難以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今發運實總六路之賦,而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

其中所謂「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乃是均輸前的情況。今若在當地按市價折為代金,到京師以半價購之,剩餘的錢歸之官府,豈不是「輸者既便,而官有利」?或者有人認為各地都採取折為代金之均輸制度,則京師豈可買到實物?這是因為桑弘羊於開始,只是「稍稍置均輸」而已,後來,亦不過只令「遠方」如此,其他地方仍輸實物。尤有進者,宋代距離漢代遠較現代為近,上述宋神宗時均輸之議,很可能是上師漢代原意,是以,由引文中「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六可見孟康曰官更於他處「賣」之,是「買」之之誤。

事實上,《集解》「官更於他處賣之」句中,「賣」為「買」之誤,更可從漢代《鹽鐵論》中得到證明:「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于京,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平準則不失職,均輸則民齋勞逸。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非開利孔,為民罪梯者也。文學曰,古者之賦稅於民也,因其所工,不求所拙,農人納其穫,女工効其功。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間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留難與之為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間之所為耳。行姦賣平,農民重苦,女工再稅,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則萬物并收;萬物并收,則物騰躍。躍則商賈侔利。自市則吏容姦豪,而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輕賈奸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蓋古之均輸,所以齊勞逸,而便貢輸,非以為利而賈萬物也。」(〈本議第一〉)

此處的大夫,即倡議均輸與掌財經大權的桑弘羊,昭帝時為御史大夫,引文中,他所說的均輸,主要是指晚期的均輸,後面將予討論。現在值得注意的,乃是文學所說的「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其所謂「釋其所有」,是指不要人民納其「所有」,現金則為「其所無」。由於繳納賦稅者都需要用實物易現金,大家競售,以致價格驟降,結果是大家「賤賣貨物」,導使需要更多數量的產物,去繳納一定數額的作為賦稅之產物,所以「農民重苦,女工再稅。」這些都是均輸的不良效果,但就本文目的言,這再說明了「孟康曰……官更於他處賣之」中之「賣」字,實為「買」字之誤——無論是他本人的筆誤,還是傳抄之誤,蓋因人民既在當地「賤賣貨物」,其納現之意甚明,而均輸官不可能於當地收到現金後,再到「他處賣」實物。

尤有進者,假若孟康所謂「官更於他處賣之」這句話成立,則〈平準書〉後段所述:「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變為不可解,因為市者買也,各均輸官於其所屬郡國收到人民賦稅代金,需在京師或其附近購買實物以輸中央,這就是「諸官各自市」,大家都在差不多時候買,故「相與爭」,買者間競爭,會將物價抬高,「物故騰躍」。這段文字本來極易瞭解,但因孟康所云中「買」字誤為「賣」,就變得不倫不類了,蓋因諸「官更於他處賣之」,則「各自市」中的「市」字,就非得變為「賣」字不可——這已與字義抵觸,一不可解也;尤有進者,賣者間競爭,是競賣,即大家同時都要出售,照理,物價應該低落,怎麼會反而「物故騰躍」?再不可解也;再加方苞也許根據孟康所曰「賣之」,而作成不合理之注,益不可解也。

據《考證》〔註四〕瀧川龜太郎,《史記會註考證》。:「方苞曰:諸官各自市者,儲以待用,及貴而糴之也」,其「儲以待用」,顯然受「孟康曰……賣之」的影響,但把「各自市,相與爭」,解釋為囤積居奇,實在是想像力過於豐富。其所以如此,是牽強地把「市」釋為「賣之」,並知賣者競售,物價應跌,所以不得不加上臆測的囤積居奇,以解釋「物故騰躍」。由此可見,「孟康曰」中「賣」為「買」之誤,先是造成方苞的誤注,再造成上述傅著誤釋「均輸」之義。

再就晚近史實推論,亦可知孟康所云「賣」字為「買」之誤。抗戰期間,政府為籌措軍糧,乃徵收大戶餘糧。其方法是按官價收購,規定大戶運往指定地點(多為省會)。由於路途遙遠,運費太高,各大戶乃於指定交糧地點收購,以便繳納。因為很多大戶於同一時候收購,故該處糧價高漲。這不但可用來解釋漢代「於他處賣之」應為「買之」,而且,亦說明了「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的道理,所不同者,漢代收購者為「諸」均輸「官」,抗戰時收購者為繳糧諸民。

傅著誤釋,除受孟康筆誤(假定不是傳抄之誤)與方苞誤注外,亦很可能受到〈平準書〉末句:「卜式言曰:今弘羊令更坐市列肆,販物求利」之影響(這當然是我的猜想),因為「坐市列肆,販物求利」,正是「賣之」。殊不知此八字,是指平準,而非均輸,觀以上引述《鹽鐵論.本議》中「大夫曰……開委府于京,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故曰平準」可知,而太史公以「平準」為其書名,而以卜式語結尾,正是畫龍點睛之意。

二、均輸、平準真象 

以上所述,乃是闢解孟康一字之誤,以及傅著之誤釋。現在,卻要對均輸作一番明確的解說,以還其原來面目。〈平準書〉中有關均輸與平準〔書〕涉川案:「書」字疑衍。的敘述如下:

「而孔僅之使天下鑄作器,三年中,拜為大農,位列九卿。而桑弘羊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漢連兵三歲,誅羌,滅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賦稅。南陽、漢中以往郡,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幣物,傳車馬被具。而初郡時時小反,殺吏,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閒歲萬餘人,費皆仰給大農。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贍之。然兵所過縣,為以訾給毋乏而已,不敢言擅賦法矣。其明年,元封元年,卜式貶秩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筦天下鹽鐵。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漢書.食貨志》,貴作「如異」)時,商賈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為然,許之。於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到太山,巡海上,竝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弘羊又請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罪。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復終身,不告緡。他郡各輸急處,而諸農各致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餘穀,諸物(《漢書》缺「物」字)均輸帛五百萬匹。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於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再百斤焉。是歲小旱,上令官求雨,卜式言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販物求利。烹弘羊,天乃雨。」

上述孔僅拜為大農時間,據《集解》,「徐廣曰元鼎二年」,即公元前一二五年。當時,桑弘羊為大農丞,只是「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他所以要稍置均輸,其動機可能是前面引述他自己在《鹽鐵論》中說的「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這表示運送實物不值煩勞,而且品質不一。他的「稍置均輸」,當然是只於若干地方設立址輸官,而不是普遍設立。其做法可能如下:

一、於運輸不便之處,設立均輸官,收取人民實物賦稅之代金,而於京師或他處買之,以輸給中央;在其他若干地方,專設均輸官收取實物賦稅,以運往京師,或是像以前一樣運送,但無專設官府。

二、代金為現金(即銅幣)或布帛,或者於京師及他處,以收到的現金購買布帛,交由中央政府儲存,這可以上述引文中「諸物均輸帛五百萬匹」為證。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布帛可作貨幣使用(直至唐代尚如此);另一方面,可能是由於物價膨漲,官員為保值而購布帛。

三、均輸官之設立,除「通貨物」外,很可能與鹽鐵專賣有關,蓋引文中「桑弘羊……稍稍置均輸」是上承「孔僅之使天下鑄作器」,而鹽鐵專賣,就是孔僅為大農丞時之建議,當時他「領鹽鐵事」,現在,他拜為大農,桑弘羊繼任為大農丞,當然是繼領鹽鐵事,是以,很可能為著流通鹽鐵,而於若干關鍵地方「稍稍置均輸」,這又可從以下「初郡時時小反……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以及普遍在「各縣置均輸鹽鐵官」看出。

由此推論,均輸官的任務大致有三:(一)運輸不便處之均輸官,在當地收取賦稅代金(現金或帛),在京師或他處購入實物或布帛,以輸往中央;(二)運輸方便處之均輸官,將作為賦稅之實物,輸往中央;(三)出產鹽鐵地方之均輸官,還要把鹽或鐵運出(以後普遍設立時,各不產鹽鐵地方之均輸官,可能運入鹽鐵)。

這樣小規模設置均輸,從政府或桑弘羊觀點看,有兩個主要不良影響:第一、收取代金的均輸官們,都在京師購買實物,因為差不多是在同一時候,所以,在競購情形下物價飛騰,這就是引文中所云「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桑弘羊的原意,把實物賦稅在當地以「時價」折為代金,於京師以「半價」購之,則「官」方「有利」,現在,變為高價購入,政府一定有損。第二、各地無論是由專設的均輸官還是由一般官府自己運往京師的實物賦稅,因為路途遙遠,以致運費高於實物本身的價值很多,這就是所謂「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使政府又蒙受一重損失。身為大農的桑弘羊,當然不願負擔雙重損失,所以,就在公元前一零九年(元封元年)設立統一買賣機構,以減少前一重損失,這就是平準;再把後一重損失或負擔,轉嫁給人民,而於同時普遍重建均輸制度。

先就後者言,乃是引文中所謂「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而相灌輸。」這是說,均輸已由「稍稍置」,而變為普遍設立。其方式有二:一為距京師較遠之地方,按物價貴時商賈轉販的零售價為準,要求人民把作為賦稅的實物折算為代金,顯然可見折算的價格,是產地價格(人民出售的價格,只是產地價格)加上運費,再加上商賈利潤的零售價格(亦高於批發價格)。而且,這個零售價格還是一年中最高的價格——很可能是青黃兩不接時候的農產品零售價格。但新穀物上市時,價格本來就普遍下跌,更加上人民為繳代金而競售,產地價格更低,以致要賣出更多的實物,才可能繳納一定數額的實物賦稅,所以,「農民重苦,女工再稅。」而桑弘羊這樣做,顯然是為著避免政府在京師或他處購買時遭受物價上漲之風險。《史記》上迢種敘述,本來很清楚,但是,後來很多人昧於經濟實務,卻「疑」為「未明」,反而認為《漢書.食貨志》中有關此事之敘述:「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較為明晰,例如馬廷鸞曰:「今按桑大夫均輸之法,大概驅農民以效商賈之為也。然農民耕鑿,則不過能輸其所有,必商賈懋遷,乃能致其所無。今驅農民以效商賈,則必釋其所有,責其所無,如賢良文學之說矣。太史公〈平準書〉云,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此說疑未明。班孟堅採其語曰,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脫「為賦」二字)而相灌輸。此說渙然矣!蓋作如異時三字,是謂驅農民以效商賈之為也。」〔註五〕引自《二十四史九通政典類要合編》卷二十四。事實上,班固之說反而不明,只不過很合輕商觀念者的胃口。

〈平準書〉中「為賦」後,立即接下「而相灌輸」。仔細觀察,這和上述「為賦」,實在是兩件事:「為賦」是折收代金;「相灌輸」是轉運貨物。據方苞曰:「前此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然猶官自輸,故〔桑〕弘羊以為賦輸或不償其僦(運)費。今曰相灌輸,民以次相輸如灌也。名為不加賦,而我費不啻倍之矣。故當時論其弊,即謂農民重苦,女工再稅也。」〔註六〕同註一。方氏這次注釋,倒是非常正確。只不過,太史公的敘述過於簡略,倘若加上三個字,成為「而於近(或「他」)處相灌輸」,則會更為明顯(太史公或許以為遠方相對之處乃為較近地方;繳納代金相對方法,乃是像以前一樣輸納穀物,此乃眾所皆知之事,故略而不述)這是說,桑弘羊為大農後,普遍設立均輸,其方法有二。一為上述按商賈轉販時之最高零售價格(而非產地價格),把實物賦稅折為代金,以代金繳給中央,或在京師購買實物再繳,全由中央統籌辦理——這是對於距京師較遠地方的辦法。另一較近地方,由均輸官命令當地人民朝京師方向運送實物,但只到鄰境,再由鄰境送往距京師更近之相鄰行政區域,就像接力賽一樣,把實物輸往京師,故曰均輸——亦就是桑弘羊自道的「民齊勞逸」。這是把以往官府自運的負擔,完全轉嫁給人民,以致人民除納其本分賦稅,還要負擔運輸之勞役;在運送過程中,還有其他費用,所以,在此全面均輸制度下,是「農民重苦,女工再稅。」假若這類勞役,沒有抵繳部份賦稅之規定,則愈接近京師之人民,負擔愈重,蓋因「相灌輸」之實物,是像滾雪球那樣,越來越大。

中央政府經由這兩種方式的均輸,收到很多現金與實物,所以,「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其中「貨」字最好釋為「貨幣」,「物」實為「實物」,以致設於京師的中央平準機構,可以統一辦理:「貴即賣之」——因為它握有遠方的賦稅代金,這就是平準工作,從桑弘羊的觀點看,它有很多優點:一為穩定物價——這正是平準的定義;一為師管仲輕重之法,使國家在賤買貴賣中獲利;另一為附帶效果,但在當時,卻頗具說服力,那就是「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因為「崇本抑本」(即重農抑商)是當時最響亮的口號。

後來,宋神宗想實施均輸法,亦師此意,即在前述制置三司條例司進言後,宋神宗「詔令本司具條例以聞,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內帑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續通志》),這亦像漢代平準機關既握有貨幣,又握有實物一樣,俾可「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只不過,漢代平準機關所握有的貨幣與實物,乃是來自均輸所收運的代金與實物,而不是出自宮中,這也許是宋代創始之初的情形。不過,前述制置三司條例司所以云:「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以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倒很像漢代的均輸原意。但於此可見,宋代經濟情況已較開發,所以,各地可能已經不一定要全部繳納實物作為賦稅,而是全部或部分地繳納現金,由官府自行糴買稅斂上供之物。

再從以上所引〈平準書〉最後一段文字看來,政府要想達到均輸之目的,就需全面設立均輸官,而且要在京師統一買賣——這就是平準。所以,均輸與平準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統一買賣與「貴即賣之,賤則買之」的平準,均輸就無法達到「官自有利」之目的;沒有既輸代金,亦輸實物之均輸,平準就不能「盡籠天下之『貨』『物』」,而無法達到成賤買貴賣之功能。

再說回來,如果把《集解》中「孟康曰,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中「賣」字易為「買」,不僅其本身矛盾消除,而且平準中以下文字:「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令遠方各以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亦可解。但這三句文字,都涉及些許經濟常識,以致困惑了很多史學家。

三、均輸、平準評價 

〈平準書〉中既然敘述「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為甚麼太史公還引卜式之言「烹弘羊,天乃雨」為結束?柯維騏與姚鼎等認為「所敘武帝事,未竟而遷死,不得成就其書,故其文止於烹弘羊,天乃雨」,凌稚隆卻不佞為然,以為「一篇結束,借此以斷興利之臣之罪」,顧炎武亦曰:「古人作史,有不待論斷,而于序事之中,即見其指者,雖太史公能之,〈平準書〉末載卜式語,〈王翦傳〉末載客語,〈荊軻傳〉末載魯句踐語,〈晁錯傳〉末載鄧公與景帝語,〈武安侯田蚡傳〉末載武帝語,皆史家於敘事中寓論斷法也。」〔註七〕同註四。

凌、顧二氏所言極是,這正是太史公秉春秋筆法,對均輸、平準(當然亦有鹽鐵專賣)制度之指責,蓋因司馬遷有濃厚的自由經濟思想,所以,在〈貨殖列傳〉中力言:「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而桑弘羊這一套統制經濟,正是與民「爭」利。

關於均輸、平準之評價,蘇軾之批判頗為恰當,前引宋神宗時實施均輸平準制度,當時權開封府推官蘇軾進言曰:「均輸立法之初,其說當淺,徒言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而,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雖不明言販賣,然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營,委曲相通。今官買是物,必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用已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子其賣也,弊復如前。商價之利,何緣而得?縱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續通志》)

蘇軾這番話,頗有見地,那是說,即使就「而官有利」觀點看,這種統制經濟亦是得不償失的,那是因為政府為經營商業而設官置吏,這會所費不貲,並且可能買進價高,賣出價廉,以致無利可圖,而且,即使有利,其所犧牲的原可徵收之商稅,必將更多。

就人民言,損失更多;在繳納賦稅代金之處,人民必需「賤賣貨物」,才可以符合,政府估定的一年中物價最貴時之零售價格;在繳納實物賦稅之處,人民必需把自己及他處繳納的實物運往鄰境,所以「農民重苦,女工再稅。」這就是一般人民而言,就已經有這些困難,至於那些因平準而被剝奪經營權利的商賈,其所損失的利益,更不在話下。

就整個經濟言,均輸平準會扭曲資源分派。例如以上引述〈平準書〉云:自實施均輸平準後,「天子北至朔方,東到太山,巡海上,竝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這些錢帛,本可用於農虞(礦)工商之生產,但為天子揮霍,以致這種資源分派上的扭曲,會影響到全體國民的生產與生活水準。太史公特於〈平準書〉後隱于涉川案:疑「于」乃「喻」或「約」之誤。諷刺曰:「於是,外攘夷狄,內興功業,海內之士,力耕不足糧饟,女子紡績不足衣服。古者嘗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上,猶自以為不足也,無異故云,事勢之流,相激使然,曷足怪焉。」黃震亦曰:「嗚呼!武帝五十年間,因兵革而財用耗,因財用而刑法酷,沸四海而為鼎,生民無所措手足,迨至末年〔註八〕平準立於元封元年,而元封有六年,以下太初、天漢、太和、征和各四年,再加後元二年,是以,以武帝在位五十四年計,平準並非立於其末年。,平準之置,則海內蕭然,戶口減半,陰奪於民之禍,於斯為極,遷備著始終相因之變,特以平準名書,而終之曰,烹弘羊,天乃雨,嗚呼旨哉!」〔註九〕同註二。

均輸平準及其他統制經濟事務,另外還有兩個不良效果:一為嚴刑峻法;一為官商勾結。關於前者,〈平準書〉中曾云「法既益嚴」,又云「自是之後有腹誹之法」,《史記.酷吏列傳》中的酷吏,除郅都外,全屬武帝時代,這是由於「酷吏與平準為因緣」〔註十〕李長之,司馬遷之人格與風格》,臺北開明書店版,一八九頁。,亦即上述黃震所云「因財用而刑法酷」。至於後者,由於政府經營商業,是委之官吏,若平官吏會乘機上下其手,又何止官商勾結而已?《鹽鐵論》中,文學竟屢次提到貪污問題,例如「三業之起,貴人之家,雲行於途, 轂擊於道, 攘公法, 〔申〕私利」(〈刺〔權〕涉川案:原作「機」字,誤。第九〉),「公卿積億萬,大夫積千金,士積百金,利己併財以聚,百姓寒苦,流離於路」(〈地廣第十〔六〕涉川案:原作「二」字,誤。〉),「因權勢以求利者,入不可勝數也。食湖池,管山〔海〕涉川案:「河」應為「海」之誤。,芻蕘者不能與之爭〔澤,商賈不能與之爭〕涉川案:此處疑漏去八字,今據補。利。子貢以布衣致之,而孔子非之,況以勢位求之者乎?」(〈貧富第十七〉)至於官商勾結,可以〈酷吏列傳〉(或《漢書.張湯傳》)中所載一段史實為例:「上問湯曰,吾所為,賈人輒先知之,益居其物,是類有以告之者。湯不謝,湯又佯驚曰,固宜有。」這雖然是朱買臣等三長史,陷害張湯與商人田信勾結圖利,就張湯言,此事固屬子虛,但是,張湯曰「回宜有」,亦即不排除當時有這種事的可能性。



均輸平準的真正害處,是妨害了「布衣匹夫之人,不害於政,不妨百姓,取與以時,而息財富」〔註十一〕此乃太史公於其〈自序〉中述及撰寫〈貨殖列傳〉之動機。之自由經濟。在自由經濟中,每人可為改善其生活而努力,現在,由於均輸平準等統制經濟手段,使「商工市井之利未歸於民,民望不塞也」(《鹽鐵論.相刺第二十》),用當時的話說,是「聚不足」——在《鹽鐵論.散不足第二十九》中,賢良曾提出政治社會上三十二種不合理的現象,總結之以「聚不足」,「聚」是財富聚積於上,「不足」是指百姓不足於下,這便提到了根本的病本〔註十二〕參見徐復觀,〈鹽鐵論中的政治社會文化問題〉,《新亞學報》第十一卷下冊(一九七五年九月)。。是以,均輸平準制度,雖然在表面上,似乎是「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實際上則是「陰奪於民之禍,於斯為極。」因此,均輸平準縱然達到「萬物不得騰踊,故抑天下物」之穩定物價功能,亦不足為訓,蓋因穩定乃是統制經濟的本能——在極端統制下,政府掌握所有財貨與生產工具,以致人民無錢可買,甚至於無物可買,那就毋怪乎物價穩定(至少在公開市場上是如此)——更何況漢代平準只限於京師,其所維持的物價,亦祇限於京師而已,但是,其所付出的代價,卻是整個人民的福祉(生產與生活水準)。

平心而論,假若桑弘羊不是存心與民爭利,為官營利,其做法有很多地方是可取的,不過,需加以相當修正:(一)在繳納代金之處,按時價計算,且寬其限期,不必一時為繳稅而賤賣;(二)在繳納實物之處,人民只需運送很短路程,各地普設倉庫,以便有秩序的運輸;(三)平準之法,旨在平抑物價,而不是從中取利,亦就是說,這些方法是可作為經濟手段,而非財政目的。

四、結論

漢武帝從桑弘羊之議,於兩千多年前建立均輸平準制度,但是,直到現在,「均輸平準的全貌,不一定是可使人明瞭的」,而且,有很多誤解——尤以均輸為甚。其所以如此,除孟康一字之誤外,還有若干文句(〈平準書〉原文及孟注)涉及些許經濟常識,以致使人困惑。

本文除闢除有關誤解外,並試為均輸平準勾繪一簡單輪廓如下:

公元前一一五年(元鼎二年),孔僅升任主管國家財政的大農,由桑弘羊繼任大農丞,並領鹽鐵事,也許為運輸鹽鐵,而在若干地方,稍置均輸。在置均輸官的有些地方,人民可把原要作為繳納國家賦稅的實物,按當地時價折成現金(錢或帛),由均輸官在京師或較廉之他處購買繳交中央;但於其他地方,以及未設均輸官之處,仍輸實物賦稅到京師。桑弘羊收取賦稅代金的主張,是由於既可減少運輸的勞費,亦可使政府獲利:蓋因當時的實物賦稅都輸往京師——其中絕大多數為中央政府稅收;政府將稅收中的實物發放給官吏作為俸祿;作為俸祿的實物,當然會超過官吏及其眷屬本身之消費額很多,以致他們會出售之,那些有封邑的貴族們亦復如此;由於出售者多,是以,均輸官收到賦稅代金後,可在京師(或其附近)以低價買入實物,且有剩餘繳歸政府。

嗣後,這種措施發生兩種不良後果:一為各位收到賦稅代金的均輸官,在同一時候於京師收購實物,以便繳給中央,由於大家競買,以致物價飛騰,而高於各地折算代金的價格,導致政府反而有損失;另一為直接輸送賦稅實物的均輸官,或非均輸機構,由於路途遙遠,以致運費高於賦稅本身的價值。職此之故,桑弘羊乃於公元前一零九年(元封元年)就任大農時,成立統一均輸制度,於各地普設均輸鹽鐵官:(一)在距離京師較遠的地方,均輸官收受人民繳納賦稅代金(錢或帛),折算方法是以全年中價格最高時的零售價為準(而非當時的產地價格),再由均輸官在京師購買實物或以代金繳交政府;(二)在較近地區,賦稅繳實,均輸官專管運輸之責,但是,不像以往那樣官運,而是責令民運,人民由當地運往鄰境,彼地人民再接運至其鄰境;(三)均輸官另一任務,可能是運輸當時由政府專賣的鹽鐵。

這種均輸的結果,財政機構(大農諸官)既可擁有貨幣又可握有實物,為著使這些「貨」「物」作有效流通,桑弘羊乃進一步實施平準以配合之。即在京師設立機構,接受天下之委輸,並製車輛器具,一面統一買賣諸物,另一面,並負擔穩定京師物價之責任,其方法是貴即賣之,賤則買之。

所以,均輸與平準實在是不可分開的制度。這種制度,從當時財政機構看,至少有三個貢獻:(一)穩定物價;(二)官自有利;(三)崇本抑本。但從整個經濟觀點看,至少有下列缺點:第一是繳納代金之處,人民必需賤賣產品,才可繳納高價折算之代金;繳納實物之處,人民除繳納實物外,還需負責接力式的運輸,以致負擔都增加了。第二是與民爭利——與商賈爭利。第二是政府本身由於設官置吏,和實際上也許是貴買賤賣,而增加了不少費用;而且,即便薄有所獲,亦損失原可徵收之商稅。第四是資源分派的扭曲,便原可供人民生產之資源,交由皇帝浪費。第五是導致嚴刑峻法,產生酷吏貪官。第六是官商勾結,敗壞政風,魚肉百姓。歸結起來,其最大的缺陷,乃是這些統制經濟的手段,破壞了可使人人奮發向上之自由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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