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 星期四

傅斯年:〈誰是〈齊物論〉之作者?〉


一、述題


今本《莊子》,為向秀郭象所編定者,計有《內篇》七,《外篇》十五,《雜篇》十一。按,內外雜之分,一憑主觀,既無邏輯為之差別,又無遺說為之依據,可謂注者之私識,無關莊生一書之弘旨。讀者如不侷促於西晉二君之藩籬,斯不當據為典要。即如《齊物》一篇,在莊書中獨顯異采,以文詞論,徘徊幽忽,不似他篇之昭朗翱翔也。以思想論,決然無主,不似他篇之睥睨眾家也。再以標題言之,《莊子》一書中,此篇之外無以論名者,自慎到、荀卿、呂不韋之前,亦不聞以論名篇,則此篇之可疑滋甚,此題之待證孔殷。無惑乎自北宋人發揮批評精神,此事遂為經籍批評學中一問題。

疑此篇名者自王安石始,(王說引見後代人書,原文今不可考見。)而王應麟等暢其說。《困學紀聞》(卷十)云:

〈齊物論〉,非欲齊物也,蓋謂物論之難齊也。是非毀譽,一付於物,而我無與焉,則物論齊矣。邵子詩謂「齊物到頭爭」,恐誤。張文潛曰,「莊周患夫彼是之無窮而物論之不齊也,而托之於天籟。」(下略)(按,今本《柯山集》不載此語。)

又,錢大昕《養新錄》十九云:

王伯厚謂《莊子.齊物論》,云云。(同上文所引,不重錄。)按,左思〈蜀都賦〉,「萬物可齊於一朝」,劉淵林注云,「莊子有齊物之論。」劉琨〈答盧諶書〉云,「遠慕老莊之齊物。」《文心雕龍.論說篇》云,「莊周齊物,以論為名。」是六朝人已誤以齊物兩字連續,唐人多取齊物兩字為名,其誤不始康節也。

究竟誰誤誰不誤,今可考定,而本書作者亦可借此推求焉。

二、今本《莊子》為向郭所定與古本大不同


欲解此題,宜先究今本《莊子》為何如書。《世說新語.文學》章云:

初,注《莊子》者數十家,莫能究其旨要。向秀於舊注外為解義,妙析奇致,大暢玄風。惟〈秋水〉、〈至樂〉二篇未竟,而秀卒,秀子幼,義遂零落。然猶有別本。郭象者,為人薄行,有儁才。見秀義不傳於世,遂竊以為己注。乃自注〈秋水〉、〈至樂〉二篇,又易〈馬蹄〉一篇,其餘眾篇,或定點文句而已。後秀義別本出,故今有向郭二莊,其義一也。

又《晉書.向秀傳》云:

向秀……雅好老莊之學。莊周著內外數十篇,歷世方士雖有觀者,莫適論其旨統也。秀乃為之隱解,發明奇趣,振起玄風,讀之者超然心悟,莫不自足一時也。惠帝之世,郭象又述而廣之,儒墨之跡見鄙,道家之言遂盛焉。

又陸德明《經典釋文.莊子序錄》云:

然莊生宏才命世,辭趣華深,正言若反,故莫能暢其弘致。後人增足,漸失其真。故郭子玄云,「一曲之才,妄竄奇說,若〈閼奕〉、〈意脩〉之首,〈危言〉、〈游鳧〉、〈子胥〉之篇,凡諸巧雜,十分有三。」 《漢書.藝文志》《莊子》五十二篇,即司馬彪孟氏所注是也。言多詭誕,或似《山海經》,或類占夢書,故注者以意去取。其《內篇》眾家並同,自餘或有外而無雜。唯子玄所注,特會莊生之旨,故為世所貴。

據此,《莊子》一書後來以郭注為定本。前此諸家雖崔撰注二十七篇,向秀注二十六篇,司馬彪注五十二篇,並著錄於《釋文》。向秀注二十卷,(原注,「今闕。」)司馬彪注十六卷,(原注,「本二十一卷,今闕」。)並著錄於《隋志》。崔向司馬三家亦並著錄於兩《唐書志》,然《崇文總目》即已不載,陳振孫謂「向義今不傳」,知先郭諸家均亡於唐世,或唐宋之際矣。今以現存各家莊子注對勘,不特篇卷無殊,即文字之差異亦復至少,知郭注既為定本,諸家從此淪沒。今固不能見莊書面目於郭本之前,類書等所引《莊子》有在今本外者,必由唐人猶見司馬本之故。(《御覽》編於宋初,然實抄舊有類書。)

然郭本實刪定本也。《釋文》序錄所引郭子玄語不見今本《莊子》注,意者當為《莊子》注後序,或郭氏他文,今不可考。此文謂「凡諸巧雜十分有三」,是郭氏本對司馬氏本所刪除者,十居其三。按釋文敘錄載司馬本五十二篇(〈漢志〉同),郭本三十三篇,郭本正當司馬本百分之六十三餘,與郭氏刪芟什三之數相合。所謂「〈閼奕〉、〈意修〉之首,〈危言〉(或係〈厄言〉之誤)、〈游鳧〉、〈子胥〉之篇」,今皆不可見,是皆刪之矣。且向郭二氏實魏晉玄風之中堅,文辭清華,思致玄邈,而考訂之學,則非所論也。故上之不如漢儒之質拙,雖欲改竄而不能掩其跡。下之不如宋世樸學諸賢,如朱熹蔡沈王應麟,疑古辯偽可得其正。乃竟指揮由心,率爾編定,其失多矣。恐向郭之本不特篇章有選擇,即詞句亦有所刪改耳。

又按《史記》莊子列傳云:

莊子者……其學無所不闚,然其要本歸於《老子》之言,故其著書十餘萬言,大抵率寓言也。作〈漁父〉、〈盜跖〉、〈胠篋〉,以詆訾孔子之徒,以明老子之術。〈畏累虛〉、〈亢桑子〉之屬,皆空語,無事實。

按,〈亢桑〉,及〈庚桑〉當並是「空桑」之轉。張守節《正義》以為〈亢桑子〉即今本〈庚桑楚〉,張守節生當司馬本未亡時,此說當不誤。其〈畏累虛〉一名,則司馬貞《索隱》云,「按,《莊子.畏累虛》,篇名也。」是太史公所特為標舉者,亦有為向郭所刪落者矣。《莊子》一書,誠非盡莊子所著,然內外雜之分既不可據,向郭又非考定之才,其所去取,自是憑一家之愛憎而已。

今更進而論〈齊物論〉一篇之思想。齊物一篇,所論者甚多曲折,其文詞又復張皇幽眇,誠不可以一言歸納之。然郭注頗得其要旨,其言曰:

夫自是而非彼,美己而惡人,物莫不皆然,故是非雖異,而彼我均也。

此〈天下〉篇謂慎到「舍是與非」也。〈天下〉篇所云「決然無主,趣物而不兩」者,齊物反覆言之,盈數百言,以多方作喻,其歸則「至於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而「辯也者有不見也」,正〈天下〉篇所謂「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也。」〈齊物論〉更詳申其義曰,「是不是,然不然。是若果是也,則是之異乎不是也,亦無辯。然若果然也,則然之異乎不然也,亦無辯。」「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虧也。」至於「棄知去己」之義,〈齊物論〉中齧缺問乎王倪一節,所釋最為明白,所謂「棄知」,並己之不知亦不知,並物果無知否亦不知。所謂去己,則罔兩與景皆無所謂己,人之所美,則「魚見之深入,鳥見之高飛」者也。凡此相同之點,無待列舉。細以〈天下〉篇所述彭蒙慎到田駢所持義與〈齊物論〉比勘,自當覺其互為註腳耳。

儒家曰:「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非儒者務反是,以為物本齊也,乃有妄人儒墨者,自以為聖智,立是非,辯人我,於是乎不齊矣。以不齊齊其齊也,不齊,猶《莊子》曰,「以不平平其平也,不平。」

〈齊物論〉一篇,在《莊子》三十三篇中,「塊然獨處,廓然獨居。」文詞既絕與他篇不同,思想亦不類。今以〈天下〉篇莊子所以自述者為準,知〈逍遙〉、〈秋水〉諸篇最為莊子之本旨,所謂「外死生無終始者」《外篇》、《雜篇》所載轉多勝義。〈齊物論〉者,猶不免以齊為心,以齊喻齊,不若以非齊喻齊也,如是安得「上與造物者游」乎?故〈齊物論〉雖能「與物輓轉」,而《莊子》猶以為「慎到田駢不知道」。

〈齊物論〉詞句與《莊子》他篇偶同者,一見於〈庚桑楚〉,再見於〈寓言〉,皆抄襲齊物,無關旨要,蓋後人敷衍成文者,此不足為齊物屬於莊子著書之證,適足為〈齊物論〉混入莊學頗早之證。時至漢初,反儒墨用古之義及其認真之態度者,幾皆托庇於黃老,於是乎《莊子》中甚多篇頗似為五千言作註腳者,而莊老之分乃不易見。慎到之學,當至戰國末而微,以儒墨為對,自覺其近於莊氏,其混入亦復近情。今幸猶存〈天下〉篇,可據以探其異源耳。

《莊子》之學,在漢僅附《老子》而行,至魏晉則轉以《老子》釋《莊子》。吾嘗以為老學凡三變,而陰陽養生神仙術數之比附者不與焉。其一曰關老,其義流行於戰國末,乃道術之一派,如〈天下〉篇所述者是也。其二曰黃老,其義流行於盛漢,乃用世之學,君相南面之術也。其三曰莊老,其義流行於魏晉,乃與時俯仰之見解,衰代聰明自私之人之避世術也。(干寶《晉紀》總論,「學者以莊老為宗」,明莊學比老學在當時更居前列,魏晉玄談,實以老釋莊耳。)莊書雖稱《老子》,並非老學,〈天下〉篇所論者可證。時至漢初,九流相混,莊義難行於盛時,遂成《老子》之附庸。太史公所見,乃當時之景象,一如班志敘墨家所釋貴儉,兼愛,尚賢,明鬼,非命,尚同諸義,皆漢代墨者之義,非戰國時墨學之真。自莊書之要義觀之,此為莊學之衰微,然莊書正恐緣此而不失耳。在一派學術衰殺之日,其名猶盛,其理則識之者少,一切相干不相干者,從此附入,亦事理之恆然。人皆知《莊子》之名,而不識《莊子》之實,他家名稍遜者,若與莊義相鄰,在無別擇之時人觀之,即為《莊子》書矣。然則〈漢志〉著錄《莊子》五十二篇,其中正可有他家書之混入,漢晉名賢,無以識別之也。

三、〈齊物論〉作者為慎到


今日考訂古籍,僅可有《莊子》一書之問題,不可有莊子一人之問題。僅可以一篇為單位,不可以一書為單位。古者諸子著書,自呂劉諸家之外,多以篇為單位,集眾篇以為一書者,後人之作為,每非著者及生可見之事。功出後死之人,或竟遠隔數代,不能起古人而言之,即不能辨何者為原書,何者後錄矣。莊子事跡,可考者少,其曾游稷下否,今不可斷言(其不游稷下為章氏太炎臆說)。其真終身不仕否,今無術證明(見《史記》)。今日可得議而不辯者,只莊書之思想系統耳。

欲明此事不可不立一標準,標準惟何,〈天下〉篇所論者是也。《莊子》《內篇》七,固為魏晉名賢所重,然太史公所重者,乃在〈漁父〉、〈盜跖〉、〈胠篋〉。此由魏晉玄風,逍遙為勝。盛漢百家,老氏為先。各從其時,不關莊書之本。〈天下〉篇雖未必為莊生自作,然所舉六派十一家恰與《荀子.非十二子》篇,〈天論〉篇末,《呂氏.不二》篇,及《孟子》所論者,大體相合,明其所述者為戰國末諸子之形態,非如劉安司馬談所說為漢人之見識也。此〈天下〉篇早成之外證也。關老一派,慎到田駢一派,自後人觀之,若不易分,而莊老之混,不特漢儒多作此想,即莊書本身亦每現此象。然五千文具在,不同〈厄言〉,道德義可據,無關〈逍遙〉。今莊書多篇竟若混同之水,而〈天下〉篇所示,乃為涇渭未合之上游,從此可知〈天下〉篇所示者,莊生之元意,雖〈胠篋〉、〈盜跖〉,亦為後起之書矣。此〈天下〉篇早成之內證也。持〈天下〉篇為準,以別關老與莊氏,即可出〈齊物論〉於莊書矣。〈天下〉篇述慎到田駢之方術曰:

公而不當(崔本作黨),易而無私,決而無主,趣物而不兩,不顧於慮,不謀於志,於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悅之。齊萬物以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是故慎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泠汰於物,以為道理。曰,知不知,將薄知而後鄰傷之者也。謑髁無任,而笑天下之尚賢也。縱脫無行,而非天下之大聖。椎拍輓斷,與物宛轉。捨是與非,苟可以免。不師知慮,不知前後,魏然而已矣。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還,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無非。動靜無過,未嘗有罪。是何故?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是以終身無譽。故曰,至於若無知之物而已,無用賢聖。夫塊不失道,豪桀相與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道,而至死人之理,適得怪焉。

田駢亦然。學於彭蒙,得不教焉。彭蒙之師曰,古之道人,至於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其風亦然,惡可而言。常反人不見觀,而不免於鯇(輓)斷。其所謂道非道,而所言之韙不免於非。彭蒙田駢慎到不知道。雖然,概乎皆嘗有聞者也。

據此文,則慎到著書,曾以齊物一篇為首也。所謂「馬」者,謂首章,猶《國語》云「以那為首」。又《史記.孟子荀卿列傳》云:

慎到,趙人,田駢,接子,齊人,環淵,楚人,皆學黃老道德之術,因發明序其指意,故慎到著十二論,環淵著上下篇,而田駢接子皆有所論焉。

據此文,則慎到著書,以論名篇其數凡十二也。合此兩事,知〈齊物論〉者,慎到所著十二論之首篇也。

〈齊物論〉一篇中,僅末段見莊子名,然此段陳義乃與前文相反。此段中有云,「周與胡蝶則必有分矣」,前文乃云,「分也者,有不分也。」試取古卷子本看其款式,卷尾最易為傳寫者追加,此段之來源正當如是。

此篇除末節外,分作數章,皆為對語。最先最長之一章為南郭子綦與顏成子游之對語,此兩人皆無可考。據下文南郭子綦名丘,顏成子游名偃,字子游。夫師名丘,而徒名偃,更字子游,儼然影射孔子與言偃。戰國時,孔子與言偃,在儒家中最知名,荀子所謂,「仲尼子游為茲厚於後世」也。今乃仿其名號,改其主義,以為論議,甚矣慎到之弔詭,稷下先生之好事也!

四、前章所持論之旁證


慎到之學見引於晚周諸子者,皆與前說吻合。茲列舉如下。《荀子.非十二子》篇云:

尚法而無法,不循(從王念孫改)而好作。上則取聽於上,下則取從於俗。終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慎到田駢也。

又〈天論〉篇:

慎子有見於後,無見於先。老子有見於詘,無見於信。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宋子有見於小,無見於多。有後而無先,則群眾無門。有詘而無信,則貴賤不分。有齊而無畸,則政令不施。有少而無多,則群眾不化。

《呂覽.不二》篇:

老聃貴柔,孔子貴仁,墨翟貴廉,關尹貴清,子列子貴虛,陳駢貴齊。(高註:「貴齊,齊生死等古今也。」)

今按,所謂尚法者,解見下章。所謂「不循而好作」者,僅謂其著書陳義,自我作古,是泛語,未能據以審斷慎子思想。其謂「上則取聽於上,下則取從於俗」者,疑謂在上位者,一任所憑之勢以為治,無待乎辯賢與不肖,正如《韓非子.難勢》篇所引慎到語「無以是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齊物之思想,若以之應用於人事,自必去是非,泯賢愚,而專用勢。「上則取聽於上」者,指似於居上者當取其力其自身所憑之勢,「下則取從於俗」者,既不辯是非,等而齊之,自可順俗為治。所謂「有見於後無見於先」者,但據本文頗不可解,觀下文云,「有後而無先,則群眾無門」,則易解矣。由《荀子》觀之,慎子不能探本追源,以定是非,乃雜然並陳,以為萬物皆可皆不可,群眾對此,猶治絲而棼之,何所適從?故曰,「有後而無先,則群眾無門」也。後者,眾說之比肩,先者,原始之一貫也。

上文所釋,誠非唯一可能之解。吾在此處所祈求辯證者,僅謂《荀子》此語與齊物,論為慎子義之一說不相違悖,非謂其相互證明,此中分際,不敢逾越。《慎子》書既號稱十二論,齊物之外至少猶有十一篇,齊物固為道體之言,此外必有用世之論。以齊物之道論,自可有「無所歸宿」之人事論,用勢而不尚賢之政治論耳。

至於《呂覽》所載,乃大可為吾解〈齊物論〉之證。陳駢即田駢(見〈漢志〉),田駢即與慎子同道齊名之人,莊荀論此一派,皆以二者並舉。此語中所謂柔,仁,廉,清,虛,皆指抽象之德,不關政治之用,則所謂齊者,當亦如是。高誘注以貴齊為「齊生死,等古今」,不以為齊貴賤,甚得其旨。田駢既貴齊,慎到亦必貴齊,貴齊之義,正托於〈齊物論〉以傳於今耳。

五、論今本《慎子》不足據


如此解〈齊物論〉,吾深覺其渙然冰釋矣。然有一類事實,表面與吾說不合者,即〈漢志〉著錄《慎子》四十二篇在法家,而今本《慎子》思想與〈齊物論〉既不相干,文詞更絕不類,是也。

求解此謎,並非難事。由《莊子.天下》篇、《荀子.非十二子》篇所示,慎到田駢乃一派之學,今〈漢志〉以《田子》二十五篇列之道家,《慎子》四十二篇列之法家,明二子之後世,學有變化矣。戰國諸子,相反相生一傳之後,本師之名號未改,此學之內容乃變,是以讀其書者不可不論其世也。據《史記.秦始皇本紀》太子扶蘇語,孔子為神仙方士所宗,據〈非十二子〉篇,子思孟子造為五行,據〈漢志〉語,墨以養三老五更為兼愛,以順四時而行為非命。此豈所以論其朔耶?凡此持論者,皆據當時所見言之,既不可以為探本之談,亦不便以為偽造之證。慎到、田駢,在始本為一家之學,〈天下〉篇所著者其道論也。其用世之旨,政治之論如何,雖可略窺其端,究不能詳考其說,惟既以絕是非摒知慮為說,自易流為任勢尚法之學。意者十二論中先開其端,其弟子所記乃衍而暢之。道家之流為法家,本自然之勢也。(〈漢志〉所謂道家者,雖以五千文為宗,實乃關尹老聃,慎到田駢,莊周列禦寇之總名。)凡此慎田二子之支流,鄰於法家引於韓非者,正是荀子所謂「尚法而無法」,〈漢志〉所以列四十二篇於法家者也。猶之自《文子》以降引《老子》言多出五千文之外者,因當時五千文之外,復有托名老子之傳記,其書後世不傳耳。且學風之變,動於時尚,成於利祿之途。在慎子、田子時,世變未至其極,大國猶可安居,稷下先生開第康莊之衢,不治而議論,窮年清談,塊然可以為生。下逮戰國末,交爭之風更熾,利國之要求尤著,承師說者,自不能不遷競時尚,以寫新書,而資啖飯,於是解《老子》者,為申韓張目,承慎到者,助法家揚波矣。儒墨在漢皆曾如此承變,慎學在戰國未容亦不免耳。然則韓呂所引,慎子後世書也。果〈漢志〉著錄之四十二篇不絕,吾說當得直接證明。今幸道家猶著錄《田子》二十五篇,高注以為「齊生死、等古今」,此中得其消息矣。(凡此所論詳見拙著《變化的諸子》,未刊。)

至於今本《慎子》,不足深論。今行世著者二本,慎懋賞本最多,亦最不可據,其《內篇》已雜采群書,《外篇》乃純係偽造,世有定評。守山閣本最謹嚴,然實輯佚之書,校以《群書治要》,多出者甚少,是此書之全佚久矣。凡此佚文,當在四十二篇中,吾所謂後世宗慎子者所寫錄也。

二十五年五月六日

附記:

余之蓄此說也,幾近十年矣,人事鞅掌,東西南北,每思寫出,而逡巡不果。本年五月二日,余與李濟董作賓梁思永諸先生聚談一室,涉及此書,乃發憤曰,「今晚回家寫成。」於是盡二夜之力,成此一文。

此文寫成後,同事陳鈍先生為我鈔錄,因舉《國學論文索引第三編》所刊山東大學勵學社所刊之《勵學》中王先進一文,名《莊子考證》,子目有《齊物論之作者問題》一項示余。適研究所無此書,立函山東大學索之。越一週,董作賓先生謂有此書,取而讀之,知王先進先生所持之論與余說全合,即謂〈齊物論〉為慎到作,以〈天下〉篇為證也。(《勵學》自題出版於二十二年十二月,惟首頁有趙校長序,題一月十日,故知此書出版期當在二十三年一月,或其後。)

余之初為人道此說也,始於民國十六年春,在中山大學教書時。十七年春,訪胡適先生於其滬寓,談中國古代哲學史之再版重寫,因及此事。適之先生甚喜此說,勉以速寫,哲學史再版時當引入也。其後適之先生見輒催之,如是二年之久,直至其返居北平之後,猶以為言。此外余又向同好者道之,如顧頡剛,馮友蘭,羅膺中,羅莘田,丁山,容元胎及其他甚多友人同事,皆習聞吾說。在北大授中國古代文學史課,亦每為諸生言之。其將此說寫布者,則為顧頡剛先生。顧先生於所著《從呂氏春秋推測老子之成書年代》一文中云:(載於《史學年報》第四期,民國二十一年六月出版並轉載於《古史辨》第四冊,民國二十二年三月出版。)

關於慎到,傅斯年先生有一很重要的發見。他覺得〈天下〉篇中所云「棄知去己」,「捨是與非」,「塊不失道」等義均與《莊子.齊物論》相合,而「齊萬物以為首」一語,簡直把〈齊物論〉的篇名也揭了出來了。這是四年前他在談話中所發表的。那時容肇祖先生亦舉一證以證成之。他說:「《史記.孟子荀卿列傳》中說,『慎到,趙人……著十二論』,齊物名『論』,即是十二篇之一。」他們的見解都是極精確的。

按,王先進君文,未註明寫於何時,然《勵學》出版,既在《史學年報》第四期及《古史辨》第四期之後,再按以編者之「編後」,王君必預讀顧文無疑:因「編後」引王君來信,自稱「其材料是本諸黃方剛〈老子年代之考證〉一段,在《古史辨)第四冊三五七——八頁,和羅根澤〈老子及老子書的年代〉一段,同書四四九頁」。《古史辨》第四冊刊於二十二年三月,而王文自謂用其材料,則其寫彼一文,必不在二十二年之前可知也。《古史辨》第四冊既為王君自認所熟讀,所依據,而王君發揮〈齊物論〉為慎到書之一義,竟全不引同書中顧先生論此事之原文!然此亦不足深論也。

同年月十九日

此意蓄之十年,以為不移之論,一旦寫成,轉覺可疑。《莊子.雜篇》中與〈齊物論〉之思想相應者甚多,不可以為偶合,然則〈齊物論〉之思想與莊生後學者相混久矣,〈天下〉篇所論,僅見其始耳。甚矣治學之宜毋意毋必也。

同年六月廿一日

(原刊民國二十五年《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六本第四分)


*本文摘錄自傅斯年著:《傅孟真先生學術論文集》,香港:龍門書店,一九六九年,頁一三五至一四九。原文標點甚簡略,今逕自添加,以便閱讀。

2017年6月7日 星期三

丸山昇:〈一九三〇年代魯迅幾個問題的私見〉


*本篇摘錄自李豐楙主編:《文學、文化與世變》,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二〇〇〇年,頁六三三至六四九。

對魯迅的看法、評價,他在世時就有比較多的意見。一九五〇年代以後,這些看法與評價更經歷了許多曲折的變化。文革時期他被捧到極點,但是,眾所周知,當時對魯迅的評價完全與他的真面目不相干。文革結束後,八〇年代以來,魯迅研究恢復了本來的面目,各種各樣新異的見解陸續出現。不過,我以為有些意見是為了反對文革而走到反面,有著偏頗或片面性的缺點。

我現在並不準備探討魯迅研究的所有問題,只就幾個問題提出我初步的想法,就教於各位學者。我要探討的問題如下:

一、關於評價三〇年代魯迅的視角和方法上的問題
二、關於魯迅當時的心情
三、關於魯迅的「激進」性

問題所在

我現在要講的不是關於三〇年代魯迅的甚麼新發現,也不是甚麼具體的事實,或作品的新看法。

眾所周知,對魯迅的看法,從他在世到現在,先後有很多的意見,也經歷了許多變化。尤其「文革」結束以後,大陸學者突破毛澤東的「三個偉大」的框框,提出了各種精闢看法。當然基本上應該歡迎這種情況。我也從中得到很多啟發和刺激。但是我覺得這些新的看法,有些是因為要反對過去而走到相反的極端,有些則脫離了魯迅在世時的實際情況,而把現在的觀點或價值標準,硬套在魯迅身上,加以批評甚至完全否定他。

藉著參加這次國際學會的機會,我不揣淺陋,謹針對三〇年代魯迅的幾個問題,談談我個人的看法,請各位指教。把問題集中於三〇年代,是因為我認為各種魯迅觀的分歧,主要是來自於對三〇年代魯迅的不同看法。在此謹針對前列三點,說明如下:

一、關於評價三〇年代魯迅的視角和方法上的問題

關於三〇年代的魯迅,最大的爭議之一是魯迅當時是否接受馬克斯主義的這個問題。魯迅在後期接受馬克斯主義,成了馬克斯主義者的這個說法,自瞿秋白最初提出,再經過毛澤東的強調以後,到了七〇年代末已是定論。但文革時期,過度的、歪曲的讚義反倒使人們感到厭惡,而產生重新研討的氣氛。這些重新研討的情況,在這裏就不多說了。

我曾說過,基本上我也贊成瞿秋白和毛澤東的說法[1]。直到現在也還這麼認為。不過,我當時就認為,對於這個問題還需要更仔細地研討。根據我的想法,研討這個問題的時候,最重要的是思考的方法或者視角,不是結論。如同我過去所說:

強調魯迅成為馬克斯主義者的見解很多,但魯迅是甚麼樣的馬克斯主義者?也就是說,對魯迅來說,馬克斯主義有甚麼樣的意義等問題,不能不說還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老實說,我這個想法是繼承自竹內好的想法。竹內好在他著名的《魯迅》一書裏寫道:

我不否定魯迅變化了。……這個轉換,可以用諸如從進化端到階級鬥爭說,從個人到社會,從虛無到希望以其他的詞彙來說明。我並不認為沒有像那些詞彙所表現出來的那種情形。不過,我不同意認為它們是某種決定性的東西的說法。這是把思想從身上抽取出來的作法。把思想從人身上抽取出來的作法,就它本身來說,並不是不可以,不過,在以它為支柱,沒有看到人的決心的情況下,就不能作出是否妥當的判斷。[2]

我認為竹內好的想法有如下的特點:在這裏「階級鬥爭說」一詞,形同廣義「馬克斯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同義詞,竹內好不把「馬克斯主義」看成一個完整的思想、理論體系,而是看成無法和懷有此思想者割離的東西。換句話說,在這裏,問題不是魯迅是否接及了整個「馬克斯主義」,而是如果他接受「馬克斯主義」,那麼他接受了哪些部分?以及用怎麼樣的方式接受?

目前(蘇聯和東歐的「社會主義」制度大都已經崩壞,人們對於「馬克斯主義」的理解已經不同於過去,而呈顯多樣化的現在)看來,竹內好的想法並沒有甚麼特別。但在當時接受馬克斯主義,就意味著把它看成是最完整、崇高的真理,並承認體現這真理的組織是共產黨,實現馬克斯主義的國家是蘇聯,以及蘇聯的方向就是馬克斯主義理論所指示的方向等等命題。甚至有時候接受它,更意味著敢於冒生命的危險。所以簡單說來,在當時接受馬克斯主義,不可避免地含有對於整個馬克斯主義的一種近乎「皈依」的要素。當然,當時也有人只承認「馬克斯主義」的某一方面,而不能同意它的另一方面,並希望和共產黨保持一定的距離。特別是有不少人對蘇聯的現實情況懷有疑問或者不安。但當時大多數的馬克斯主義者認為,那些人不是真的馬克斯主義者,至多只是「同路人」。對馬克斯主義保持一定距離的人,自己也往往有種「慚愧」或者「內疚」的感覺。我以為:人們研究魯迅後期思想時,往往只汪意他是否接受了馬克斯主義,沒有充分意識到他接受了馬克斯主義的哪些部分?他對馬克斯主義的看法有甚麼特點?他的接受了馬克斯主義如何影響他的文章和行動?等等的問題。這種看待魯迅的態度,正反映了當時人們看待「馬克斯主義」的心態〔。〕在這樣的思想脈絡之下,我們可以說竹內好提出了當時一般人不容易注意到的想法。

從現在的觀點來看,我們不難承認,魯迅對「馬克斯主義」的態度裏,很少有「皈依」的成分。當時的年青人往往傾向於把馬克斯主義看作是一套完整的思想、理論體系,要主動地根據它思考。魯迅則不然。因此,如果只問他是否接收了「馬克斯主義」,將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沒有結果的議論。

那麼,魯迅和「馬克斯主義」的關係是怎樣的?我在此冒昧的講幾點個人的看法,請各位指正。

第一,魯迅在接觸馬克斯主義以前,就有近似於階級鬥爭說的想法。例如,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主人和奴隸、富翁和窮人、闊人和老百姓這樣的對立關係,早在魯迅的文章裏就明白得見。在這一點上,與其說魯迅接收「馬克斯主義」的階級鬥爭說,不如說馬克斯主義的階級鬥爭說,堅定了他原有關於階級的初步認迫。在這過程中,魯迅在廣東親眼看見青年屠殺青年的經歷,曾起過很大的作用,現在就不多說。

第二,在魯迅走向馬克斯主義的過程中,比較有影響力的是他和柔石、瞿秋白等個別的馬克斯主義者之間的信賴關係。「無論從舊道德,從新道德,只要是損己利人的,他就挑選上,自己背起來」[3]的柔石,以及魯迅待意為他而寫「人生得一知己足矣」的瞿秋白,或者還可以加上馮雪峰等人都是。對於年已五十,歷經了曲折人生道路的魯迅來說,書本上的理論可能不如這些樸素、認真工作的人物來得有說服力。

第三,魯迅確實在三〇年代擁護、支持中國共產黨,並積極參加協助由中共組織和指導的「左翼作家聯盟」的活動。我認為這主要是因為,他漸漸承認在當時的情況下,他們多少有改變中國的現實力量,並認為當時的中國,除了他們以外,幾乎沒有其他能夠改革現狀的政治力量。魯迅有時對於當時包括共產黨員在內的左翼青年嚴加批評,這是大家所公認的。

我並不是說魯迅完全超越了當時「馬克斯主義者」一般有的缺點。從現在的觀點來看,不能否認他對蘇聯的看法也有不正確和偏頗的一面。

眾所周知,魯迅曾積極地把蘇聯的文學理論和包括「同路人」作家在內的作品翻譯為中心,因此我就不多說魯迅和蘇聯文學的關係。現在我要談的是,魯迅對當時蘇聯的政治和思想情況的認識。

各位都知道,魯迅在一九三二年,寫了一篇題為〈我們不再受騙了〉的雜感。這是他對「帝國主義」,對蘇聯的謊言的反駁。這篇文章裏,他提到蘇聯的「實業黨」事件。他寫道:

我們被帝國主義及其侍從們真是騙得長久了。十月革命之後,他們總是說蘇聯怎麼窮下去,怎麼兇惡,怎麼破壞文化。但現在的事實怎樣?小麥和煤油的輸出,不是使世界吃驚了麼?正面之敵的實業黨的首領,不是也只判了十年的監禁麼?[4]

蘇聯歷史學家A. Medvedev在《甚麼是共產主義?》書中,曾提到這個「實業黨」事件。從中可以大略知道這事件的內容;亦即一九三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十二月七日,「實業黨員」的一批技術專家在莫斯科開庭的公開政治審判中,被裁定有罪。被告們在法庭上,不僅承認自己有罪,並主動、詳細地供述了他們的破壞、內奸活動以及和外國使館的關係,甚至和法國總統也有關聯。雖然法國總統在開庭期間發表聲明,全面否定和被告的關係,他的聲明卻反而被看作是陰謀的證據。

A. Medvedev把「實業黨」事件記載在該書的第四章〈史達林個人崇拜的開始〉,也就是說他把這看作隨著史達林個人崇拜,而產生的「整肅」初期的事件。他在本書第四章第三節(1928-1931年裁判的虛偽性格)中,具體地說明實業黨事件的證據是靠不住的,並指出在法庭上所展開的離奇事項[5]。

一九三〇年,史達林的「整肅」才剛剛開始,還沒有全面擴大,仍處萌芽狀態。A. Medvedev也說道:「由於公眾對於蘇維埃裁判的信賴的動搖,在一九三〇年還很微小,因此蘇維埃市民大都把法國總統的聲明,看作是實際陰謀的證據」。我們固然不能因為魯迅沒有看透這些判決所含有的危險性,而責難他。但是,魯迅的這篇文章顯現出,他也和當時世界的左派知識份子有共同的傾向:那就是蘇聯獨裁政治的產生與成長所含有的危險性之警覺心是不夠的。

當然我並不是說:魯迅當時的思想不過是「社會主義」幻想的一種,沒有價值。我現在依然認為,魯迅仍是當時世界上最有智慧的知識份子之一,他的文章是二十世紀中國最寶貴的遺產之一。不過,我不贊成把魯迅看作完全沒有弱點的人,也不認為他已經克服了當時馬克斯主義者的所有缺點。我認為,不應該忽視魯迅畢竟也是生活在三〇年代的事實;在當時的生活環境中,願意和盼望實現更新穎、平等的社會者之一,他也無法擺脫時代思想的侷限。

二、關於魯迅當時心境的特徵

第二個問題是比較小的問題。「心境」這個詞,和思想之類的詞彙比較起來,似乎〔沒有甚麼〕份量。但是至少在文學研究上,是應該更加重視的問題。八〇年代以後,大陸的魯迅研究者開始注意這一方面[6]。我自己也受了很多啟發和刺激。在這裏,謹提出我個人尚未成熟的看法。

晚年魯迅的心境不免有一種黯淡、悲觀的色彩,這是有些學者已經指出的。那原因當然不單純,是比較複雜的。比如說,日本侵略行動的白熱化,國民黨政府言論思想鎮壓的激烈化,左聯不停的內訌,以及他個人身體狀況惡化等都是其中因素。現在我還要指出另外一個原因。

扼要地說,當時魯迅常常感覺,包括文化界在內的整個中國社會又開始漸漸保守、老化起來,且有日益加強的趨勢。例如,從魯迅〈重三感舊——一九三三年憶光緒朝末〉一文裏,可以看出那種心情。

甲午戰敗,他們自以為覺悟了,於是要「維新」,……還要學英文,學日文,……那目的是要看「洋書」,看洋書的緣故是要給中國圖「富強」,……連八股出身的張之洞,他托繆荃孫代做的《書目答問》也竭力添進各種譯本去,可見這「維新」風潮之烈了。
然而現在是別一種現象了。有些新青年,境遇正和「老新黨」相反,八股毒是絲毫沒有染過的,出身又是學校,也並非國學的專家,但是,學起篆字來了,填起詞來了,勸人看《莊子》《文選》了,……簡直就如光緒初年的雅人一樣,所不同者,缺少辮子和有時穿穿洋服而已。[7]

這篇文章涉及施螫存和劉半農等人,而重點在劉半農。我將在下節談到魯迅和施螫存,關於勸青年讀莊子的論爭。這裏我感興趣的是魯迅對劉半農有比較複雜的感情。魯迅撰寫〈重三感舊〉的那一天,劉半農在《論語》雜誌第二十六期,發表了他的《閱卷雜詩》其中的六首,並加註,嚴厲地挖苦他閱卷時發現的錯字。十一天後,魯迅寫了〈「感舊」以後(下)〉,批評劉半農:

五四運動時候,提倡(劉先生或者會解作「提起婊子」來的罷)白話的人們,寫錯幾個字,用錯幾個古典,是不以為奇的,但因為有些反對者説提倡白話者都是不知古書,信口胡說的人,所以往往也做幾句古文,以塞他們的嘴。......當時的白話運動是勝利了,有些戰士,還因此爬了上去,但也因為爬了上去,就不但不再爲白話戰鬥,並且將它踏在腳下,拿出古字來嘲笑後進的青年了。[8]

魯迅在文末這樣寫道:

現在有兩個人在這裏:一個是中學生,文中寫「留學生」為「流學生」,錯了一個字;一個是大學敎授,就得意洋洋的做了一首詩,曰:「先生犯了彌天罪,罰往西洋把學流,應是九流加一等,面筋熟盡一鍋油。」我們看罷,可笑是在那一面呢?[9]

劉半農第二年,即一九三四年七月死了。魯迅應李小峰邀稿,寫了哀悼他的一篇文章。

但半農的活發,有時頗近於草率,勇敢也有失之無謀的地方。但是,要商量襲擊敵人的時候,他還是妤伙伴,進行之際,心口並不相應,或者暗暗的給你一刀,他是決不會的。倘若失了算,那是因為沒有算好的緣故。 
不錯,半農確是淺。但他的淺,卻如一條清溪,澄澈見底,縱有多少沉渣和腐草,也不掩其大體的清。……近幾年,半農漸漸的據了要津,我也漸漸的更將他忘卻;但從報章上看見他禁稱「蜜斯」之類,卻很起了反感:我以為這些事情是不必半農來做的。從去年來,又看見他不斷的做打油詩,弄爛古文,回想先前的交情,也往往不免長嘆。…… 
《新青年》每出一期,就開一次編輯會,……其時最惹我注意的是陳獨秀和胡適之。例如將韜略比作一間倉庫罷,獨秀先生的是外面豎一面大旗,大書道:「内皆武器,來者小心!」但那門卻開著的,裏面有幾枝槍,幾把刀,一目了然,用不著提防。適之先生的是緊緊的關著門,門上點一條小纸條道:「内無武器,請勿疑慮!」這自然可以是眞的,但有些人——至少我這樣的人——有時總不免要側著頭想一想。半農卻是令人不覺其有「武庫」的一個人,所以我佩服陳胡,卻親近半農。…… 
不過,半農的忠厚,是還使我感動的。我前年曾到北平,後來有人通知我,半農是要來看我的,有誰恐嚇了他一下,不敢來了。這使我很漸愧,因為我到北平後,實在未曾有過訪問半農的心思。 
現在他死去了,我對于他的感情,和他生時也並無變化。我愛十年前的半農,而憎惡他的近幾年。這憎惡是朋友的憎惡,因為我希望他常是十年前的半農,他的為戰士,即使「淺」罷,卻于中國更為有益。我願以憤火照出他的戰績,免使一群陷沙鬼將他先前的光榮和死屍一同拖入爛泥的深淵。[10]

魯迅一方面深愛劉半農的爲人,另一方面,因爲愛他,就惋惜他的晚年,而哀悼晚年的半農。魯迅這樣的感覺使我感動。因爲我認爲,這表示魯迅對人的言論和行動,有冷靜、清醒的評價,但是他對於人格卻有深刻而溫暖的理解。

魯迅當時感受到的,不僅是左聯,在文化界全般也看得到的老化、保守化的傾向。尤其劉半農等《新青年》時期的盟友的變化,使他感覺悲哀和寂寞。

雖然「新文學」已經成立了十幾年,十幾年可說是很長,但是換個視角來看,也可算短。特別是人年紀越老大,不可避免的對逝去的時光會感覺比較短暫。而從年已過五十的魯迅看來,當時的情況,好像是要否定整個十多年來「新文學」的意義。我認爲:「我願以憤火照出他的戰績,免使一群陷沙鬼將他先前的光榮和死屍一同拖入爛泥的深淵。」這一句話,正表達出他的這種心情。

要完全論證上面看法之準確,大概需要一本書的分量才足夠,現在只能就魯迅晚年的一個傾向,稍作補充。那就是,魯迅在所謂「國防文學論戰」(建國後的大陸稱:「兩個口號的論爭」)時期,所表現出的一種傾向。

關於這個問題,我曾經寫過一篇論文[11],針對魯迅自己寫的部分和瑪雪峰寫的部分的手稿問題加以比較研究,而指出,雖然魯迅和瑪雪峰的政治立場基本上一樣,但是在思考方法上卻不完全一致,這種差異是不能忽視的。關於細節,這裏不能詳說,只能請讀者直接參看這篇論文。現在我想引用這篇論文的一段文字,來表達我對魯迅晚年心情的看法。前文所指出,魯迅對劉半農的失望、「憎惡」和以下文章將提到他對鄭振鐸、傅東華的不信等等,都是發自相同的心情。我認爲這樣的想法並不牽強。

對於當時的魯迅來説,無法擺脱的恐怕是這樣一種狀態:一方面,他對抗日統一戰線包含了國民黨一事充滿疑問,對於左聯解散,對於與此密切相關的周揚等當時的黨員文學家產生不信任感;另一方面,如同「鄭傅」這一辭語和對他們的計較所表現的那樣,魯迅對文藝界、出版界產生了不滿與不信任。這一切全都未加整理充斥於心,使魯迅產生出一種近於防範他人的狀態,而這種對他人的不信任感波及到甚至包括茅盾在内的廣大範圍。他對於「文藝家協會」的評價當然包含了正當的批評,在承認這一點的基礎上,恐怕不能不說他把該協會看做「鄭傅」的《文學》謀求小集團利益的產物這一見解缺少心理平衡。[12] 
我並不是要把心理學的方法硬套在當時的情泥,也不是要把當時論爭的原因都還原於魯迅的「不平衡」心理。我在論文的結語寫道: 
我的出發點是:無論是魯迅還是魯迅以外的個人、集團、意識形態,都不把其作為絕對的尺度;我想把歷史作為有時聯合有時對立相爭的、人們一切行為的總和來把握,並由此來思考歷史所具有的多種可能性和現實的歷史發展道路的意味。為此,我想聽清由各種人物和集團、潮流構成的交響樂本來的聲音,並準確地聽清楚其中每個人的音調。而且,魯迅所奏的音調不也是尚未完全聽準確嗎?我想把本文作為探討如何準確聽清魯迅音調方法的一個試論。[13]

本稿的目的也是一樣。魯迅對劉半農的看法如何?這個問題相較於他對抗日戰線或者「無產階級專政」的看法,無疑是個小問題。但在一個人的內部,大問題和小問題有時候保有分不開的關係。小問題有時候也含有重要的暗示作用,有助於考察大問題。

三、關於魯迅的「激進性」

最後,我想簡單談談魯迅的「激進性」。大家知道,魯迅文章有不少令人感覺過於激進的話,而且某些話語有時候被利用爲政治運動的口號,起了否定的作用。例如,「打落水狗」這一句話,在文革時期被利用爲打倒和迫害「敵人」的口號,加強了運動的破壞性和冷酷性。因此,有些人把魯迅的思想本身看做「激進」,不是沒有原因的。不過,我不贊成這種看法。我想對這問題提出兩個論點:

一、不能把個人的想法、表現與政治路線、方針混爲一談。請容許我在這裏引用日本著名政治學者丸山真男的話。丸山真男在五〇年代末,對於包括中國〈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運動在內的「社會主義與自由」的問題,有以下的看法:

只要馬克斯主義是在野的一種反對科學(oppositionswissenschaft ),不管它的影響力多麼大,它在原理上仍然保持著許多學派中的一個學派的性格,所以需要在思想與學問的自由市場裏,和站在其它立場的思想、學問,不斷地比較其眞理性。可是坐在(國家)權力寶座的馬克斯主義,不再是多數方法之中的一個方法。[14]

我認爲在考察我們現在的問題時,丸山真男的這段話很有參考價值。仿照他的說法:則只要魯迅的語彙是一個文人的語彙,不管他的名聲和權威多麼高,它仍然保持著個人發言的性格,所以需要在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市場,和反對的思想、言論比較其真理性與說服力。可是,一旦被政治權力掌握,就不再是他個人的語彙了。

五〇年代以來,魯迅確實被吹捧得過頭,尤其在文革時期,更是被歪曲、利用作爲文革正當化的武器。但是,如果忽視政治路線、方針上的語彙,和個人語彙表現的分別,那倒是輕忽了國家權力的支配言論的危險,而有發展爲輕視個人言論自由的危險。

二、魯迅常使用「反語」(paradox) [15]。這是因爲在有著悠久且沉重傳統的中國,一般的表達方式不能突破傳統思考的侷限,所以只能運用違反一般民眾思考模式的方法,而給予強力衝擊。「反語」,就是表面上的意思顯得違反事實或者真理,其實指出一種不容易看到的事實或者真理的說法,因此如果無法理解那是反語,而以爲是正面的真理,當然一定產生負面的結果。何況如果一旦產生反語和政治權力結合,爲政治權力所利用的情況,反語就會發揮更激烈的否定作用。當然,造成這些不好的結果的責任,應該由利用反語的人負責的,而反語本身或最初發出那反語的人是沒有責任的。

雖然魯迅的反語有時候具有太強的衝擊力,而引發「副作用」。但是如果沒有那些反語,魯迅的文章就會失去深刻性和尖銳性,那就不是魯迅了。如果因爲那些「副作用」,就否定魯迅的文章和思想的話,等於是拋棄中國現代文學裏最好的遺產之一。

另外,魯迅的「少看中國書」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反語」例子。自從魯迅發表這意見以後,就引起許多人的反感和責難。但是對這個問題,我們也要考慮,他發出那句話當時的情況和歷史背景。(這個問題是一九二五年發生的,和三〇年代沒有直接關係,但上面提到的關於勸青年讀《莊子》、《文選》問題論爭,實質上是〈青年必讀書〉問題的重現。)

幾年前,日本的年青學者清水賢一郎曾做過很有意思的研究[16]。他在北京大學留學時,整理了《京報副刊》中有關「青年愛讀書」的意見調查結果。這個調查是和眾所周知的「青年必讀書」的意見調查同時進行的;向學生們詢問他們喜愛閱讀的書,而向教授、作家們詢問他們推薦給青年的必讀書目。魯迅的〈青年必讀書〉[17]是對於這次意見調查的答復。

詳細的經過,現在不得不省略,只能簡單看看清水介紹的「愛讀書」的結果。根據清水的整理,青年們所列舉的「愛讀書」是這樣的:一《紅樓夢》、二《水滸》、三《西廂記》、四《吶喊》、五《史記》、六《三國》、七《詩經》、八《儒林外史》、九《左傳》、十《胡適文存》等等。

這裏值得注目的是,「愛讀書」中沒有外國書籍的這個事實。屬於「新文學」的也只有《吶喊》和《胡適文存》兩種而已。但是,姑且不論這個事實,只要看一看以下排列到五十爲止的書名,也看得出外國書籍只有四種,那就是十九《結婚的愛》(M. Stopes英國)、二十《少年維特的煩惱》、四十二《愛的成年》(Carpenter英國)、四十四《易卜生集》。

這個事實表示:《新青年》創刊以後,雖然已經過了十年,中國青年的眼光主要還是朝向中國書籍,而對外國書籍並不怎麼有興趣。

拿同時代日本的情況來和中國相比較,便可以看出兩國差異的有趣對照。日本當時並沒有同樣的意見調查記錄。但是,自一九二七年七月起,日本開始出版發行《岩波文庫》。《岩波文庫》是岩波書店出版的小型攜帶本叢書,雖然價格比較便宜,卻也包羅了日本國內外、從古至今的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名著,一直到現在仍然爲普及文化、提高國民(尤其是青年學生)的文化水平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而《魯迅選集》(一卷本)自從一九三五年,被收入這套《文庫》以後,魯迅作品的讀者範圍就大大地擴大了。因此只要看一看《岩波文庫》的出版內容,就能知道當時哪些書籍受到日本讀書界歡迎。

一九二七年七月,《岩波文庫》出版發行的內容,共有二十三種,其中十一種是以文學爲主的日本書,十二種是西方的哲學著作和文學作品。直到一九二七年底,《岩波文庫》出版的書籍共計七十二種,其中日文書有三十三種,外國書籍則有三十九種。

當然不能說這些結果完全代表當時整個出版界的傾向,這畢竟只是一小部分而已。《京報副刊》意見調查的結果,也只是顯示一部分青年的傾向罷了。但是,至少不能否認的是,當時的中國青年對於外國文化的興趣,以及學習外國文化的熱情,並沒有《岩波文庫》出版當時的日本人那麼的強烈。

我的意思並不是要以日本的例子作標準,來批評中國的情況。我認爲重視西方近代文化的這種傾向是日本人的優點,同時也是弱點。明治時代以來,很多日本人(例如,夏目漱石、竹內好)就已經再三反覆地指出,近代日本人接受西方文化方的淺薄性,以及自我創造的貧乏性。我個人也同意他們的批判。

不過,反過來考察中國(特別是從外國來看)時,我認爲中國人在接受外國文化的這個問題上,有不太積極的傾向,且不能否認的,有時候還因此引發負面作用。

我認爲,這也是中國人自古代以來一直保有高度文化的結果。不過,文化傳統雖然是很珍貴的遺產,有時候卻會變爲沈重負擔。

不顧過於簡單化的危險而大膽地說的話,我認爲,生於文明發祥地且有幾千年文化傳統的中國人,碰到新的難題時,往往向中國的古老典籍尋求解答(日本人則是向外國找模範)。這是日本人所沒有的優點。在日本人來看,那是既可羨慕也可同情的習慣。可羨慕的是因爲中國有那麼深遠的文化傳統使我們羨慕,但在反面,那也是一種重擔,我們同情中國人。中國的「古已有之」的想法,往往阻礙過改革,我想是大家都承認的,現在不贅說了。但「五四新文化運動」開始以後已過了十年,祈望青年多關心外國的新文化,多讀外國書,批評和改革中國傳統文化,把這願望用強烈的「反語」形式表現的就是魯迅的〈青年必讀書〉。使魯迅這麼寫的原因是,中國人多少有一種共同傾向,那就是:雖然面對著嶄新的問題,卻往往忽視那問題的新的性質,不善於積極接受外國的新事物和新思想。魯迅常常批評的「古已有之」一句話,就是這種傾向的極端表現。因此魯迅爲了打破這根深蒂固的傳統,只好利用「反語」的形式給予人們激烈的衝擊。

眾所周知,魯迅一生翻譯了和他的著作幾乎同樣數量的作品,並且再三強調翻譯的重要性,慨嘆中國的優質翻譯太少,他自己也編輯了專門刊登翻譯作品的優良雜誌。至於對青年人的態度,他信賴老實地努力於翻譯工作的人,其程度有時候超過了他對專愛「創作」的年青作家的態度。

如此看來,我們可以說,魯迅既熟悉中國傳統文化,也能跳出傳統思考的框架,是一位深切察覺中國文明、中國文化毛病的人。對他來說,乍看似乎偏激的「反語」是絕對不可缺少的。這不單是表現的形式,也是認識方法的一部分。


原注:

[1] 丸山昇:《魯迅と革命文學》(東京:紀伊國屋書店,1972年),頁9。

[2] 竹內好:《魯迅》(東京:日本評論社,1994年;東京:未來社,1986年),頁132-133。李心峰譯本(浙江:浙江文藝出版社,1986年),頁113。

[3] 魯迅:〈為了忘卻的紀念〉,《魯迅全集》(以下簡稱《全集》)(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第4卷,頁483。

[4] 《全集》,第4卷,頁429。

[5] 原著筆者未見,本稿是根據日譯本《共產主義とは何か》(東京:三一書房,1973年),上冊,頁82-202。《全集》譯為實業黨,日本譯為產業黨。

[6] 例如,吳俊:《魯迅個性心理研究》(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年)。

[7] 《全集》,第5卷,頁324-325。1933年10月1日。

[8] 《全集》,第5卷,頁334。1933年10月12日

[9] 同上,頁 334-335。

[10] 〈懷劉半農君〉,《全集》,第6卷,頁71-73。

[11]丸山昇:〈「答徐懋庸並關於抗日統一戰線問題」手稿の周邊——魯迅の晚年と馮雪峰をめくつて〉,《中國——社會と文化》第8號(東京:中國社會文化學會,1993年8月),頁211-230。孫歌譯:〈「答徐懋庸並關於抗日統一戰線問題」手稿引發的思考〉,《魯迅研究月刊》第11期(北京:魯迅博物館,1993年),頁40-51。

[12] 前引孫歌譯,頁48。

[13] 前引孫歌譯,頁49。

[14] 丸山真男:〈「現代政治の思想行動」第二部追記(1957年3月冩)〉,《丸山真男集》(東京:岩波書店,1996年),第7卷,頁22。

[15] 「paradox」一詞意思比較複雜。在此,使用「反語」一詞,意指「statement which seems to be foolish or impossible,but which has some truth in it」似非而是的雋語。

[16]清水賢一郎:〈一九二五年北京における讀書と讀者層——《京報副刊》青年愛讀書アンケートをぐつて〉(一九二五年北京讀者和讀者層——關於《京報副刊》青年愛讀書的意見調査),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日本中國學會第四十六屆大會的口頭報告。

[17] 《全集》,第3卷,頁12 。1925年2月10日。

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侯家駒:〈均輸平準小考〉



*本篇原刊《大陸雜誌》第五十八卷第四期(一九七九年四月),頁六至十三。今摘錄自《史記考證.秦漢中古史研究論集》,臺北:大陸雜誌社編輯委員會,一九八一年,頁四零四至四一一。此書為《大陸雜誌史學叢書》第五輯第二冊。抄錄時,在不影響文意的前提下,略加標點,尤其書名號及篇名號;凡內文疑有衍誤處,包括徵引文獻偶與通行之點校本略有相異者,未暇逐句對校,僅就其中較明顯之謬誤,酌量校改,以方括號標示,並加案語,略作說明。原註則移入正文中,以朱色小號字體標示。

本文雖稱「均輸平準小考」,但其重點置於均輸〔註一〕嚴格說來,本文所稱均輸,只限於漢武帝時大司農下之均輸,而不涉及少府——蓋因按《漢書.百官表》,少府中水衡都尉下有均輸、鍾官、辨銅令。,這是由於在撰寫「司馬遷的自由經濟思想」過程中,發現〈平準書〉中有關均輸之意義並不明確,而各家注解多屬臆測,不僅彼此有抵觸之處,而且,自我間有矛盾,並與〈平準書〉原文意義不相吻合。乃閱《通典》、《西漢會要》、《二十四史九通政典類要合編》等類書,發現僅照錄〈平準書〉或《漢書.食貨志》中有關文字,最多增錄《鹽鐵論》中有關敘述,以致仍然不能確切瞭解何謂「均輸」。

隨而,瀏覽近人所著通史、秦漢史、及經濟史。發現大多未予提及——例如錢穆的《國史大綱》、章嶔的《中華通史》、鄧之誠的《中華二千年史》、呂思勉的《中國通史》、開明版《秦漢史》;或者是照錄〈平準書〉後若干文句,由於「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據而認為此乃漢武帝貢獻之一——如繆鳳林的《中國通史要略》;或者是照錄〈平準書〉與《鹽鐵論》中有關文句,但認為此待措施亦有不當之處——如鄭合成的《中國經濟史研究》。讀前者,固然不知均輸為何物,讀後二者,仍不瞭解。還是日人森谷克己講老實話,「均輸及平準的全貌不一定是可使人明瞭的」〔註二〕森谷克己(陳昌蔚譯)《中國社會經濟史》,商務,一六六頁。。但讀傅樂成所著(夏德儀校訂)《中國通史》上冊(民國五十三年,大中國圖書公司)二一三頁處,有較為明晰之描繪:

「均輸行之於各地,其辦法是各郡國每年應獻給皇帝的若干土產,不必直運京師,可交給當地的均輸官,由它轉運到市價最高的地方出賣,得錢歸公。」〔註三〕余又蓀的《中國通史綱要》,陳致平《中國通史一百講》,與韓復智的《兩漢的經濟思想》,都作同樣解釋,此外,陳嘉言的五專用中國歷史(大中國版)七十頁,則解釋為「武帝規定將貢物就地官賣,將所賣之錢歸入國庫」,則只注意到下述《集解》中「孟康曰……平其所在時價」,而忽略了「官更於他處賣之」。

這段文字很簡單明瞭地把均輸的職能,勾繪出一個輪廓,可惜的是解釋錯了,蓋因仔細推敲〈平準書〉、〈食貨志〉、《鹽鐵論》,及後人有關論述,當可發現均輸主要工作之一是「買」而不是「賣」。傅著所以誤解,可能是受《集解》中一字之誤,方苞之誤注,以及〈平準書〉後段原文之影響。本文目的,除正此等之誤外,並還均輸平準原來面目,且論其得失。
一、孟康一字之誤 

在〈平準書〉中「而桑弘羊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下,《集解》:「孟康曰,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漢書》百官表,大司農屬官有均輸令。」自「孟康曰」至「平其所在時價」,玩味其語意,下面應該接著「官更於他處買之」,而非「賣之」,蓋因「諸當所輸於官者」中之「當」字,須特別予以注意,因為在此處,「當」字很像英文中的Should be,是一種虛擬筆法,實際上並未真正做到。亦就是說,各地本來應當輸往京師的實物——這就是「輸其土地所饒」(是〈禹貢〉中貢輸當地主要產品之意),現在按當地價格折為現金(即「平其所在時價」),交給政府均輸官,由均輸官在他處購買。假若不是在本處折為現金,則根本就不必言及「平其所在時價」;事實上,在商業不太發達的社會裡,國家是需要各地貢輸實物,以供養京師中皇室與中央政府人員。是以,此所謂「他處」,多半應為京師,因為本「當」「輸於」京師的實物,現在,折為代金,當然須在京師或其附近購買,再交予中央政府,而減少公私運輸之勞,故「輸者既便」;至於「官者自利」,是因為各地輸往京師之物祺多(包括侯國之租稅),政府以實物作為官吏薪俸,而官吏與貴族於自用之餘,將所獲實物大部分出售,以致京師物價會低於各地很多,這可用《續通志》中述及宋制均輸市易之法時一段話作為補充:

「神宗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今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供,每數有常數,年豐則便道可以多致,而或不能贏;年歉則物貴難以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今發運實總六路之賦,而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

其中所謂「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乃是均輸前的情況。今若在當地按市價折為代金,到京師以半價購之,剩餘的錢歸之官府,豈不是「輸者既便,而官有利」?或者有人認為各地都採取折為代金之均輸制度,則京師豈可買到實物?這是因為桑弘羊於開始,只是「稍稍置均輸」而已,後來,亦不過只令「遠方」如此,其他地方仍輸實物。尤有進者,宋代距離漢代遠較現代為近,上述宋神宗時均輸之議,很可能是上師漢代原意,是以,由引文中「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六可見孟康曰官更於他處「賣」之,是「買」之之誤。

事實上,《集解》「官更於他處賣之」句中,「賣」為「買」之誤,更可從漢代《鹽鐵論》中得到證明:「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于京,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平準則不失職,均輸則民齋勞逸。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非開利孔,為民罪梯者也。文學曰,古者之賦稅於民也,因其所工,不求所拙,農人納其穫,女工効其功。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間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留難與之為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間之所為耳。行姦賣平,農民重苦,女工再稅,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則萬物并收;萬物并收,則物騰躍。躍則商賈侔利。自市則吏容姦豪,而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輕賈奸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蓋古之均輸,所以齊勞逸,而便貢輸,非以為利而賈萬物也。」(〈本議第一〉)

此處的大夫,即倡議均輸與掌財經大權的桑弘羊,昭帝時為御史大夫,引文中,他所說的均輸,主要是指晚期的均輸,後面將予討論。現在值得注意的,乃是文學所說的「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其所謂「釋其所有」,是指不要人民納其「所有」,現金則為「其所無」。由於繳納賦稅者都需要用實物易現金,大家競售,以致價格驟降,結果是大家「賤賣貨物」,導使需要更多數量的產物,去繳納一定數額的作為賦稅之產物,所以「農民重苦,女工再稅。」這些都是均輸的不良效果,但就本文目的言,這再說明了「孟康曰……官更於他處賣之」中之「賣」字,實為「買」字之誤——無論是他本人的筆誤,還是傳抄之誤,蓋因人民既在當地「賤賣貨物」,其納現之意甚明,而均輸官不可能於當地收到現金後,再到「他處賣」實物。

尤有進者,假若孟康所謂「官更於他處賣之」這句話成立,則〈平準書〉後段所述:「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變為不可解,因為市者買也,各均輸官於其所屬郡國收到人民賦稅代金,需在京師或其附近購買實物以輸中央,這就是「諸官各自市」,大家都在差不多時候買,故「相與爭」,買者間競爭,會將物價抬高,「物故騰躍」。這段文字本來極易瞭解,但因孟康所云中「買」字誤為「賣」,就變得不倫不類了,蓋因諸「官更於他處賣之」,則「各自市」中的「市」字,就非得變為「賣」字不可——這已與字義抵觸,一不可解也;尤有進者,賣者間競爭,是競賣,即大家同時都要出售,照理,物價應該低落,怎麼會反而「物故騰躍」?再不可解也;再加方苞也許根據孟康所曰「賣之」,而作成不合理之注,益不可解也。

據《考證》〔註四〕瀧川龜太郎,《史記會註考證》。:「方苞曰:諸官各自市者,儲以待用,及貴而糴之也」,其「儲以待用」,顯然受「孟康曰……賣之」的影響,但把「各自市,相與爭」,解釋為囤積居奇,實在是想像力過於豐富。其所以如此,是牽強地把「市」釋為「賣之」,並知賣者競售,物價應跌,所以不得不加上臆測的囤積居奇,以解釋「物故騰躍」。由此可見,「孟康曰」中「賣」為「買」之誤,先是造成方苞的誤注,再造成上述傅著誤釋「均輸」之義。

再就晚近史實推論,亦可知孟康所云「賣」字為「買」之誤。抗戰期間,政府為籌措軍糧,乃徵收大戶餘糧。其方法是按官價收購,規定大戶運往指定地點(多為省會)。由於路途遙遠,運費太高,各大戶乃於指定交糧地點收購,以便繳納。因為很多大戶於同一時候收購,故該處糧價高漲。這不但可用來解釋漢代「於他處賣之」應為「買之」,而且,亦說明了「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的道理,所不同者,漢代收購者為「諸」均輸「官」,抗戰時收購者為繳糧諸民。

傅著誤釋,除受孟康筆誤(假定不是傳抄之誤)與方苞誤注外,亦很可能受到〈平準書〉末句:「卜式言曰:今弘羊令更坐市列肆,販物求利」之影響(這當然是我的猜想),因為「坐市列肆,販物求利」,正是「賣之」。殊不知此八字,是指平準,而非均輸,觀以上引述《鹽鐵論.本議》中「大夫曰……開委府于京,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故曰平準」可知,而太史公以「平準」為其書名,而以卜式語結尾,正是畫龍點睛之意。

二、均輸、平準真象 

以上所述,乃是闢解孟康一字之誤,以及傅著之誤釋。現在,卻要對均輸作一番明確的解說,以還其原來面目。〈平準書〉中有關均輸與平準〔書〕涉川案:「書」字疑衍。的敘述如下:

「而孔僅之使天下鑄作器,三年中,拜為大農,位列九卿。而桑弘羊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漢連兵三歲,誅羌,滅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賦稅。南陽、漢中以往郡,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幣物,傳車馬被具。而初郡時時小反,殺吏,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閒歲萬餘人,費皆仰給大農。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贍之。然兵所過縣,為以訾給毋乏而已,不敢言擅賦法矣。其明年,元封元年,卜式貶秩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筦天下鹽鐵。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漢書.食貨志》,貴作「如異」)時,商賈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為然,許之。於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到太山,巡海上,竝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弘羊又請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罪。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復終身,不告緡。他郡各輸急處,而諸農各致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餘穀,諸物(《漢書》缺「物」字)均輸帛五百萬匹。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於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再百斤焉。是歲小旱,上令官求雨,卜式言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販物求利。烹弘羊,天乃雨。」

上述孔僅拜為大農時間,據《集解》,「徐廣曰元鼎二年」,即公元前一二五年。當時,桑弘羊為大農丞,只是「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他所以要稍置均輸,其動機可能是前面引述他自己在《鹽鐵論》中說的「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這表示運送實物不值煩勞,而且品質不一。他的「稍置均輸」,當然是只於若干地方設立址輸官,而不是普遍設立。其做法可能如下:

一、於運輸不便之處,設立均輸官,收取人民實物賦稅之代金,而於京師或他處買之,以輸給中央;在其他若干地方,專設均輸官收取實物賦稅,以運往京師,或是像以前一樣運送,但無專設官府。

二、代金為現金(即銅幣)或布帛,或者於京師及他處,以收到的現金購買布帛,交由中央政府儲存,這可以上述引文中「諸物均輸帛五百萬匹」為證。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布帛可作貨幣使用(直至唐代尚如此);另一方面,可能是由於物價膨漲,官員為保值而購布帛。

三、均輸官之設立,除「通貨物」外,很可能與鹽鐵專賣有關,蓋引文中「桑弘羊……稍稍置均輸」是上承「孔僅之使天下鑄作器」,而鹽鐵專賣,就是孔僅為大農丞時之建議,當時他「領鹽鐵事」,現在,他拜為大農,桑弘羊繼任為大農丞,當然是繼領鹽鐵事,是以,很可能為著流通鹽鐵,而於若干關鍵地方「稍稍置均輸」,這又可從以下「初郡時時小反……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以及普遍在「各縣置均輸鹽鐵官」看出。

由此推論,均輸官的任務大致有三:(一)運輸不便處之均輸官,在當地收取賦稅代金(現金或帛),在京師或他處購入實物或布帛,以輸往中央;(二)運輸方便處之均輸官,將作為賦稅之實物,輸往中央;(三)出產鹽鐵地方之均輸官,還要把鹽或鐵運出(以後普遍設立時,各不產鹽鐵地方之均輸官,可能運入鹽鐵)。

這樣小規模設置均輸,從政府或桑弘羊觀點看,有兩個主要不良影響:第一、收取代金的均輸官們,都在京師購買實物,因為差不多是在同一時候,所以,在競購情形下物價飛騰,這就是引文中所云「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桑弘羊的原意,把實物賦稅在當地以「時價」折為代金,於京師以「半價」購之,則「官」方「有利」,現在,變為高價購入,政府一定有損。第二、各地無論是由專設的均輸官還是由一般官府自己運往京師的實物賦稅,因為路途遙遠,以致運費高於實物本身的價值很多,這就是所謂「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使政府又蒙受一重損失。身為大農的桑弘羊,當然不願負擔雙重損失,所以,就在公元前一零九年(元封元年)設立統一買賣機構,以減少前一重損失,這就是平準;再把後一重損失或負擔,轉嫁給人民,而於同時普遍重建均輸制度。

先就後者言,乃是引文中所謂「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而相灌輸。」這是說,均輸已由「稍稍置」,而變為普遍設立。其方式有二:一為距京師較遠之地方,按物價貴時商賈轉販的零售價為準,要求人民把作為賦稅的實物折算為代金,顯然可見折算的價格,是產地價格(人民出售的價格,只是產地價格)加上運費,再加上商賈利潤的零售價格(亦高於批發價格)。而且,這個零售價格還是一年中最高的價格——很可能是青黃兩不接時候的農產品零售價格。但新穀物上市時,價格本來就普遍下跌,更加上人民為繳代金而競售,產地價格更低,以致要賣出更多的實物,才可能繳納一定數額的實物賦稅,所以,「農民重苦,女工再稅。」而桑弘羊這樣做,顯然是為著避免政府在京師或他處購買時遭受物價上漲之風險。《史記》上迢種敘述,本來很清楚,但是,後來很多人昧於經濟實務,卻「疑」為「未明」,反而認為《漢書.食貨志》中有關此事之敘述:「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較為明晰,例如馬廷鸞曰:「今按桑大夫均輸之法,大概驅農民以效商賈之為也。然農民耕鑿,則不過能輸其所有,必商賈懋遷,乃能致其所無。今驅農民以效商賈,則必釋其所有,責其所無,如賢良文學之說矣。太史公〈平準書〉云,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此說疑未明。班孟堅採其語曰,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脫「為賦」二字)而相灌輸。此說渙然矣!蓋作如異時三字,是謂驅農民以效商賈之為也。」〔註五〕引自《二十四史九通政典類要合編》卷二十四。事實上,班固之說反而不明,只不過很合輕商觀念者的胃口。

〈平準書〉中「為賦」後,立即接下「而相灌輸」。仔細觀察,這和上述「為賦」,實在是兩件事:「為賦」是折收代金;「相灌輸」是轉運貨物。據方苞曰:「前此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然猶官自輸,故〔桑〕弘羊以為賦輸或不償其僦(運)費。今曰相灌輸,民以次相輸如灌也。名為不加賦,而我費不啻倍之矣。故當時論其弊,即謂農民重苦,女工再稅也。」〔註六〕同註一。方氏這次注釋,倒是非常正確。只不過,太史公的敘述過於簡略,倘若加上三個字,成為「而於近(或「他」)處相灌輸」,則會更為明顯(太史公或許以為遠方相對之處乃為較近地方;繳納代金相對方法,乃是像以前一樣輸納穀物,此乃眾所皆知之事,故略而不述)這是說,桑弘羊為大農後,普遍設立均輸,其方法有二。一為上述按商賈轉販時之最高零售價格(而非產地價格),把實物賦稅折為代金,以代金繳給中央,或在京師購買實物再繳,全由中央統籌辦理——這是對於距京師較遠地方的辦法。另一較近地方,由均輸官命令當地人民朝京師方向運送實物,但只到鄰境,再由鄰境送往距京師更近之相鄰行政區域,就像接力賽一樣,把實物輸往京師,故曰均輸——亦就是桑弘羊自道的「民齊勞逸」。這是把以往官府自運的負擔,完全轉嫁給人民,以致人民除納其本分賦稅,還要負擔運輸之勞役;在運送過程中,還有其他費用,所以,在此全面均輸制度下,是「農民重苦,女工再稅。」假若這類勞役,沒有抵繳部份賦稅之規定,則愈接近京師之人民,負擔愈重,蓋因「相灌輸」之實物,是像滾雪球那樣,越來越大。

中央政府經由這兩種方式的均輸,收到很多現金與實物,所以,「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其中「貨」字最好釋為「貨幣」,「物」實為「實物」,以致設於京師的中央平準機構,可以統一辦理:「貴即賣之」——因為它握有遠方的賦稅代金,這就是平準工作,從桑弘羊的觀點看,它有很多優點:一為穩定物價——這正是平準的定義;一為師管仲輕重之法,使國家在賤買貴賣中獲利;另一為附帶效果,但在當時,卻頗具說服力,那就是「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因為「崇本抑本」(即重農抑商)是當時最響亮的口號。

後來,宋神宗想實施均輸法,亦師此意,即在前述制置三司條例司進言後,宋神宗「詔令本司具條例以聞,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內帑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續通志》),這亦像漢代平準機關既握有貨幣,又握有實物一樣,俾可「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只不過,漢代平準機關所握有的貨幣與實物,乃是來自均輸所收運的代金與實物,而不是出自宮中,這也許是宋代創始之初的情形。不過,前述制置三司條例司所以云:「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以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倒很像漢代的均輸原意。但於此可見,宋代經濟情況已較開發,所以,各地可能已經不一定要全部繳納實物作為賦稅,而是全部或部分地繳納現金,由官府自行糴買稅斂上供之物。

再從以上所引〈平準書〉最後一段文字看來,政府要想達到均輸之目的,就需全面設立均輸官,而且要在京師統一買賣——這就是平準。所以,均輸與平準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統一買賣與「貴即賣之,賤則買之」的平準,均輸就無法達到「官自有利」之目的;沒有既輸代金,亦輸實物之均輸,平準就不能「盡籠天下之『貨』『物』」,而無法達到成賤買貴賣之功能。

再說回來,如果把《集解》中「孟康曰,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中「賣」字易為「買」,不僅其本身矛盾消除,而且平準中以下文字:「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令遠方各以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亦可解。但這三句文字,都涉及些許經濟常識,以致困惑了很多史學家。

三、均輸、平準評價 

〈平準書〉中既然敘述「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為甚麼太史公還引卜式之言「烹弘羊,天乃雨」為結束?柯維騏與姚鼎等認為「所敘武帝事,未竟而遷死,不得成就其書,故其文止於烹弘羊,天乃雨」,凌稚隆卻不佞為然,以為「一篇結束,借此以斷興利之臣之罪」,顧炎武亦曰:「古人作史,有不待論斷,而于序事之中,即見其指者,雖太史公能之,〈平準書〉末載卜式語,〈王翦傳〉末載客語,〈荊軻傳〉末載魯句踐語,〈晁錯傳〉末載鄧公與景帝語,〈武安侯田蚡傳〉末載武帝語,皆史家於敘事中寓論斷法也。」〔註七〕同註四。

凌、顧二氏所言極是,這正是太史公秉春秋筆法,對均輸、平準(當然亦有鹽鐵專賣)制度之指責,蓋因司馬遷有濃厚的自由經濟思想,所以,在〈貨殖列傳〉中力言:「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而桑弘羊這一套統制經濟,正是與民「爭」利。

關於均輸、平準之評價,蘇軾之批判頗為恰當,前引宋神宗時實施均輸平準制度,當時權開封府推官蘇軾進言曰:「均輸立法之初,其說當淺,徒言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而,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雖不明言販賣,然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營,委曲相通。今官買是物,必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用已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子其賣也,弊復如前。商價之利,何緣而得?縱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續通志》)

蘇軾這番話,頗有見地,那是說,即使就「而官有利」觀點看,這種統制經濟亦是得不償失的,那是因為政府為經營商業而設官置吏,這會所費不貲,並且可能買進價高,賣出價廉,以致無利可圖,而且,即使有利,其所犧牲的原可徵收之商稅,必將更多。

就人民言,損失更多;在繳納賦稅代金之處,人民必需「賤賣貨物」,才可以符合,政府估定的一年中物價最貴時之零售價格;在繳納實物賦稅之處,人民必需把自己及他處繳納的實物運往鄰境,所以「農民重苦,女工再稅。」這就是一般人民而言,就已經有這些困難,至於那些因平準而被剝奪經營權利的商賈,其所損失的利益,更不在話下。

就整個經濟言,均輸平準會扭曲資源分派。例如以上引述〈平準書〉云:自實施均輸平準後,「天子北至朔方,東到太山,巡海上,竝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這些錢帛,本可用於農虞(礦)工商之生產,但為天子揮霍,以致這種資源分派上的扭曲,會影響到全體國民的生產與生活水準。太史公特於〈平準書〉後隱于涉川案:疑「于」乃「喻」或「約」之誤。諷刺曰:「於是,外攘夷狄,內興功業,海內之士,力耕不足糧饟,女子紡績不足衣服。古者嘗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上,猶自以為不足也,無異故云,事勢之流,相激使然,曷足怪焉。」黃震亦曰:「嗚呼!武帝五十年間,因兵革而財用耗,因財用而刑法酷,沸四海而為鼎,生民無所措手足,迨至末年〔註八〕平準立於元封元年,而元封有六年,以下太初、天漢、太和、征和各四年,再加後元二年,是以,以武帝在位五十四年計,平準並非立於其末年。,平準之置,則海內蕭然,戶口減半,陰奪於民之禍,於斯為極,遷備著始終相因之變,特以平準名書,而終之曰,烹弘羊,天乃雨,嗚呼旨哉!」〔註九〕同註二。

均輸平準及其他統制經濟事務,另外還有兩個不良效果:一為嚴刑峻法;一為官商勾結。關於前者,〈平準書〉中曾云「法既益嚴」,又云「自是之後有腹誹之法」,《史記.酷吏列傳》中的酷吏,除郅都外,全屬武帝時代,這是由於「酷吏與平準為因緣」〔註十〕李長之,司馬遷之人格與風格》,臺北開明書店版,一八九頁。,亦即上述黃震所云「因財用而刑法酷」。至於後者,由於政府經營商業,是委之官吏,若平官吏會乘機上下其手,又何止官商勾結而已?《鹽鐵論》中,文學竟屢次提到貪污問題,例如「三業之起,貴人之家,雲行於途, 轂擊於道, 攘公法, 〔申〕私利」(〈刺〔權〕涉川案:原作「機」字,誤。第九〉),「公卿積億萬,大夫積千金,士積百金,利己併財以聚,百姓寒苦,流離於路」(〈地廣第十〔六〕涉川案:原作「二」字,誤。〉),「因權勢以求利者,入不可勝數也。食湖池,管山〔海〕涉川案:「河」應為「海」之誤。,芻蕘者不能與之爭〔澤,商賈不能與之爭〕涉川案:此處疑漏去八字,今據補。利。子貢以布衣致之,而孔子非之,況以勢位求之者乎?」(〈貧富第十七〉)至於官商勾結,可以〈酷吏列傳〉(或《漢書.張湯傳》)中所載一段史實為例:「上問湯曰,吾所為,賈人輒先知之,益居其物,是類有以告之者。湯不謝,湯又佯驚曰,固宜有。」這雖然是朱買臣等三長史,陷害張湯與商人田信勾結圖利,就張湯言,此事固屬子虛,但是,張湯曰「回宜有」,亦即不排除當時有這種事的可能性。



均輸平準的真正害處,是妨害了「布衣匹夫之人,不害於政,不妨百姓,取與以時,而息財富」〔註十一〕此乃太史公於其〈自序〉中述及撰寫〈貨殖列傳〉之動機。之自由經濟。在自由經濟中,每人可為改善其生活而努力,現在,由於均輸平準等統制經濟手段,使「商工市井之利未歸於民,民望不塞也」(《鹽鐵論.相刺第二十》),用當時的話說,是「聚不足」——在《鹽鐵論.散不足第二十九》中,賢良曾提出政治社會上三十二種不合理的現象,總結之以「聚不足」,「聚」是財富聚積於上,「不足」是指百姓不足於下,這便提到了根本的病本〔註十二〕參見徐復觀,〈鹽鐵論中的政治社會文化問題〉,《新亞學報》第十一卷下冊(一九七五年九月)。。是以,均輸平準制度,雖然在表面上,似乎是「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實際上則是「陰奪於民之禍,於斯為極。」因此,均輸平準縱然達到「萬物不得騰踊,故抑天下物」之穩定物價功能,亦不足為訓,蓋因穩定乃是統制經濟的本能——在極端統制下,政府掌握所有財貨與生產工具,以致人民無錢可買,甚至於無物可買,那就毋怪乎物價穩定(至少在公開市場上是如此)——更何況漢代平準只限於京師,其所維持的物價,亦祇限於京師而已,但是,其所付出的代價,卻是整個人民的福祉(生產與生活水準)。

平心而論,假若桑弘羊不是存心與民爭利,為官營利,其做法有很多地方是可取的,不過,需加以相當修正:(一)在繳納代金之處,按時價計算,且寬其限期,不必一時為繳稅而賤賣;(二)在繳納實物之處,人民只需運送很短路程,各地普設倉庫,以便有秩序的運輸;(三)平準之法,旨在平抑物價,而不是從中取利,亦就是說,這些方法是可作為經濟手段,而非財政目的。

四、結論

漢武帝從桑弘羊之議,於兩千多年前建立均輸平準制度,但是,直到現在,「均輸平準的全貌,不一定是可使人明瞭的」,而且,有很多誤解——尤以均輸為甚。其所以如此,除孟康一字之誤外,還有若干文句(〈平準書〉原文及孟注)涉及些許經濟常識,以致使人困惑。

本文除闢除有關誤解外,並試為均輸平準勾繪一簡單輪廓如下:

公元前一一五年(元鼎二年),孔僅升任主管國家財政的大農,由桑弘羊繼任大農丞,並領鹽鐵事,也許為運輸鹽鐵,而在若干地方,稍置均輸。在置均輸官的有些地方,人民可把原要作為繳納國家賦稅的實物,按當地時價折成現金(錢或帛),由均輸官在京師或較廉之他處購買繳交中央;但於其他地方,以及未設均輸官之處,仍輸實物賦稅到京師。桑弘羊收取賦稅代金的主張,是由於既可減少運輸的勞費,亦可使政府獲利:蓋因當時的實物賦稅都輸往京師——其中絕大多數為中央政府稅收;政府將稅收中的實物發放給官吏作為俸祿;作為俸祿的實物,當然會超過官吏及其眷屬本身之消費額很多,以致他們會出售之,那些有封邑的貴族們亦復如此;由於出售者多,是以,均輸官收到賦稅代金後,可在京師(或其附近)以低價買入實物,且有剩餘繳歸政府。

嗣後,這種措施發生兩種不良後果:一為各位收到賦稅代金的均輸官,在同一時候於京師收購實物,以便繳給中央,由於大家競買,以致物價飛騰,而高於各地折算代金的價格,導致政府反而有損失;另一為直接輸送賦稅實物的均輸官,或非均輸機構,由於路途遙遠,以致運費高於賦稅本身的價值。職此之故,桑弘羊乃於公元前一零九年(元封元年)就任大農時,成立統一均輸制度,於各地普設均輸鹽鐵官:(一)在距離京師較遠的地方,均輸官收受人民繳納賦稅代金(錢或帛),折算方法是以全年中價格最高時的零售價為準(而非當時的產地價格),再由均輸官在京師購買實物或以代金繳交政府;(二)在較近地區,賦稅繳實,均輸官專管運輸之責,但是,不像以往那樣官運,而是責令民運,人民由當地運往鄰境,彼地人民再接運至其鄰境;(三)均輸官另一任務,可能是運輸當時由政府專賣的鹽鐵。

這種均輸的結果,財政機構(大農諸官)既可擁有貨幣又可握有實物,為著使這些「貨」「物」作有效流通,桑弘羊乃進一步實施平準以配合之。即在京師設立機構,接受天下之委輸,並製車輛器具,一面統一買賣諸物,另一面,並負擔穩定京師物價之責任,其方法是貴即賣之,賤則買之。

所以,均輸與平準實在是不可分開的制度。這種制度,從當時財政機構看,至少有三個貢獻:(一)穩定物價;(二)官自有利;(三)崇本抑本。但從整個經濟觀點看,至少有下列缺點:第一是繳納代金之處,人民必需賤賣產品,才可繳納高價折算之代金;繳納實物之處,人民除繳納實物外,還需負責接力式的運輸,以致負擔都增加了。第二是與民爭利——與商賈爭利。第二是政府本身由於設官置吏,和實際上也許是貴買賤賣,而增加了不少費用;而且,即便薄有所獲,亦損失原可徵收之商稅。第四是資源分派的扭曲,便原可供人民生產之資源,交由皇帝浪費。第五是導致嚴刑峻法,產生酷吏貪官。第六是官商勾結,敗壞政風,魚肉百姓。歸結起來,其最大的缺陷,乃是這些統制經濟的手段,破壞了可使人人奮發向上之自由經濟。

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

陳力:〈二十世紀古籍辨偽學之檢討〉


*本文摘錄自《特別講演會「中國における書物の傳統」報告書》(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2004年),頁1-8原文有若干明顯的錯字,逕作校改,以全形方括號標示,原注則移入行文之間,以朱色標示,以便於閱讀。


二十世紀是中國歷史上學術最為活躍的時期之一,其中古籍辨偽學尤為突出,爭議最多,格局變化最巨。審視整個二十世紀的古籍辨偽學,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時期:二十世紀前半葉,特別是二、三十年代,古籍辨偽之風最盛,古籍也越辨越偽;二十世紀後半葉,特別是七十年代以後,古籍考辨之學復熾,然古籍越辨越真。從表面上看,這種前後變化的原因似乎是由於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後,一大批青銅器和戰國秦漢簡策與帛書陸續出土,許多從前被認定為「偽書」的文獻找到了更為古老的來源與根據,過去被判為「偽書」的證據一個一個被攻破。但是,在我們看來,問題的關鍵並不僅僅在於有了新的資料為一些上古文獻提供了真確的依據,而在於過去判定它們為偽書的方法與理論本身就需要認真地加以檢討。

一、古籍辨偽的範疇與古籍辨偽學

直到現在,「古籍辨偽」這個概念都是相當含溷的。

顧名思義,所謂「古籍辨偽」就是對古籍真偽的審查。但是,所謂的「真」與「偽」都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古籍的實際情況是,「真」與「偽」是相對的,所涉及的面,也是比較廣的。古籍的「真偽」,有作者的問題,有成書年代的問題,有內容的問題,還有「真」與「偽」的程度問題。或者作者偽,而成書年代不偽;或作者與成書年代不偽,但經過長期流傳,內容已非原貌。就程度而言,有小部分偽,有大部分偽,也有全偽。凡此等等,不一而足。

以作者的問題為例,張心澂在其著名的《偽書通考》裡也提到了古書的作者問題有四種情形,並提出了與之相關的判別真偽的標準。他認為:一、「古人不自著書」,如謂《管子》為管子一派人所作,則不偽;如「題為管夷吾所著,則成偽書矣」。二、「古人著書不自出名」,因此常無作者名,如果這類書題「文王作,周公作,孔子作,曾子作,一人題名,遂成定案,致使後人翻案,發生辨偽之事。」三、「古書世傳非成於一手」,如《左傳》非成於一人之手,而司馬遷謂為左丘明著,於是就成了問題。四、「書名非著者之名」,如《荀子》、《管子》皆書名,如謂作者為荀子、管子,也成了問題。〔注1〕張心澂:《偽書通考》第16-18頁,上海書店出版社影印商務印書館1939年本,19981月。

上述張心澂先生提到的四種情況在古書中確實是非常普遍的,但問題在於,一部書中,作者只是該書所含眾多資訊的一個單元、一個組成部分,我們是否可以將作者之偽與古書之偽等同起來?並且這個所謂的「作者之偽」,在許多情況下,是由後世的改編、傳抄、重刻者「強加」給古書的,並非古書的初編者所定,如果將局部問題與全域問題等量齊觀,恐怕中國古代幾乎所有的書都將被打入「偽書」之列,這的確值得我們深思。在中國幾千年的文明史中,不同時代古書的特點是很不相同的,余嘉錫先生在《古書通例》中就曾指出:

自漢武以後,九流之學,多失其傳。文士著書,強名諸子,既無門徒講授,故其書皆手自削草,躬加撰集。蓋自是而著述始專。……後人習讀漢以後書,又因《隋志》於古書皆題某人撰,妄求其人以實之,遂謂古人著書,亦如後世作文,必皆本人手著。於其中雜入後人之詞者,輒指為偽作,而秦、漢以上無完書矣。不知古人著述之體,正不如是也。〔注2〕余嘉錫:《古書通例》,第11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對於具有不同時代特徵的古書,我們是否可以用一個統一、不變的標準去衡量、判定其真偽?這也值得我們深思。

由於古籍「真」、「偽」標準難於統一,使得「古籍辨偽」的概念相當模糊。同時,從古籍辨偽的歷史來看,它依傍經學而生,從某種意義上說,古籍辨偽常常是經學的附庸,因此不可避免地會打上今、古文經紛爭的烙印。加上各人的著眼點不同、判斷標準不同,因此對文獻的認識也各有差異,雖然如清代乾嘉學者力圖使古籍辨偽更具客觀性,但最終對二十世紀古籍辨偽影響最大的還是以廖平、康有為為代表的今文經學家,二十世紀的疑古思潮,也是在康有為等人疑古惑經思想的啟發下發生的。〔注3〕參見王汎森:《古史辨運動的興起——一個思想史的分析》,允晨文化出版社,19874月。可以這樣說,古籍辨偽學在中國學術史上是一門頗具主觀色彩的學問。

在古籍的辨偽方法方面,古籍辨偽從漢代開始,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其研究的方法也在逐步完備,北魏顏之推,唐代劉知幾、柳宗元,宋代吳棫、鄭樵、朱熹,元代吳澄、明代宋濂、梅鷟等等對古籍辨偽的方法都曾有所論及,或者進行過古籍考辨的實踐,但真正對古籍辨偽方法進行系統論述的是明末學者胡應麟,其《四部正訛》論辨偽之法云:

凡覈偽書之道,覈之《七略》以觀其源;覈之群志以觀其緒;覈之並世之言以觀其稱;覈之異世之言以觀其述;覈之文以觀其體;覈之事以觀其時;覈之撰者以觀其託;覈之傳者以觀其人。覈茲八者,而古今膺籍亡隱情矣。〔注4〕(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卷三十《四部正譌下》,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8月。

胡氏所論,涉及到了古籍流傳、文字內容、時代特徵、著者與傳者等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辨偽學理論,故梁啟超先生謂其書為「有辨偽學以來的第一部著作。我們也可以說,辨偽學到了此時,才成為一種學問」〔注5〕梁啟超:《古書真偽及其年代》第三章「辨偽學的發達」,《梁啟超國學講錄二種》,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6月。

二、二十世紀前半葉的古籍辨偽學

有清一代,文獻的考辨為當時學術的主流,湧現了一大批以文獻考據著稱的學者,如顧炎武、閻若璩、胡渭、姚際恒、錢大昕、崔述、姚振宗等等,考辨的成果超出了以往,但在考辨方法上並無大的突破。真正使古籍辨偽從方法和理論上獲得突破的還是在二十世紀。

二十世紀上半葉在古籍考辨方面用力最多、成就最豐、影響最大的莫過於梁啟超、王國維和顧頡剛先生。

從學術史與思想史的角度來看,梁啟超、王國維、顧頡剛三位先生的學術思想是有很大差異的,特別是王國維和顧頡剛二位先生,雖然顧頡剛先生對王國維先生極為仰慕,甚至夢想與他「攜手而行」〔注6〕顧頡剛:〈我是怎樣編寫〈古史辨〉的?〉,《古史辨》第一冊,第1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3月。,但無論是在王國維先生的學術著作中還是在他的直接表述中,都顯示他與顧頡剛先生為首的疑古學派並不同調。有趣的是,除了梁啟超與疑古學派有著今文經學這一點共同的思想淵源外,三位在治學方法有很大差異的學者在古籍辨偽方面卻有著驚人的一致,如梁啟超與王國維先生都曾經對「今本《紀年》」給予過高度的重視,在梁啟超先生的著作中,這書是被當作偽書的典型而加以剖析的,而王國維先生更撰有《今本竹書紀年疏證》,並成為二十世紀古籍辨偽學的典範。顧頡剛先生則更進了一步,所懷疑與否定者,遠邁梁、王。因此,要對二十世紀上半葉古籍辨偽工作進行分析與評價,必須從這三位二十世紀學界巨人的古籍辨偽方法與理論的分析著手。

梁啟超的古籍辨偽方法

梁啟超先生不僅是近代史界革命的宣導者,也是古籍辨偽的宣傳者與實踐者,同時還是傳統辨偽方法的總結者。1922年,梁啟超先生正式發表了《中國歷史研究法》,1927年發表《古書真偽及其年代》,對古籍辨偽的重要性與方法進行了論述。

甚麽是偽書?偽書有哪幾種情況?梁啟超先生在《古書真偽及其年代》中「偽書的種類及作偽的來歷」一章中歸納了十種情況:

一、為全部偽;
二、一部偽;
三、本無其書而偽;
四、曾有其書,因佚而偽;
五、內容不盡偽,而書名偽;
六、內容不盡偽,而書名人名皆偽;
七、內容及書名不偽而人名偽;
八、盜襲割裂舊書而偽;
九、偽後出偽;
十、偽中益偽。

換言之,凡有以上十類問題的圖書皆可入「偽書」之列。按照這個標準,在傳世先秦兩漢文獻中,不是「偽書」的大概就沒有幾種了,就連《論語》、《史記》等等都包括在內,因此梁先生也不禁感慨道:「中國的偽書,真是多極了!」〔注7〕《古書真偽及其年代》,《梁啟超國學講錄二種》,第146148頁,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6月。顯然,梁啟超先生提出的上述偽書的標準,有些是有問題的。

在辨偽方法上,梁啟超先生在總結前人特別是胡應麟辨偽方法的基礎上,將古籍辨偽的方法歸納為兩方面,即:從傳授統緒上和文義內容上辨別。如何從傳授統緒上辨別?梁啟超先生提出了八種辦法:

一、從舊志不著錄,而定其偽或可疑;
二、從前志著錄,後志已佚,而定其偽或可疑;
三、從今本和舊志說的卷數篇數不同,而定其偽或可疑;
四、從舊志無著者姓名,而定後人隨便附上去的姓名是偽;
五、從舊志或注家已明言是偽書而信其說;
六、後人說某書出現於某時,而那時人並未看見那書,從這上可斷定那書是偽;
七、書初出現,已發生許多問題,或有人證明是偽造,我們當然不能相信;
八、從書的來歷曖昧不明而定其偽。

如何從文義內容上來辨別?梁啟超先生提出了「五大法門」:

一、從字句缺漏處辨別(如從人的稱謂上辨別、從用後代的人名地名朝代名來辨別、從後代的事實或法制來辨別等等);
二、從抄襲舊文處辨別;
三、從佚文上辨別;
四、從文章上辨別(如從名詞、文體、文法、音韻等等);
五、從思想上辨別(如從思想系統和傳授家法辨別、從思想和時代的關係辨別、從專門術語和思想的關係辨別、從襲用後代學說辨別。〔注8〕參見《古書真偽及其年代》第四章「辨別偽書及考證年代的方法」,《梁啟超國學講錄二種》,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6月。

胡適先生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中也對古籍的辨偽工作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尤其對梁啟超先生從文義內容上辨別偽書的「五大法門」極為推崇。除在《古書真偽及其年代》中對辨偽之法進行了專門論述,梁啟超先生在《中國歷史研究法》中還提出了辨偽書的十二條「公例」。

較之胡應麟的辨偽八法,梁啟超先生的辨偽方法無疑要全面得多,因此備受學術界的重視,並且在古籍的考辨中被廣泛應用。

我們認為,梁啟超先生上述的辨偽方法是有許多問題,其直接的後果就是由於採用錯誤的辨偽方法而將一些沒有問題古書錯判為偽書。關於這一點,下面我們將要介紹的高本漢先生的意見對梁啟超先生提到的許多辨偽方法都有具體的評析,於此不贅。

王國維的古籍辨偽方法:以《今本竹書紀年疏證》為例

如果說二十世紀在辨偽方法的總結方面梁啟超先生影響最大,那麽在具體的古籍辨偽實踐方面影響最大的就應該是王國維先生了。

王國維先生的《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曾是二十世紀學術界公認的典範之作。王國維先生選擇「今本《竹書紀年》(以下一般簡稱《紀年》)」作研究,大概不僅因為這是一部所題年代最早、系統最完整的上古史編年著作,也是自清代以來在古籍考辨方面最具典型意義的一部文獻,信「今本」者代有其人,如顧炎武、陳逢衡、雷學淇等;非「今本」者亦代有其人,如錢大昕〔注9〕參見《十駕齋養新錄》卷十三「竹書紀年」條。、崔述〔注10〕參見《考古續說》「竹書紀年辨偽」條。、姚振宗〔注11〕參見《隋書經籍志考證》「《竹書紀年》」條。以及《四庫全書總目》等。

非「今本《紀年》」者,其論證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今本《紀年》」的傳授統緒、「今本《紀年》」的體例、內容與古書所引《紀年》文特別是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和《晉書.束皙傳》關於《紀年》記述之間的差異等方面,可以說,幾乎涉及到了胡應麟和梁啟超先生總結的各種辨偽方法。根據諸家之說,「今本《紀年》」已非汲簡之舊,實為後人所〔葺〕,姚振宗更直指為明嘉靖中天一閣主人范欽偽造。清人朱右曾廣輯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文,匯為一編,名為《汲塚紀年存真》,以與明代所傳《紀年》本相區別,後世遂稱明代以來的傳本為「今本」,而從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文字為「古本」。

在錢大昕、崔述等人考證的基礎上,王國維先生對「今本《紀年》」進行了更為全面和系統的考辨,謂「今本《紀年》」「無一不襲他書,其不見他書者,不過百分之一,又率空洞無事實,所增加者年月而已」,直欲棄之毀之而不惜。〔注12〕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序》,上海古籍書店影印商務印書館1940年《王國維遺書》本,1983年。

但是,仔細分析王國維先生的考證方法與結論,我們認為許多地方都是值得商榷的。

王國維先生所用的考證方法,據其序稱,乃清代閻若璩、惠棟、孫志祖等考辨《尚書》、《孔子家語》之法,即將「今本《紀年》」所自出,一一指明,即所謂「猶捕盜者之獲得真贓」之法。應該承認,這固然是一種可以採用的考辨方法,但不可絕對化,道理很簡單,此本有與彼本內容相同者,也許它們有共同的來源,也許是此本抄彼本,但也有可能是彼本抄此本。清初閻若璩曾以此法論證《大禹謨》之關鍵「人心道心」出於《荀子》一書時,毛奇齡就曾反駁說:

且人心道心雖《荀子》有之,然亦《荀子》引《經》文,不是《經》文引《荀子》。〔注13〕(清)毛奇齡:《西河集》卷二十「與閻潛丘論尚書疏證書」。力案,古文《尚書》是否如現在一般學者所認為的那樣為後人偽造,這仍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但無論如何,毛奇齡所指出的閻若璩所採用的這種辨偽方法的片面〔,〕我以為確實值得我們認真反省。

王國維先生《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所採用的資料大都摘自清人陳逢衡的《竹書紀年集證》,而在《竹書紀年集證》中,這些資料恰恰又是被陳逢衡用來論證今本《紀年》史料價值的依據。

此外,王國維先生的考證還存在著三方面的問題:

第一,將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文字與「今本《紀年》」進行比較,發現問題即指為「今本《紀年》」為後人偽造之證據。一方面,其選擇與「今本《紀年》」作比較的標本——「古本《紀年》」本身就有問題,用一個本身就有問題的東西作為判斷「今本《紀年》」真偽的標本,顯然是不妥的。

第二,由於對「古本《紀年》」還有一個如何理解的問題,如果對古書所引《紀年》文字不能基於正確的理解而將其作為判斷「今本《紀年》」真偽的標準,同樣是不妥的。

第三,忽略了古籍的成書與流傳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古籍的內容必然會在其成書與流傳的過程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果不能對這些問題有「同情之理解」,難免會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

西晉咸寧五年,汲郡人不准盜發界內古塚,獲古書簡策凡數十車。經過整理,得書七十五篇,《竹書紀年》十三篇即其中最重要者。當《紀年》出於汲塚時,「汲郡收書不謹,多毀落殘闕。」〔注14〕《穆天子傳.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文既殘缺,不復詮次。」〔注15〕《晉書.束皙傳》,中華書局標點本。本文凡引用廿四史及註釋者皆為中華書局標點本。兼之汲簡原以「古文」寫就,西晉學者在整理時對其文字「已不能盡識」〔注16〕《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孔穎達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十三經註疏》本。。雖迭經整理,但當時學者對於整理本的文字內容一直都存在著爭議,《晉書.束皙傳》謂「皙在著作,得觀竹書,隨疑分析,皆有義證。」《晉書.王接傳》則云:「時東萊太守陳留王庭堅難之,亦有證據。皙又釋難而庭堅已亡。」對汲簡的反復討論商榷,說明在汲簡出土之初,學者們對簡策的編排、文字的隸定、內容的增刪等等都有很大的分歧,特別是其中有一個很容易被後人忽略的問題,即由於汲塚原簡出土時已經非常淆亂,對於殘缺不全、次序錯亂的簡策的整理復原,必然會建立在整理者對古史固有認識的基礎之上。不同的整理者由於經學觀點不同、對古代歷史的看法不同,整理的結果自然也就各不相同。據夏含夷先生研究,西周初年周王的在位年數,就曾根據一些傳統說法結合汲塚竹簡的一些關鍵年數,對武王的年數進行了重排。〔注17〕以上俱見夏含夷:〈也談武王的卒年――兼論《今本竹書紀年》的真偽〉,《文史》第29輯,中華書局,1988年。

《史記集解》及《太平御覽》等所引《紀年》有關於三代年數的文字,如:

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注18〕《太平御覽》卷八十二皇王部,中華書局重印上海涵芬樓影宋本,1960年。另見《史記.夏本紀》集解、《史記.夏本紀》索隱及《通鑑外紀》卷二等。
湯滅夏,以至於受,二十九王,用歲四百九十六年。〔注19〕《史記.殷本紀》集解。
自武王滅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注20〕《史記.周本紀》集解。

王國維先生曾因「今本《紀年》」與上述文字有異而指其為「今本」偽造之證據,但據我們的研究,這裡有對古代文獻的理解問題:

首先,《史記集解》所引《紀年》文皆在「今本《紀年》」大字注中,如果以客觀的態度並參考「今本《紀年》」的相關文字,那麽我們就不得不提出如下疑問:《史記集解》等引《紀年》所謂「自禹至桀」,其意是否指自夏禹元年至桀之亡?「湯滅夏以至於受」,是否指湯滅夏至受之亡?至於「自武王滅殷,以至幽王」語意雖明,但其中有無字句訛脫,亦未可斷言。

其次,仔細分析「今本《紀年》」關於三代積年的記載,可以發現,「今本《紀年》」不僅有其內在的規律可尋,並可與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直接與間接的相關文字相印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本《紀年》」所記自帝堯元年以來之總數,實與南朝梁陶弘景所見《竹書紀年》完全相同。〔注21〕參見拙稿:〈今古本《竹書紀年》之三代積年及相關問題〉,《四川大學學報》1997年第4期。

以「今本《紀年》」文字與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相校,多有歧異,其中有些屬於理解方面的問題,但也有些的確是明顯的錯誤,這些在王國維先生的著作中大都被當作了明人偽造的證據。但是,細加分析,在那些明顯的錯誤中,不少是古書在流傳過程中傳抄、刊刻中出現的錯誤,如:「今本《紀年》」帝舜五十年記:

帝陟。義鈞封於商,是謂商均。後育,娥皇也。鳴條有蒼梧之山,帝崩,遂葬焉,今海州。

王國維先生云:

案《隋書.地理志》:「東海郡,梁置南、北二青州,東魏改為海州。」此附註如出沈約,不當有「今海州」語。考《困學紀聞》五云:「蒼梧山在海州界。」此作偽者所本。

其實,根據「今本《紀年》」行文的特點,「今海州」顯系注文竄入正文者,於此,清人陳鳳石、洪頤煊早已指出。〔注22〕陳鳳石說見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洪頤煊說見《校正竹書紀年》。而像這類的問題,在古籍中是屢見不鮮的。〔注23〕《顏氏家訓.書證篇》就已提到了古書中存在著類似的問題。此外,「今本《紀年》」確有許多後人補輯與誤輯者,特別是在戰國以後。我們懷疑,「今本《紀年》」與宋代中祕所藏三卷本《師春》有非常特殊的關係。黃伯思《東觀餘論.跋師春後》記:

按晉太康二年,汲郡〔民不〕準盜發魏襄王塚,得古竹書凡七十五篇。晉征南將軍杜預云別有一《易》,純集《左氏傳》卜筮事,上下次第及其文義皆與《左傳》同,名曰《師春》。《師春》似是鈔集人名也。今觀中祕所藏《師春》,乃與預說全異:預云純集卜筮事,而此乃記諸國世次及十二公歲星所在,並律呂諡法等,末乃書易象變卦,又非專載《左氏傳》卜筮事,繇是知此非預所見《師春》之全也。然預記汲塚他書,中有《易陰陽說》,而無《彖》、《繋》。又有《紀年》,記三代並晉魏事,疑今《師春》蓋後人雜鈔《紀年》篇耳。然預云《紀年》起自夏商周,而此自唐虞以降皆錄之;預云《紀年》皆三代王事,無諸國別,而此皆有諸國;預云《紀年》特記晉國,起殤叔,次文侯、昭侯,而此記晉國世次自唐叔始,是三者又與《紀年》異矣。及觀其紀歲星事,有「杜征南洞曉陰陽」之語,繇是知此書亦西晉人集錄,而未必盡出汲塚也。

其所述《紀年》與杜預所記不同者,恰好與「今本《紀年》」符同,因此,要麽黃伯思所見《師春》乃據「今本《紀年》」抄入,要麽「今本《紀年》」就是據黃伯思所見《師春》本輯出者。當然,「今本《紀年》」確有許多錯誤,我們過去曾做過比較仔細的分析〔注24〕參見拙稿:〈今本《竹書紀年》研究〉,《四川大學學報叢刊》第28輯《研究生論文選刊》,198510月;又譯載於《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1993年第3期。,如何看待這些錯誤?馬培棠先生說得好:

吾謂王接而後,舊史與《紀年》日在調和蛻變中,其同者仍之,異者擇善而從之,皆無所中,或以第三說代之,今〔本〕《紀年》特其大成而已。……吾人研究《紀年》,今本仍不失為寶貴材料,分析甄別,責在吾人。〔注25〕馬培棠:〈禹貢與紀年〉,載《禹貢》半月刊第二卷十期。

古書的成書與流傳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需要以歷史的眼光去看待和分析問題,如果將古書中的一些矛盾與錯誤簡單地指為偽書之證,難免失之武斷。

筆者過去也曾對《竹書紀年》包括「今本《紀年》」與「古本《紀年》」作過一些探討,並得出了與錢、崔、姚、王諸人很不相同的結論。〔注26〕參見拙稿:〈今本《竹書紀年》研究〉,《四川大學學報叢刊》第28輯《研究生論文選刊》,198510月;又譯載於《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1993年第3期;〈今古本《竹書紀年》之三代積年及相關問題〉,《四川大學學報》1997年第4期。總結起來,其中許多都涉及到了古籍辨偽的方法問題。根據筆者的初步研究,我們認為:

一、汲塚《紀年》出土後,迭經整理,先後至少有荀勖、和嶠的整理本與衛恒、束皙的整理本,二者之間差異很大。根據古書所引,荀勖、和嶠本與衛恒、束皙本之異,主要有:一本記事起於黃帝,一本起於夏禹;一本東周以後仍以周王紀年,一本東周以後則以晉魏之君紀年,其它如具體年代的編排、文字的隸定等都可能有不小的差異〔注27〕關於這個問題,朱希祖最早提出並有詳細的論證,其說見《汲塚書考》,中華書局,1960年。,已非汲簡之舊;

二、如前所述,汲簡出土後,整理者非一人,所成者非一本,朱右曾、王國維以及後來的范祥雍、方詩銘等先生所輯「古本」,皆漫據古書所引,並不區分古書所引有荀、和與衛、束本之異,諸本雜揉,都為一編,將原本屬於不同系統、在內容上各有異同、互有矛盾的佚文溷為一體。因此,使用「古本《紀年》」時當細加分析;

三、對前人所引《紀年》文不加分析遂指與「今本《紀年》」所載不同,以此作為「今本《紀年》」後人偽造之證,理由並不充分;

四、無論是「今本《紀年》」還是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在整理與流傳過程中,經後人重新整理、編排及傳抄重刻,不僅「今本《紀年》」可能有誤,即唐宋以前古書所引,也有錯誤。因此,未可盡是「古本」,亦未可盡非「今本」;

五、頗受學者關注的「古本《紀年》」之夏、商、西周積年及其他一些重要史事,皆出前人之隻言片語,恐怕還有一個如何理解的問題。而「今本《紀年》」的相關文字本身自成體系,其淵源可以上溯到西晉初年,較前人所引之隻言片語更具參考價值;

六、所謂《竹書紀年》,只是戰國時魏人的一種史學著作,其書雖「真」,然其所記黃帝以來及三代史事,僅僅反映了一種戰國時人的史學觀念與當時所傳史事,與《史記》所謂記「黃帝以來皆有年數」之「諜記」〔注28〕《史記.三代世表》。相似,與客觀之史事並不能直接劃等號,而今人探究三代年數特別是西周年數,言必稱「古本《紀年》」,不加細考,實非妥當;

七、不能以今日之眼光看古時之典籍,更不能以今日古史之研究成果來評判載籍之真偽,昔人指「今本《紀年》」為偽書者,多坐此故。

高本漢對辨偽方法的批判

對於二十世紀初人們通常採用的辨偽方法,早有學者提出過批評,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瑞典學者高本漢先生。

三十年代,高本漢先生曾撰〈中國古書的真偽〉一文,對當時中國學者在進行古籍辨偽時經常採用的方法進行了全面的分析與評述,並提出了自己對古籍辨偽的見解。在高本漢看來,當時的一些辨偽方法是存在著許多問題或者需要限制使用的,這些方法是:

一、根據書中的史料可以決定一個不在某時以前的界限。

高本漢提出,根據書中所述史事的年代與作者的年代不符,僅能證明所討論的一段而不是全書的年代,因為如果只有一處時代不符,有可能是後來竄入的;但一書中有好幾處這樣的錯誤,那就算是偽作的鐵證了。

二、古書(例如漢代和六朝的書)所引周代的書,如為今本所無,那麽這今本是偽的。

於此,高本漢指出,古書有可能有部分亡佚,因此如古書所引而今本所無,並不能證明今本為偽。

三、書的內容是「淺陋」的,所以這書定是偽的。

於此,高本漢指出:「這種標準雖然似古怪而笨拙,但中國考據文章裡卻應用得很多。」他特別舉了《鶡冠子》一書為例,唐代韓愈對此書極為稱許,而同時代的柳宗元卻認為其書「淺陋」而致疑。因此他提出:「現在正應該從真偽的討論裡除去這種標準。」

四、書的文體並不給我們一個古奧的印象,所以書是偽的。

於此,高本漢認為「這條理論差不多與上條是同樣的不謹嚴,但是常常會遇到的」,因為這種方法並無客觀的依據,「實應完全取消」。

五、後代編者或注者所述作者事蹟被證明為假的,那麽這書即是偽作!

高本漢以《尹文子》為例,仲長統序稱尹文子生當齊宣王,與公孫龍共學,但晁公武指出齊宣王與公孫龍並不同時,宋濂因《序》為偽,從而懷疑《尹文子》本身也是偽的。高本漢提出,如果書的本身與編者或注者的事蹟並無直接與必然的關係,這並不影響書本身的價值。

六、從各處集來的關於書籍傳授的史料,在時代上留出許多接不起頭的空當來,這就使人猜疑它是晚出的偽書。

這條即是胡應麟、梁啟超所謂從傳授統緒上來判別的方法。於此,高本漢指出,偶有書志不載,並不足以證明此書為偽。

七、篇數或卷數在各種古代記載裡尤其在書目裡是不同的,那麽這書一定被竄亂過,增加過,甚或重制過的。

高本漢指出這是被學者們經常濫用的方法,他說:「在中國那樣國家,書籍用竹木絲紙來傳授,歷一千五百年之久,而常常不改易次序的傳給我們,實為中國書生愛惜心的明證。重編與割裂篇卷實在沒有甚麽奇怪;而且有些古書(例如《史記》)一篇有時是兩三頁,有時是二三十頁,所以更沒有甚麽奇怪。那麽,古書目裡卷數篇數自然是個很危險的標準,只能在絕對厲害的地方可應用。」

八、所考證的書若引用一個已經證明為偽的書,那麽這書本身也是偽的。

高本漢指出:「這個論調是很有意味的,因它明示一條原則:若甲書徵引或雷同於乙書,而乙書是偽的(一個偽的乙書),則甲也是偽的。這個論證並不是不常見。但是心思細密的人馬上要問:我們怎樣知道事情不剛剛相反:乙書偽造者在造偽乙書時引用了真的甲書?」

九、一部書若有幾段同見於他書,那麽這一定是較晚的作品,即用這幾段再加些假材料做成的。

這個方法是古籍辨偽中最常使用也是被認為最為確鑿的方法,於此,高本漢分析了作者援引古書的不同方法,如(甲)依樣抄用,一點不改。在這種方法之下,又有二種情形:一、引用的文字風格與自己的著作大異,使人立刻就可以知道是借用的;二、引用的文字風格與自己的著作並無二致,因此不能判定二者孰早孰晚;(乙)各處改動,使之不易被察覺孰早孰晚;(丙)意譯一下,使其易讀。在這三種援引古書的方法中,只有甲一和丙種方法可以用作辨真偽的證據,而甲二與乙,是不能用作辨偽的證據的。高本漢進一步指出:

也許有人說若能證實一部書有幾段與一群古書相同,其形式雖是屬於甲二及乙的,也可斷此書是晚出的偽作。不幸這也是個錯誤的標準,因為晚周與秦代有許多公有的傳說,任何作者都可自由引用,大都不說明來源。對於這時期的許多書也如此:無論你作拿起甚麽書,你總會找到幾段與同時的兩三種書相同。在任何一段裡,要決定孰早孰晚,幾乎大都是絕望的。而且他們的原本,有幾處是顯然已亡佚了的。

於此,高本漢用馬伯樂對《管子》真偽的判定為例進行了詳細的分析。除了對上述九條當時一般人慣常採用的考辨方法進行分析外,高本漢還自己提出了一條考辨方法:

十、一部書(所用語言)的文法系統有某種特點,這特點賦予它以獨有的性質而決非後代偽造者所能想像或模彷的,那麽,這部書是可信的。

在對上述古籍考辨方法進行評析後高本漢提出:

中國優秀的學者現在應該把所有討論周、秦、漢書的真偽的著作,統統聚集起來。於是他應該進一步的把所有根據三四五種標準的判斷除去,而且用七八九種標準也僅僅限於極少數有把握的地方,不要像從前常見的那麽武斷;至於一二六種標準則儘量應用,但論斷時不要超越前提;而且在可能的時候,加上第十種標準。這樣,他便能給我們一個新的《古今偽書考》了。〔注29〕高本漢:〈中國古書的真偽〉,《左傳真偽考及其他》,陸侃如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4月。

應該說,高本漢對於各種考辨方法的分析是客觀的,也基本符合中國古代文獻的實際情況。不幸的是,高本漢關於傳統的古籍辨偽方法的批評似乎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只是他自己提出的根據文獻的文法系統來判定文獻時代的方法得到了一些反響。

作為一個外國學者,對古籍辨偽的研究自然有其優勢,因為他至少可以擺脫一些傳統觀念的束縛,以較為客觀與理性的眼光來審視古代的文獻。然而事實上,二十世紀上半葉許多學者卻一再使用被高本漢懷疑和否定的方法來考辨古籍,將一本本的古書判為偽書(也正是這些偽書在七十年代後又一本本地被「評反」),這難道僅僅是方法的誤用嗎?我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經二十世紀初梁啟超、顧頡剛等先生的宣導和王國維先生的實踐,對古籍真偽的考辨倍受學術界的重視,而由於當時對古籍的普遍懷疑似乎已成風氣,因此對古籍的審查漸漸偏離了客觀的軌道,而引領這個風氣的就是以顧頡剛先生為代表的疑古學派。高本漢以及其他一些先生所作的努力被大大地忽略了。

三、古史辨派古籍辨偽理論與方法之批判

二十世紀是中國學術發展史上變化最為劇烈的時期。陳寅恪先生在〈敦煌劫餘錄序〉中說:

一時代之學術,必有其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材料,以研求問題,則為此時代學術之新潮流。

在整個二十世紀古籍的辨偽工作中,新材料的應用始終受到學者們的重視,無論是從二十世紀初敦煌文獻、甲骨文、西域漢晉竹木簡、明清內閣大庫檔案,還是二十世紀後期的侯馬盟書、銀雀山漢簡、定縣八角廊漢簡、雲夢秦簡、張家山漢簡、荊門郭店楚簡、馬王堆帛書,新材料的發現,都給這項工作以新的思考和啟發。古史辨派的領袖顧頡剛先生在談到他進行古史考辨的動因時說:

……到了現在,理性不受宗教的約束,批評之風大盛,昔時信守的藩籬都很不費力地撤除了,許多學問思想上的偶像都不攻而目(自)倒了。加以古物出土愈多,時常透露一點古代文化的真相,反映出書籍中所寫的幻相,更使人對於古書增高不信任的意念。……適之先生帶了西洋的史學方法回來,把傳說中的古代制度和小說中的故事舉了幾個演變的例子,使人讀了不但要去辨偽,要去研究偽史的背景,而且要去尋出它的漸漸演變的線索,就從演變的線索上去研究,這比了長素先生的方法又更深了一層了。〔注30〕顧頡剛:〈《古史辨》第一冊自序〉,《古史辨》第一冊,第7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3月。

思想的解放、新方法的採用、新材料的發現,固然會帶來學術上許多新的變化,但對於古代文獻,以甚麽樣的觀念與方法去處理,結果會是完全不同的。已經有不少學者對古史辨派的思想基礎與淵源進行過研究,顧頡剛先生本人也並不否認,他的疑古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是崔述、廖平和康有為等今文經學家的懷疑精神。康有為等對古代文獻的態度是以除今文經學家認為的正統儒家經典外其他古書的不可信為前提,然後再去尋找證據。古史辨派雖然不像康有為等那樣以今文經學家的眼光去看待古書,但懷疑精神卻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從康有為等的「不敢疑經」進而為「乃敢疑經」。在方法上,亦較康有為等更為綿密,將康有為等魯莽的懷疑精神與胡適引進的論證細密的實驗主義相結合後,其結果自非康有為等今文經學家所能望其項背。

疑古思想的核心是「有罪推定」原則,以此為前提,去尋找古籍中的矛盾與問題,一旦發現,則當作是偽書的證據。因此,新材料的發現,只是證明了許慎《說文解字》的站不住腳,《尚書》等古代文獻所載堯舜禹湯的不可靠。

古史辨派不僅以懷疑的眼光來對待古史與古籍,並且將這種懷疑上升到了理論上的歸納,這就是所謂「層累地造成古史」的理論。

「層累地造成古史」的理論是對不同時代文獻所載古史演變規律的一種理論總結,根據這種理論,時代愈後,傳說的古史期愈長;時代愈後,傳說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我們即使不能知道某一件事的真確狀況,但也可以知道某一件事在傳說中的最早狀況。古史辨派不僅將這一理論應用於古史的考辨上,也應用到了古籍的考辨上。因為古史辨派所謂「古史」其實是指不同時代由偽造的文獻所「造成」的,這些文獻也是「層累造成」的。

從史學的角度來看,傳說中的古史的確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既有不斷變長、放大的問題,但同時也有不斷被遺忘或改變的問題,其原因是非常複雜的。但是,我們要確知傳說中古史的變化情形,必須要知道記述這些古史的文獻的出現年代,如此我們才能進行時間上的排序,以分析不同時代(或不同學派、學者)文獻所載史事的演變情況及它最初的形態。從理論上說,這是可以作為我們研究歷史的一種方法(當然絕不是唯一的方法)。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常常並不知道此書與彼書成書孰先孰後,如果僅僅以此書已有某種思想,而彼書無某種思想或敘述不及此書完整,從而推斷此書成書一定晚於彼書,則顯然有問題了。對於古代文獻特別是秦漢以前的上古文獻而言,由於我們所掌握的材料有限,上古有無此種思想,除所考辨的物件所載外,可能並無其他文獻可資考證。同時,要將每一件史事的種種傳說或者思想分別出先後的次序,在文獻缺乏的情況下是非常困難的。更極而言之,「疑偽」文獻中的某種提法、某種思想,由於懷疑在先,因而也可能被認為是出於其後古書的影響,不僅不能成為其成書時代較早的證據,反而會成為後世偽造的證據。關於這一點,早在二十年代張蔭麟先生就已經指出並批評過了,張先生說:

凡欲證明某時代無某歷史觀念,貴能指出其時代中有與此歷史觀念相反之證據。若因某書或今存某時代之書無某史事之稱述,遂斷定某時代無此觀念,此種方法謂之「默證」(Argument from silence)。默證之應用及其適用之限度,西方史家早有定論。吾觀顧氏之論證法幾盡用默證,而什九皆違反其適用之限度。〔注31〕張蔭麟:〈評近人對於中國古史之討論〉(《古史決疑錄》之一)《古史辨》第二冊下編,第27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3月。

徐旭生先生也曾批評古史辨派在辨偽工作方面的缺點時說:

主要的,去世的張蔭麟先生已經指出,就是太無限度地使用默證。這種方法就是因某書或今存某時代之書無某史事之稱述,遂斷定某時代無此觀念。對這一方法,法國史家色諾波說得不錯:「現存之載籍無某事之稱述,此猶未足為證也,更須從來未嘗有之。故於載籍湮滅愈多之時代,默證愈當少用。其在古史中之用處,較之在十九世紀之歷史不逮遠甚」。極端疑古學派的工作人對於載籍湮滅極多的時代,卻是廣泛地使用默證,結果如何,可以預料。〔注32〕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第23頁,文物出版社198510月。

資料不足而濫用默證之法,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顧頡剛先生自己也早就意識到了這一點,他在《三皇考自序》中說:

《偽古文尚書》出於魏晉,它所引用的材料大都存在,容易啟人懷疑,因此,雖有經典的權威,終為明清學者所打倒。可是《二十八篇》傳於春秋戰國,編定於漢初,可供研究的材料太少了,我們雖有好多地方覺得他可疑,但竟有無從下手之苦。將來如能有大批的新材料出現,解決了《二十八篇》的問題,還解決了五帝的問題,那才是史學界的大快事呢!〔注33〕顧頡剛:〈三皇考自序〉《古史辨》第七冊中編,第4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11月。

由於「可供研究材料太少了」而用默證,自然會出現種種問題,因此顧頡剛先生也自知只有「大批的新材料出現」,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二十八篇》的問題」。

默證的濫用,是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由於缺乏證據而導致的,而「有罪推定」的理論基礎就是「層累地造成古史」。理論上的缺陷與方法的誤用,導致了大量原本沒有甚麽問題的古籍被判為偽書,並形成一股疑古的風氣,這是二十世紀古籍辨偽方面存在的最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