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錄自《特別講演會「中國における書物の傳統」報告書》(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2004年),頁1-8。原文有若干明顯的錯字,逕作校改,以全形方括號標示,原注則移入行文之間,以朱色標示,以便於閱讀。
二十世紀是中國歷史上學術最為活躍的時期之一,其中古籍辨偽學尤為突出,爭議最多,格局變化最巨。審視整個二十世紀的古籍辨偽學,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時期:二十世紀前半葉,特別是二、三十年代,古籍辨偽之風最盛,古籍也越辨越偽;二十世紀後半葉,特別是七十年代以後,古籍考辨之學復熾,然古籍越辨越真。從表面上看,這種前後變化的原因似乎是由於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後,一大批青銅器和戰國秦漢簡策與帛書陸續出土,許多從前被認定為「偽書」的文獻找到了更為古老的來源與根據,過去被判為「偽書」的證據一個一個被攻破。但是,在我們看來,問題的關鍵並不僅僅在於有了新的資料為一些上古文獻提供了真確的依據,而在於過去判定它們為偽書的方法與理論本身就需要認真地加以檢討。
一、古籍辨偽的範疇與古籍辨偽學
直到現在,「古籍辨偽」這個概念都是相當含溷的。
顧名思義,所謂「古籍辨偽」就是對古籍真偽的審查。但是,所謂的「真」與「偽」都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古籍的實際情況是,「真」與「偽」是相對的,所涉及的面,也是比較廣的。古籍的「真偽」,有作者的問題,有成書年代的問題,有內容的問題,還有「真」與「偽」的程度問題。或者作者偽,而成書年代不偽;或作者與成書年代不偽,但經過長期流傳,內容已非原貌。就程度而言,有小部分偽,有大部分偽,也有全偽。凡此等等,不一而足。
以作者的問題為例,張心澂在其著名的《偽書通考》裡也提到了古書的作者問題有四種情形,並提出了與之相關的判別真偽的標準。他認為:一、「古人不自著書」,如謂《管子》為管子一派人所作,則不偽;如「題為管夷吾所著,則成偽書矣」。二、「古人著書不自出名」,因此常無作者名,如果這類書題「文王作,周公作,孔子作,曾子作,一人題名,遂成定案,致使後人翻案,發生辨偽之事。」三、「古書世傳非成於一手」,如《左傳》非成於一人之手,而司馬遷謂為左丘明著,於是就成了問題。四、「書名非著者之名」,如《荀子》、《管子》皆書名,如謂作者為荀子、管子,也成了問題。〔注1〕張心澂:《偽書通考》第16-18頁,上海書店出版社影印商務印書館1939年本,1998年1月。
上述張心澂先生提到的四種情況在古書中確實是非常普遍的,但問題在於,一部書中,作者只是該書所含眾多資訊的一個單元、一個組成部分,我們是否可以將作者之偽與古書之偽等同起來?並且這個所謂的「作者之偽」,在許多情況下,是由後世的改編、傳抄、重刻者「強加」給古書的,並非古書的初編者所定,如果將局部問題與全域問題等量齊觀,恐怕中國古代幾乎所有的書都將被打入「偽書」之列,這的確值得我們深思。在中國幾千年的文明史中,不同時代古書的特點是很不相同的,余嘉錫先生在《古書通例》中就曾指出:
自漢武以後,九流之學,多失其傳。文士著書,強名諸子,既無門徒講授,故其書皆手自削草,躬加撰集。蓋自是而著述始專。……後人習讀漢以後書,又因《隋志》於古書皆題某人撰,妄求其人以實之,遂謂古人著書,亦如後世作文,必皆本人手著。於其中雜入後人之詞者,輒指為偽作,而秦、漢以上無完書矣。不知古人著述之體,正不如是也。〔注2〕余嘉錫:《古書通例》,第11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對於具有不同時代特徵的古書,我們是否可以用一個統一、不變的標準去衡量、判定其真偽?這也值得我們深思。
由於古籍「真」、「偽」標準難於統一,使得「古籍辨偽」的概念相當模糊。同時,從古籍辨偽的歷史來看,它依傍經學而生,從某種意義上說,古籍辨偽常常是經學的附庸,因此不可避免地會打上今、古文經紛爭的烙印。加上各人的著眼點不同、判斷標準不同,因此對文獻的認識也各有差異,雖然如清代乾嘉學者力圖使古籍辨偽更具客觀性,但最終對二十世紀古籍辨偽影響最大的還是以廖平、康有為為代表的今文經學家,二十世紀的疑古思潮,也是在康有為等人疑古惑經思想的啟發下發生的。〔注3〕參見王汎森:《古史辨運動的興起——一個思想史的分析》,允晨文化出版社,1987年4月。可以這樣說,古籍辨偽學在中國學術史上是一門頗具主觀色彩的學問。
在古籍的辨偽方法方面,古籍辨偽從漢代開始,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其研究的方法也在逐步完備,北魏顏之推,唐代劉知幾、柳宗元,宋代吳棫、鄭樵、朱熹,元代吳澄、明代宋濂、梅鷟等等對古籍辨偽的方法都曾有所論及,或者進行過古籍考辨的實踐,但真正對古籍辨偽方法進行系統論述的是明末學者胡應麟,其《四部正訛》論辨偽之法云:
凡覈偽書之道,覈之《七略》以觀其源;覈之群志以觀其緒;覈之並世之言以觀其稱;覈之異世之言以觀其述;覈之文以觀其體;覈之事以觀其時;覈之撰者以觀其託;覈之傳者以觀其人。覈茲八者,而古今膺籍亡隱情矣。〔注4〕(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卷三十《四部正譌下》,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8月。
胡氏所論,涉及到了古籍流傳、文字內容、時代特徵、著者與傳者等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辨偽學理論,故梁啟超先生謂其書為「有辨偽學以來的第一部著作。我們也可以說,辨偽學到了此時,才成為一種學問」〔注5〕梁啟超:《古書真偽及其年代》第三章「辨偽學的發達」,《梁啟超國學講錄二種》,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年6月。。
二、二十世紀前半葉的古籍辨偽學
有清一代,文獻的考辨為當時學術的主流,湧現了一大批以文獻考據著稱的學者,如顧炎武、閻若璩、胡渭、姚際恒、錢大昕、崔述、姚振宗等等,考辨的成果超出了以往,但在考辨方法上並無大的突破。真正使古籍辨偽從方法和理論上獲得突破的還是在二十世紀。
二十世紀上半葉在古籍考辨方面用力最多、成就最豐、影響最大的莫過於梁啟超、王國維和顧頡剛先生。
從學術史與思想史的角度來看,梁啟超、王國維、顧頡剛三位先生的學術思想是有很大差異的,特別是王國維和顧頡剛二位先生,雖然顧頡剛先生對王國維先生極為仰慕,甚至夢想與他「攜手而行」〔注6〕顧頡剛:〈我是怎樣編寫〈古史辨〉的?〉,《古史辨》第一冊,第1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3月。,但無論是在王國維先生的學術著作中還是在他的直接表述中,都顯示他與顧頡剛先生為首的疑古學派並不同調。有趣的是,除了梁啟超與疑古學派有著今文經學這一點共同的思想淵源外,三位在治學方法有很大差異的學者在古籍辨偽方面卻有著驚人的一致,如梁啟超與王國維先生都曾經對「今本《紀年》」給予過高度的重視,在梁啟超先生的著作中,這書是被當作偽書的典型而加以剖析的,而王國維先生更撰有《今本竹書紀年疏證》,並成為二十世紀古籍辨偽學的典範。顧頡剛先生則更進了一步,所懷疑與否定者,遠邁梁、王。因此,要對二十世紀上半葉古籍辨偽工作進行分析與評價,必須從這三位二十世紀學界巨人的古籍辨偽方法與理論的分析著手。
梁啟超的古籍辨偽方法
梁啟超先生不僅是近代史界革命的宣導者,也是古籍辨偽的宣傳者與實踐者,同時還是傳統辨偽方法的總結者。1922年,梁啟超先生正式發表了《中國歷史研究法》,1927年發表《古書真偽及其年代》,對古籍辨偽的重要性與方法進行了論述。
甚麽是偽書?偽書有哪幾種情況?梁啟超先生在《古書真偽及其年代》中「偽書的種類及作偽的來歷」一章中歸納了十種情況:
一、為全部偽;
二、一部偽;
三、本無其書而偽;
四、曾有其書,因佚而偽;
五、內容不盡偽,而書名偽;
六、內容不盡偽,而書名人名皆偽;
七、內容及書名不偽而人名偽;
八、盜襲割裂舊書而偽;
九、偽後出偽;
十、偽中益偽。
換言之,凡有以上十類問題的圖書皆可入「偽書」之列。按照這個標準,在傳世先秦兩漢文獻中,不是「偽書」的大概就沒有幾種了,就連《論語》、《史記》等等都包括在內,因此梁先生也不禁感慨道:「中國的偽書,真是多極了!」〔注7〕《古書真偽及其年代》,《梁啟超國學講錄二種》,第146至148頁,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年6月。顯然,梁啟超先生提出的上述偽書的標準,有些是有問題的。
在辨偽方法上,梁啟超先生在總結前人特別是胡應麟辨偽方法的基礎上,將古籍辨偽的方法歸納為兩方面,即:從傳授統緒上和文義內容上辨別。如何從傳授統緒上辨別?梁啟超先生提出了八種辦法:
一、從舊志不著錄,而定其偽或可疑;
二、從前志著錄,後志已佚,而定其偽或可疑;
三、從今本和舊志說的卷數篇數不同,而定其偽或可疑;
四、從舊志無著者姓名,而定後人隨便附上去的姓名是偽;
五、從舊志或注家已明言是偽書而信其說;
六、後人說某書出現於某時,而那時人並未看見那書,從這上可斷定那書是偽;
七、書初出現,已發生許多問題,或有人證明是偽造,我們當然不能相信;
八、從書的來歷曖昧不明而定其偽。
如何從文義內容上來辨別?梁啟超先生提出了「五大法門」:
一、從字句缺漏處辨別(如從人的稱謂上辨別、從用後代的人名地名朝代名來辨別、從後代的事實或法制來辨別等等);
二、從抄襲舊文處辨別;
三、從佚文上辨別;
四、從文章上辨別(如從名詞、文體、文法、音韻等等);
五、從思想上辨別(如從思想系統和傳授家法辨別、從思想和時代的關係辨別、從專門術語和思想的關係辨別、從襲用後代學說辨別。〔注8〕參見《古書真偽及其年代》第四章「辨別偽書及考證年代的方法」,《梁啟超國學講錄二種》,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年6月。
胡適先生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中也對古籍的辨偽工作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尤其對梁啟超先生從文義內容上辨別偽書的「五大法門」極為推崇。除在《古書真偽及其年代》中對辨偽之法進行了專門論述,梁啟超先生在《中國歷史研究法》中還提出了辨偽書的十二條「公例」。
較之胡應麟的辨偽八法,梁啟超先生的辨偽方法無疑要全面得多,因此備受學術界的重視,並且在古籍的考辨中被廣泛應用。
我們認為,梁啟超先生上述的辨偽方法是有許多問題,其直接的後果就是由於採用錯誤的辨偽方法而將一些沒有問題古書錯判為偽書。關於這一點,下面我們將要介紹的高本漢先生的意見對梁啟超先生提到的許多辨偽方法都有具體的評析,於此不贅。
王國維的古籍辨偽方法:以《今本竹書紀年疏證》為例
如果說二十世紀在辨偽方法的總結方面梁啟超先生影響最大,那麽在具體的古籍辨偽實踐方面影響最大的就應該是王國維先生了。
王國維先生的《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曾是二十世紀學術界公認的典範之作。王國維先生選擇「今本《竹書紀年》(以下一般簡稱《紀年》)」作研究,大概不僅因為這是一部所題年代最早、系統最完整的上古史編年著作,也是自清代以來在古籍考辨方面最具典型意義的一部文獻,信「今本」者代有其人,如顧炎武、陳逢衡、雷學淇等;非「今本」者亦代有其人,如錢大昕〔注9〕參見《十駕齋養新錄》卷十三「竹書紀年」條。、崔述〔注10〕參見《考古續說》「竹書紀年辨偽」條。、姚振宗〔注11〕參見《隋書經籍志考證》「《竹書紀年》」條。以及《四庫全書總目》等。
非「今本《紀年》」者,其論證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今本《紀年》」的傳授統緒、「今本《紀年》」的體例、內容與古書所引《紀年》文特別是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和《晉書.束皙傳》關於《紀年》記述之間的差異等方面,可以說,幾乎涉及到了胡應麟和梁啟超先生總結的各種辨偽方法。根據諸家之說,「今本《紀年》」已非汲簡之舊,實為後人所〔葺〕,姚振宗更直指為明嘉靖中天一閣主人范欽偽造。清人朱右曾廣輯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文,匯為一編,名為《汲塚紀年存真》,以與明代所傳《紀年》本相區別,後世遂稱明代以來的傳本為「今本」,而從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文字為「古本」。
在錢大昕、崔述等人考證的基礎上,王國維先生對「今本《紀年》」進行了更為全面和系統的考辨,謂「今本《紀年》」「無一不襲他書,其不見他書者,不過百分之一,又率空洞無事實,所增加者年月而已」,直欲棄之毀之而不惜。〔注12〕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序》,上海古籍書店影印商務印書館1940年《王國維遺書》本,1983年。
但是,仔細分析王國維先生的考證方法與結論,我們認為許多地方都是值得商榷的。
王國維先生所用的考證方法,據其序稱,乃清代閻若璩、惠棟、孫志祖等考辨《尚書》、《孔子家語》之法,即將「今本《紀年》」所自出,一一指明,即所謂「猶捕盜者之獲得真贓」之法。應該承認,這固然是一種可以採用的考辨方法,但不可絕對化,道理很簡單,此本有與彼本內容相同者,也許它們有共同的來源,也許是此本抄彼本,但也有可能是彼本抄此本。清初閻若璩曾以此法論證《大禹謨》之關鍵「人心道心」出於《荀子》一書時,毛奇齡就曾反駁說:
且人心道心雖《荀子》有之,然亦《荀子》引《經》文,不是《經》文引《荀子》。〔注13〕(清)毛奇齡:《西河集》卷二十「與閻潛丘論尚書疏證書」。力案,古文《尚書》是否如現在一般學者所認為的那樣為後人偽造,這仍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但無論如何,毛奇齡所指出的閻若璩所採用的這種辨偽方法的片面〔,〕我以為確實值得我們認真反省。
王國維先生《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所採用的資料大都摘自清人陳逢衡的《竹書紀年集證》,而在《竹書紀年集證》中,這些資料恰恰又是被陳逢衡用來論證今本《紀年》史料價值的依據。
此外,王國維先生的考證還存在著三方面的問題:
第一,將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文字與「今本《紀年》」進行比較,發現問題即指為「今本《紀年》」為後人偽造之證據。一方面,其選擇與「今本《紀年》」作比較的標本——「古本《紀年》」本身就有問題,用一個本身就有問題的東西作為判斷「今本《紀年》」真偽的標本,顯然是不妥的。
第二,由於對「古本《紀年》」還有一個如何理解的問題,如果對古書所引《紀年》文字不能基於正確的理解而將其作為判斷「今本《紀年》」真偽的標準,同樣是不妥的。
第三,忽略了古籍的成書與流傳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古籍的內容必然會在其成書與流傳的過程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果不能對這些問題有「同情之理解」,難免會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
西晉咸寧五年,汲郡人不准盜發界內古塚,獲古書簡策凡數十車。經過整理,得書七十五篇,《竹書紀年》十三篇即其中最重要者。當《紀年》出於汲塚時,「汲郡收書不謹,多毀落殘闕。」〔注14〕《穆天子傳.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文既殘缺,不復詮次。」〔注15〕《晉書.束皙傳》,中華書局標點本。本文凡引用廿四史及註釋者皆為中華書局標點本。兼之汲簡原以「古文」寫就,西晉學者在整理時對其文字「已不能盡識」〔注16〕《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孔穎達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十三經註疏》本。。雖迭經整理,但當時學者對於整理本的文字內容一直都存在著爭議,《晉書.束皙傳》謂「皙在著作,得觀竹書,隨疑分析,皆有義證。」《晉書.王接傳》則云:「時東萊太守陳留王庭堅難之,亦有證據。皙又釋難而庭堅已亡。」對汲簡的反復討論商榷,說明在汲簡出土之初,學者們對簡策的編排、文字的隸定、內容的增刪等等都有很大的分歧,特別是其中有一個很容易被後人忽略的問題,即由於汲塚原簡出土時已經非常淆亂,對於殘缺不全、次序錯亂的簡策的整理復原,必然會建立在整理者對古史固有認識的基礎之上。不同的整理者由於經學觀點不同、對古代歷史的看法不同,整理的結果自然也就各不相同。據夏含夷先生研究,西周初年周王的在位年數,就曾根據一些傳統說法結合汲塚竹簡的一些關鍵年數,對武王的年數進行了重排。〔注17〕以上俱見夏含夷:〈也談武王的卒年――兼論《今本竹書紀年》的真偽〉,《文史》第29輯,中華書局,1988年。
《史記集解》及《太平御覽》等所引《紀年》有關於三代年數的文字,如:
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注18〕《太平御覽》卷八十二皇王部,中華書局重印上海涵芬樓影宋本,1960年。另見《史記.夏本紀》集解、《史記.夏本紀》索隱及《通鑑外紀》卷二等。
湯滅夏,以至於受,二十九王,用歲四百九十六年。〔注19〕《史記.殷本紀》集解。
自武王滅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注20〕《史記.周本紀》集解。
王國維先生曾因「今本《紀年》」與上述文字有異而指其為「今本」偽造之證據,但據我們的研究,這裡有對古代文獻的理解問題:
首先,《史記集解》所引《紀年》文皆在「今本《紀年》」大字注中,如果以客觀的態度並參考「今本《紀年》」的相關文字,那麽我們就不得不提出如下疑問:《史記集解》等引《紀年》所謂「自禹至桀」,其意是否指自夏禹元年至桀之亡?「湯滅夏以至於受」,是否指湯滅夏至受之亡?至於「自武王滅殷,以至幽王」語意雖明,但其中有無字句訛脫,亦未可斷言。
其次,仔細分析「今本《紀年》」關於三代積年的記載,可以發現,「今本《紀年》」不僅有其內在的規律可尋,並可與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直接與間接的相關文字相印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本《紀年》」所記自帝堯元年以來之總數,實與南朝梁陶弘景所見《竹書紀年》完全相同。〔注21〕參見拙稿:〈今古本《竹書紀年》之三代積年及相關問題〉,《四川大學學報》1997年第4期。
以「今本《紀年》」文字與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相校,多有歧異,其中有些屬於理解方面的問題,但也有些的確是明顯的錯誤,這些在王國維先生的著作中大都被當作了明人偽造的證據。但是,細加分析,在那些明顯的錯誤中,不少是古書在流傳過程中傳抄、刊刻中出現的錯誤,如:「今本《紀年》」帝舜五十年記:
帝陟。義鈞封於商,是謂商均。後育,娥皇也。鳴條有蒼梧之山,帝崩,遂葬焉,今海州。
王國維先生云:
案《隋書.地理志》:「東海郡,梁置南、北二青州,東魏改為海州。」此附註如出沈約,不當有「今海州」語。考《困學紀聞》五云:「蒼梧山在海州界。」此作偽者所本。
其實,根據「今本《紀年》」行文的特點,「今海州」顯系注文竄入正文者,於此,清人陳鳳石、洪頤煊早已指出。〔注22〕陳鳳石說見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洪頤煊說見《校正竹書紀年》。而像這類的問題,在古籍中是屢見不鮮的。〔注23〕《顏氏家訓.書證篇》就已提到了古書中存在著類似的問題。此外,「今本《紀年》」確有許多後人補輯與誤輯者,特別是在戰國以後。我們懷疑,「今本《紀年》」與宋代中祕所藏三卷本《師春》有非常特殊的關係。黃伯思《東觀餘論.跋師春後》記:
按晉太康二年,汲郡〔民不〕準盜發魏襄王塚,得古竹書凡七十五篇。晉征南將軍杜預云別有一《易》,純集《左氏傳》卜筮事,上下次第及其文義皆與《左傳》同,名曰《師春》。《師春》似是鈔集人名也。今觀中祕所藏《師春》,乃與預說全異:預云純集卜筮事,而此乃記諸國世次及十二公歲星所在,並律呂諡法等,末乃書易象變卦,又非專載《左氏傳》卜筮事,繇是知此非預所見《師春》之全也。然預記汲塚他書,中有《易陰陽說》,而無《彖》、《繋》。又有《紀年》,記三代並晉魏事,疑今《師春》蓋後人雜鈔《紀年》篇耳。然預云《紀年》起自夏商周,而此自唐虞以降皆錄之;預云《紀年》皆三代王事,無諸國別,而此皆有諸國;預云《紀年》特記晉國,起殤叔,次文侯、昭侯,而此記晉國世次自唐叔始,是三者又與《紀年》異矣。及觀其紀歲星事,有「杜征南洞曉陰陽」之語,繇是知此書亦西晉人集錄,而未必盡出汲塚也。
其所述《紀年》與杜預所記不同者,恰好與「今本《紀年》」符同,因此,要麽黃伯思所見《師春》乃據「今本《紀年》」抄入,要麽「今本《紀年》」就是據黃伯思所見《師春》本輯出者。當然,「今本《紀年》」確有許多錯誤,我們過去曾做過比較仔細的分析〔注24〕參見拙稿:〈今本《竹書紀年》研究〉,《四川大學學報叢刊》第28輯《研究生論文選刊》,1985年10月;又譯載於《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1993年第3期。,如何看待這些錯誤?馬培棠先生說得好:
吾謂王接而後,舊史與《紀年》日在調和蛻變中,其同者仍之,異者擇善而從之,皆無所中,或以第三說代之,今〔本〕《紀年》特其大成而已。……吾人研究《紀年》,今本仍不失為寶貴材料,分析甄別,責在吾人。〔注25〕馬培棠:〈禹貢與紀年〉,載《禹貢》半月刊第二卷十期。
古書的成書與流傳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需要以歷史的眼光去看待和分析問題,如果將古書中的一些矛盾與錯誤簡單地指為偽書之證,難免失之武斷。
筆者過去也曾對《竹書紀年》包括「今本《紀年》」與「古本《紀年》」作過一些探討,並得出了與錢、崔、姚、王諸人很不相同的結論。〔注26〕參見拙稿:〈今本《竹書紀年》研究〉,《四川大學學報叢刊》第28輯《研究生論文選刊》,1985年10月;又譯載於《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1993年第3期;〈今古本《竹書紀年》之三代積年及相關問題〉,《四川大學學報》1997年第4期。總結起來,其中許多都涉及到了古籍辨偽的方法問題。根據筆者的初步研究,我們認為:
一、汲塚《紀年》出土後,迭經整理,先後至少有荀勖、和嶠的整理本與衛恒、束皙的整理本,二者之間差異很大。根據古書所引,荀勖、和嶠本與衛恒、束皙本之異,主要有:一本記事起於黃帝,一本起於夏禹;一本東周以後仍以周王紀年,一本東周以後則以晉魏之君紀年,其它如具體年代的編排、文字的隸定等都可能有不小的差異〔注27〕關於這個問題,朱希祖最早提出並有詳細的論證,其說見《汲塚書考》,中華書局,1960年。,已非汲簡之舊;
二、如前所述,汲簡出土後,整理者非一人,所成者非一本,朱右曾、王國維以及後來的范祥雍、方詩銘等先生所輯「古本」,皆漫據古書所引,並不區分古書所引有荀、和與衛、束本之異,諸本雜揉,都為一編,將原本屬於不同系統、在內容上各有異同、互有矛盾的佚文溷為一體。因此,使用「古本《紀年》」時當細加分析;
三、對前人所引《紀年》文不加分析遂指與「今本《紀年》」所載不同,以此作為「今本《紀年》」後人偽造之證,理由並不充分;
四、無論是「今本《紀年》」還是唐宋以前古書所引《紀年》,在整理與流傳過程中,經後人重新整理、編排及傳抄重刻,不僅「今本《紀年》」可能有誤,即唐宋以前古書所引,也有錯誤。因此,未可盡是「古本」,亦未可盡非「今本」;
五、頗受學者關注的「古本《紀年》」之夏、商、西周積年及其他一些重要史事,皆出前人之隻言片語,恐怕還有一個如何理解的問題。而「今本《紀年》」的相關文字本身自成體系,其淵源可以上溯到西晉初年,較前人所引之隻言片語更具參考價值;
六、所謂《竹書紀年》,只是戰國時魏人的一種史學著作,其書雖「真」,然其所記黃帝以來及三代史事,僅僅反映了一種戰國時人的史學觀念與當時所傳史事,與《史記》所謂記「黃帝以來皆有年數」之「諜記」〔注28〕《史記.三代世表》。相似,與客觀之史事並不能直接劃等號,而今人探究三代年數特別是西周年數,言必稱「古本《紀年》」,不加細考,實非妥當;
七、不能以今日之眼光看古時之典籍,更不能以今日古史之研究成果來評判載籍之真偽,昔人指「今本《紀年》」為偽書者,多坐此故。
高本漢對辨偽方法的批判
對於二十世紀初人們通常採用的辨偽方法,早有學者提出過批評,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瑞典學者高本漢先生。
三十年代,高本漢先生曾撰〈中國古書的真偽〉一文,對當時中國學者在進行古籍辨偽時經常採用的方法進行了全面的分析與評述,並提出了自己對古籍辨偽的見解。在高本漢看來,當時的一些辨偽方法是存在著許多問題或者需要限制使用的,這些方法是:
一、根據書中的史料可以決定一個不在某時以前的界限。
高本漢提出,根據書中所述史事的年代與作者的年代不符,僅能證明所討論的一段而不是全書的年代,因為如果只有一處時代不符,有可能是後來竄入的;但一書中有好幾處這樣的錯誤,那就算是偽作的鐵證了。
二、古書(例如漢代和六朝的書)所引周代的書,如為今本所無,那麽這今本是偽的。
於此,高本漢指出,古書有可能有部分亡佚,因此如古書所引而今本所無,並不能證明今本為偽。
三、書的內容是「淺陋」的,所以這書定是偽的。
於此,高本漢指出:「這種標準雖然似古怪而笨拙,但中國考據文章裡卻應用得很多。」他特別舉了《鶡冠子》一書為例,唐代韓愈對此書極為稱許,而同時代的柳宗元卻認為其書「淺陋」而致疑。因此他提出:「現在正應該從真偽的討論裡除去這種標準。」
四、書的文體並不給我們一個古奧的印象,所以書是偽的。
於此,高本漢認為「這條理論差不多與上條是同樣的不謹嚴,但是常常會遇到的」,因為這種方法並無客觀的依據,「實應完全取消」。
五、後代編者或注者所述作者事蹟被證明為假的,那麽這書即是偽作!
高本漢以《尹文子》為例,仲長統序稱尹文子生當齊宣王,與公孫龍共學,但晁公武指出齊宣王與公孫龍並不同時,宋濂因《序》為偽,從而懷疑《尹文子》本身也是偽的。高本漢提出,如果書的本身與編者或注者的事蹟並無直接與必然的關係,這並不影響書本身的價值。
六、從各處集來的關於書籍傳授的史料,在時代上留出許多接不起頭的空當來,這就使人猜疑它是晚出的偽書。
這條即是胡應麟、梁啟超所謂從傳授統緒上來判別的方法。於此,高本漢指出,偶有書志不載,並不足以證明此書為偽。
七、篇數或卷數在各種古代記載裡尤其在書目裡是不同的,那麽這書一定被竄亂過,增加過,甚或重制過的。
高本漢指出這是被學者們經常濫用的方法,他說:「在中國那樣國家,書籍用竹木絲紙來傳授,歷一千五百年之久,而常常不改易次序的傳給我們,實為中國書生愛惜心的明證。重編與割裂篇卷實在沒有甚麽奇怪;而且有些古書(例如《史記》)一篇有時是兩三頁,有時是二三十頁,所以更沒有甚麽奇怪。那麽,古書目裡卷數篇數自然是個很危險的標準,只能在絕對厲害的地方可應用。」
八、所考證的書若引用一個已經證明為偽的書,那麽這書本身也是偽的。
高本漢指出:「這個論調是很有意味的,因它明示一條原則:若甲書徵引或雷同於乙書,而乙書是偽的(一個偽的乙書),則甲也是偽的。這個論證並不是不常見。但是心思細密的人馬上要問:我們怎樣知道事情不剛剛相反:乙書偽造者在造偽乙書時引用了真的甲書?」
九、一部書若有幾段同見於他書,那麽這一定是較晚的作品,即用這幾段再加些假材料做成的。
這個方法是古籍辨偽中最常使用也是被認為最為確鑿的方法,於此,高本漢分析了作者援引古書的不同方法,如(甲)依樣抄用,一點不改。在這種方法之下,又有二種情形:一、引用的文字風格與自己的著作大異,使人立刻就可以知道是借用的;二、引用的文字風格與自己的著作並無二致,因此不能判定二者孰早孰晚;(乙)各處改動,使之不易被察覺孰早孰晚;(丙)意譯一下,使其易讀。在這三種援引古書的方法中,只有甲一和丙種方法可以用作辨真偽的證據,而甲二與乙,是不能用作辨偽的證據的。高本漢進一步指出:
也許有人說若能證實一部書有幾段與一群古書相同,其形式雖是屬於甲二及乙的,也可斷此書是晚出的偽作。不幸這也是個錯誤的標準,因為晚周與秦代有許多公有的傳說,任何作者都可自由引用,大都不說明來源。對於這時期的許多書也如此:無論你作拿起甚麽書,你總會找到幾段與同時的兩三種書相同。在任何一段裡,要決定孰早孰晚,幾乎大都是絕望的。而且他們的原本,有幾處是顯然已亡佚了的。
於此,高本漢用馬伯樂對《管子》真偽的判定為例進行了詳細的分析。除了對上述九條當時一般人慣常採用的考辨方法進行分析外,高本漢還自己提出了一條考辨方法:
十、一部書(所用語言)的文法系統有某種特點,這特點賦予它以獨有的性質而決非後代偽造者所能想像或模彷的,那麽,這部書是可信的。
在對上述古籍考辨方法進行評析後高本漢提出:
中國優秀的學者現在應該把所有討論周、秦、漢書的真偽的著作,統統聚集起來。於是他應該進一步的把所有根據三四五種標準的判斷除去,而且用七八九種標準也僅僅限於極少數有把握的地方,不要像從前常見的那麽武斷;至於一二六種標準則儘量應用,但論斷時不要超越前提;而且在可能的時候,加上第十種標準。這樣,他便能給我們一個新的《古今偽書考》了。〔注29〕高本漢:〈中國古書的真偽〉,《左傳真偽考及其他》,陸侃如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4月。
應該說,高本漢對於各種考辨方法的分析是客觀的,也基本符合中國古代文獻的實際情況。不幸的是,高本漢關於傳統的古籍辨偽方法的批評似乎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只是他自己提出的根據文獻的文法系統來判定文獻時代的方法得到了一些反響。
作為一個外國學者,對古籍辨偽的研究自然有其優勢,因為他至少可以擺脫一些傳統觀念的束縛,以較為客觀與理性的眼光來審視古代的文獻。然而事實上,二十世紀上半葉許多學者卻一再使用被高本漢懷疑和否定的方法來考辨古籍,將一本本的古書判為偽書(也正是這些偽書在七十年代後又一本本地被「評反」),這難道僅僅是方法的誤用嗎?我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經二十世紀初梁啟超、顧頡剛等先生的宣導和王國維先生的實踐,對古籍真偽的考辨倍受學術界的重視,而由於當時對古籍的普遍懷疑似乎已成風氣,因此對古籍的審查漸漸偏離了客觀的軌道,而引領這個風氣的就是以顧頡剛先生為代表的疑古學派。高本漢以及其他一些先生所作的努力被大大地忽略了。
三、古史辨派古籍辨偽理論與方法之批判
二十世紀是中國學術發展史上變化最為劇烈的時期。陳寅恪先生在〈敦煌劫餘錄序〉中說:
一時代之學術,必有其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材料,以研求問題,則為此時代學術之新潮流。
在整個二十世紀古籍的辨偽工作中,新材料的應用始終受到學者們的重視,無論是從二十世紀初敦煌文獻、甲骨文、西域漢晉竹木簡、明清內閣大庫檔案,還是二十世紀後期的侯馬盟書、銀雀山漢簡、定縣八角廊漢簡、雲夢秦簡、張家山漢簡、荊門郭店楚簡、馬王堆帛書,新材料的發現,都給這項工作以新的思考和啟發。古史辨派的領袖顧頡剛先生在談到他進行古史考辨的動因時說:
……到了現在,理性不受宗教的約束,批評之風大盛,昔時信守的藩籬都很不費力地撤除了,許多學問思想上的偶像都不攻而目(自)倒了。加以古物出土愈多,時常透露一點古代文化的真相,反映出書籍中所寫的幻相,更使人對於古書增高不信任的意念。……適之先生帶了西洋的史學方法回來,把傳說中的古代制度和小說中的故事舉了幾個演變的例子,使人讀了不但要去辨偽,要去研究偽史的背景,而且要去尋出它的漸漸演變的線索,就從演變的線索上去研究,這比了長素先生的方法又更深了一層了。〔注30〕顧頡剛:〈《古史辨》第一冊自序〉,《古史辨》第一冊,第7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3月。
思想的解放、新方法的採用、新材料的發現,固然會帶來學術上許多新的變化,但對於古代文獻,以甚麽樣的觀念與方法去處理,結果會是完全不同的。已經有不少學者對古史辨派的思想基礎與淵源進行過研究,顧頡剛先生本人也並不否認,他的疑古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是崔述、廖平和康有為等今文經學家的懷疑精神。康有為等對古代文獻的態度是以除今文經學家認為的正統儒家經典外其他古書的不可信為前提,然後再去尋找證據。古史辨派雖然不像康有為等那樣以今文經學家的眼光去看待古書,但懷疑精神卻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從康有為等的「不敢疑經」進而為「乃敢疑經」。在方法上,亦較康有為等更為綿密,將康有為等魯莽的懷疑精神與胡適引進的論證細密的實驗主義相結合後,其結果自非康有為等今文經學家所能望其項背。
疑古思想的核心是「有罪推定」原則,以此為前提,去尋找古籍中的矛盾與問題,一旦發現,則當作是偽書的證據。因此,新材料的發現,只是證明了許慎《說文解字》的站不住腳,《尚書》等古代文獻所載堯舜禹湯的不可靠。
古史辨派不僅以懷疑的眼光來對待古史與古籍,並且將這種懷疑上升到了理論上的歸納,這就是所謂「層累地造成古史」的理論。
「層累地造成古史」的理論是對不同時代文獻所載古史演變規律的一種理論總結,根據這種理論,時代愈後,傳說的古史期愈長;時代愈後,傳說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我們即使不能知道某一件事的真確狀況,但也可以知道某一件事在傳說中的最早狀況。古史辨派不僅將這一理論應用於古史的考辨上,也應用到了古籍的考辨上。因為古史辨派所謂「古史」其實是指不同時代由偽造的文獻所「造成」的,這些文獻也是「層累造成」的。
從史學的角度來看,傳說中的古史的確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既有不斷變長、放大的問題,但同時也有不斷被遺忘或改變的問題,其原因是非常複雜的。但是,我們要確知傳說中古史的變化情形,必須要知道記述這些古史的文獻的出現年代,如此我們才能進行時間上的排序,以分析不同時代(或不同學派、學者)文獻所載史事的演變情況及它最初的形態。從理論上說,這是可以作為我們研究歷史的一種方法(當然絕不是唯一的方法)。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常常並不知道此書與彼書成書孰先孰後,如果僅僅以此書已有某種思想,而彼書無某種思想或敘述不及此書完整,從而推斷此書成書一定晚於彼書,則顯然有問題了。對於古代文獻特別是秦漢以前的上古文獻而言,由於我們所掌握的材料有限,上古有無此種思想,除所考辨的物件所載外,可能並無其他文獻可資考證。同時,要將每一件史事的種種傳說或者思想分別出先後的次序,在文獻缺乏的情況下是非常困難的。更極而言之,「疑偽」文獻中的某種提法、某種思想,由於懷疑在先,因而也可能被認為是出於其後古書的影響,不僅不能成為其成書時代較早的證據,反而會成為後世偽造的證據。關於這一點,早在二十年代張蔭麟先生就已經指出並批評過了,張先生說:
凡欲證明某時代無某歷史觀念,貴能指出其時代中有與此歷史觀念相反之證據。若因某書或今存某時代之書無某史事之稱述,遂斷定某時代無此觀念,此種方法謂之「默證」(Argument
from silence)。默證之應用及其適用之限度,西方史家早有定論。吾觀顧氏之論證法幾盡用默證,而什九皆違反其適用之限度。〔注31〕張蔭麟:〈評近人對於中國古史之討論〉(《古史決疑錄》之一)《古史辨》第二冊下編,第27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3月。
徐旭生先生也曾批評古史辨派在辨偽工作方面的缺點時說:
主要的,去世的張蔭麟先生已經指出,就是太無限度地使用默證。這種方法就是因某書或今存某時代之書無某史事之稱述,遂斷定某時代無此觀念。對這一方法,法國史家色諾波說得不錯:「現存之載籍無某事之稱述,此猶未足為證也,更須從來未嘗有之。故於載籍湮滅愈多之時代,默證愈當少用。其在古史中之用處,較之在十九世紀之歷史不逮遠甚」。極端疑古學派的工作人對於載籍湮滅極多的時代,卻是廣泛地使用默證,結果如何,可以預料。〔注32〕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第23頁,文物出版社1985年10月。
資料不足而濫用默證之法,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顧頡剛先生自己也早就意識到了這一點,他在《三皇考自序》中說:
《偽古文尚書》出於魏晉,它所引用的材料大都存在,容易啟人懷疑,因此,雖有經典的權威,終為明清學者所打倒。可是《二十八篇》傳於春秋戰國,編定於漢初,可供研究的材料太少了,我們雖有好多地方覺得他可疑,但竟有無從下手之苦。將來如能有大批的新材料出現,解決了《二十八篇》的問題,還解決了五帝的問題,那才是史學界的大快事呢!〔注33〕顧頡剛:〈三皇考自序〉《古史辨》第七冊中編,第4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11月。
由於「可供研究材料太少了」而用默證,自然會出現種種問題,因此顧頡剛先生也自知只有「大批的新材料出現」,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二十八篇》的問題」。
默證的濫用,是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由於缺乏證據而導致的,而「有罪推定」的理論基礎就是「層累地造成古史」。理論上的缺陷與方法的誤用,導致了大量原本沒有甚麽問題的古籍被判為偽書,並形成一股疑古的風氣,這是二十世紀古籍辨偽方面存在的最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