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陳子善:〈魯迅致郁達夫佚簡考〉

魯迅和郁達夫深厚的文字交,凡治中國現代文學史的當不會感到陌生。單以兩人的通信為例,魯迅日記中有明確記載的魯迅致郁達夫函,據筆者統計,就有廿七通之多。但《魯迅全集》所收入的魯迅致郁達夫函,一九八一年版為四通(其中一通收信人為郁達夫和王映霞),二○○五年版增加了一通,總共只有五通而已。

二○一三年十月,河南文藝出版社出版了黃世中先生編著的《王映霞:關於郁達夫的心聲──王映霞致黃世中書簡(一百六十五封)箋注》。打開此書,首先映入眼簾的卻是三通魯迅致郁達夫函手迹照片(一通僅存最後一頁),不禁又驚又喜。經核對,這三通書簡《魯迅全集》均未收入,是最新披露的魯迅致郁達夫的佚簡。

但是,根據手迹可知,這三通魯迅佚簡均未署寫作年份。編者在是書「附錄三」中考定,這三通魯迅佚簡分別寫於一九二八年九月八日、十月二日和十月十一日,而依據的理由僅短短幾句話:「黃按:一九二八年六月二十日,魯迅與郁達夫合編的《奔流》月刊創刊,第二年十二月即停刊。據魯迅『五期希即集稿』云云,新發現致郁達夫三函,當為一九二八年所作」,史實果真如此麼?

查魯迅日記,一九二八年九月和十月整整兩個月中,只有九月十二日有這樣一句:「寄小峰信,附寄達夫函。」除此之外,均無致函郁達夫的記載。而這唯一的一次寄函達夫,與第一通佚簡落款「九月八日夜」相差了四天,不可能是魯迅筆誤,或魯迅寫了四天之後才托北新書局老闆李小峰轉交。雖然魯迅已寫信而日記未記之個案並非沒有,如已收入《魯迅全集》的一九三六年十月二日致鄭振鐸函,日記就只有間接記載。但是接連三通佚簡,日記中竟然全無記載,未免過於巧合,令人無法置信。也因此,斷定這三通佚簡均寫於一九二八年,實在是過於輕率了。

從魯迅日記可知,魯迅一九二七年十月定居上海以後,他與郁達夫的交往日趨密切。達夫頻頻造訪魯迅,贈書借書,宴聚暢敘,特別是兩人一九二八年六月合作創辦《奔流》文藝月刊之後,討論、交接稿件等更是經常,同年八月一個月裏,兩人見面就達七次之多。但一九二八年一年裏,魯迅致郁達夫函總共只有三通,而且,其中十二月十三日致達夫函已經收入《魯迅全集》。而次年即一九二九年一年裏,魯迅致達夫函增至十四通,這也是兩人交往史上魯迅致函郁達夫最多的一年,佔已知魯迅致達夫函總數的一半以上。因此,查考這三通佚簡的寫作年份和月份,顯然一九二九年的可能性最大。

第一通佚簡全文是:

達夫先生:

昨得小峰來信,其中有云:「《奔流》的稿費,擬於十六號奉上,五期希即集稿為盼。」

這也許是有些可靠的,所以現擬「集稿」。第五本是「繙譯的增大號」,不知道先生可能給予一篇譯文,不拘種類及字數,期限至遲可以到九月底。

密斯王並此致候。

迅上 九月八夜

魯迅一九二九年九月八日日記並無致函郁達夫的記載。但九月九日有「上午……寄達夫信」,應理解為「九月八夜」寫,九日上午付郵。信中首句「昨得小峰來信」,魯迅九月七日日記中果真有「得小峰信並書報等」句,完全脗合。此信告訴達夫,因出版《奔流》的北新老闆李小峰答應支付稿費,《奔流》「五期」將續編「集稿」,這「第五本是『繙譯的增大號』」,請達夫提供「一篇譯文」。《奔流》共出二卷,一九二八年十月第一卷第五期並非繙譯專號,一九二九年十二月第二卷第五期也即終刊號才是「譯文專號」,郁達夫也超額交稿,發表了《阿河的藝術》和《一個敗殘的廢人》兩篇譯文。魯迅一九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所作的該期《編輯後記》中,開頭就說:「現在總算得了一筆款,所以就盡其所有,來出一本譯文的增刊」,也正可與此信所述互相發明。因此,這通佚簡的寫作時間應為一九二九年九月八日。

第二通佚簡全文是:

達夫先生:

十一信當天收到。Tieck似乎中國也沒有介紹過。倘你可以允許我分兩期登完,那麼,有二萬字也不要緊的。

昨天小峰又有信來,囑集稿,但那「擬於十六」,改為「十五以後」了。雖然從本月十六起到地球末日,都可以算作「十五以後」,然而,也許不至於怎樣遼遠罷。

迅上 十一下午

這通佚簡與上一通在寫作時間和內容上都是銜接的。寫作時間應為一九二九年九月十一日。信中說:「昨天小峰又有信來,囑『集稿』」,九月十日魯迅日記明確記載:「晚得小峰信並《奔流》第四期」,可見《奔流》第二卷第四期已經出版,李小峰再次懇請魯迅編選第二卷第五期即後來的「譯文專號」稿,魯迅在此信中也再次通知達夫。九月十一日魯迅日記明確記載:「下午得達夫信,即覆」,此信第一句又謂「十一信當天收到」,兩相對照,更是考定此信寫於一九二九年九月十一日的確證。大概郁達夫接到魯迅九月八日信後,擬繙譯德國作家路德維希.蒂克(Ludwig Tieck,17731853)的作品,供《奔流》第二卷第五期「譯文專號」之用,回信徵詢魯迅意見,魯迅才如此答覆達夫,但此事後未能實現。

第三通佚簡存文是:

商量。出一類似《奔流》之雜誌,而稍稍駁雜一點,似于讀者不無小補。因為《奔流》即使能出,亦必斷斷續續,毫無生氣,至多不過出完第二卷也。

北新版稅,第一期已履行;第二期是期票,須在十天之後,但當並非空票,所以歸根結蒂,至延期十天而已。

迅啟上 十月二夜

這是一通殘簡,僅存最後一頁。魯迅一九二九年十月二日日記云:「晚得達夫信」,當時郁達夫剛到安慶安徽大學任教,據已公開的郁達夫日記,魯迅收到的這封信,是郁達夫九月三十日在安慶付郵的。十月三日魯迅日記又云:「晨覆達夫信」,應即此信。此信雖落款「十月二夜」,因魯迅經常當天深夜工作到次日凌晨,「十月二夜」也可理解為十月三日「晨」。信中關於「北新版權」的一段話更強有力地證實了此信寫於一九二九年十月二日。是年八月,魯迅與北新書局因著作版稅事發生嚴重糾紛,聘請律師提起法律訴訟,李小峰急電時在杭州的郁達夫趕到上海調解。八月二十五日,在郁達夫等人見證下,魯迅與北新達成和解協定,魯迅撤訴,北新則當年先分四期償還拖欠魯迅的版稅,當日魯迅日記有所記載。所以,魯迅在此信中向調解人郁達夫報告北新償還欠款的進度。魯迅一九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日記云:「午楊律師來,交還訴訟費一百五十,並交北新書局版稅二千二百元」,即為信中所說的「已履行」的「第一期」支付欠款;是年十月十四日日記又云:「午楊律師來,交北新書局第二期版稅二千二百」,也正是信中所述將「延期十天」才支付的「第二期」欠款。至於起首殘句魯迅說「商量。出一類似《奔流》之雜誌」,也許郁達夫當時又起意創辦新的文學雜誌也未可知,但不會是編者所認為的指達夫與夏萊蒂合編的《大眾文藝》,因為《大眾文藝》一九二八年九月就已創刊,魯迅也已為創刊號賜稿,似不必再「商量」也。

綜上所述,這三通新見魯迅致郁達夫佚簡的寫作時間應可確定為一九二九年九月八日、九月十一日和十月二日,而決不可能是《王映霞:關於郁達夫的心聲》編者所說的一九二八年九月八日、十月二日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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